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4號
CTDM,114,金訴,24,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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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133183407號函、房屋租賃合約書各1 份 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9 至144 頁),核與被告上揭所辯大 致相符,且卷內並無資料足認扣案現金係本案詐欺集團交予 被告用來作為假出金之資金來源所剩,或本案詐欺集團向如 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用詐術所取得之 贓款或因其他違法行為而取得,綜上,依公訴意旨所引證據 方法,尚不足以證明扣案現金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係取 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尚難遽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若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欺經過 面交時間(民國)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匯款時間(民國)、地點、方式、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及沒收 地點 一 被害人丙○○ 詐欺集團某成員自民國113 年4 月11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哲立」、「Himcoin 客服」與其聯繫,佯稱:加入「HIM-PRO 」、「HIMCOIN 」APP 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右列金額與詐欺集團成員。 113 年7 月16日10時30分許 82,750元 ①余念政  113 年7 月29日14時  12分25秒  高雄三塊厝郵局  臨櫃匯款  至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 ②余念政  113 年8 月5 日14時  23分29秒  高雄左營新莊仔郵局  臨櫃匯款  至丙○○帳戶 ①12,200元 ②11,600元 余念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 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統一超商文萊門市 113 年7 月22日11時25分許 99,600元 同上 113 年7 月26日10時30分許 100,200元 同上 113 年8 月7 日12時04分許 83,300元 同上 113 年8 月10日10時許 215,475元 同上 113 年8 月16日16時30分許 168,585元 同上 二 告訴人庚○ 詐欺集團某成員自113 年4 月11日起,透過LINE暱稱「Amos張」、「博達財經內部實戰」與其聯繫,佯稱:加入「HIM-PRO 、HIMCOIN 」APP 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右列金額與詐欺集團成員。 113 年7 月18日13時許 300,000 元 余念政 113 年8 月5 日14時27分35秒 高雄左營新莊仔郵局 臨櫃匯款 至庚○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4,200元 余念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臺北市○○區○○路00號1 樓星巴克門市 113 年7 月22日14時許星巴克門市 333,500 元 同上 三 告訴人己○○ 詐欺集團某成員自113 年6 月初某日起,透過LINE暱稱「助教-林子墨」、「徐天澤」、「搬磚商行OKX 」與其聯繫,佯稱:加入「HIM-PRO 、HIMCOIN 」APP 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右列金額與詐欺集團成員。 113 年7 月17日16時09分許 332,000 元 余念政 113 年7 月17日12時46分02秒 高雄新田郵局 臨櫃匯款 至己○○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00 元 余念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新北市○○區○○路000 號 四 告訴人戊○○ 詐欺集團某成員自113 年7 月12日起,透過LINE暱稱「張哲立」、「助教-林子墨」、「Himcoin-VIP客服」與其聯繫,向其:加入「HIMCOIN 」APP 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右列金額與詐欺集團成員。 不詳 3,650,455元 ①余念政  113 年7 月16日14時54分17秒  高雄新田郵局  臨櫃匯款  至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帳戶) 4,800元 余念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參仟元均沒收。 ②王翊憲  113 年7 月18日14時10分13秒  梓官蚵子寮郵局  臨櫃匯款  至戊○○帳戶 10,500元
附表貳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一 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1 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二 合作金庫銀行存簿(含提款卡)1 份(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家耀企業行) 三 合作金庫銀行存簿1 份(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余念政) 四 玉山銀行存簿1 份(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余念政) 五 元大銀行存簿(含提款卡)1 份(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念政) 六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含提款卡)1 份(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念政) 七 王道銀行提款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八 將來銀行提款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九 華南銀行提款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十 合作金庫提款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 十一 中華郵政提款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十二 渣打銀行提款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十三 紅米牌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1 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十四 現金新臺幣129 萬元
卷證目錄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470225600 號卷,稱併警卷。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他字第3667號卷,稱他字卷。 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18399 號卷,稱偵卷。 4.本院113 年度偵聲字第138 號卷,稱偵聲卷。 5.本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稱金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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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