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72號 │19:05 │;良品轉出:│
│ │ │ │ ├─────┤6(薛佳雯製 │
│ │ │ │ │107.4.9, │成之良品19個│
│ │ │ │ │19:06 │) │
├──┼────┼────┼──────┼─────┼──────┤
│21 │107.4.11│薛佳雯 │KWOB-0000000│無刪除 │工時:10 分 │
│ │ │ │36號 │ │;良品轉出:│
│ │ │ │ │ │1 │
│ │ │ │ ├─────┤ │
│ │ │ │ │107.4.11,│ │
│ │ │ │ │17:05 │ │
├──┼────┼────┼──────┼─────┼──────┤
│22 │107.4.14│薛佳雯 │KWOC-0000000│107.4.14,│工時:120 分│
│ │ │ │15號 │8:08 │;良品轉出:│
│ │ │ │ ├─────┤9(薛佳雯製 │
│ │ │ │ │107.4.14,│成之良品10個│
│ │ │ │ │08:09 │) │
├──┼────┼────┼──────┼─────┼──────┤
│23 │107.4.26│楊雅婷 │KWOB-0000000│107.4.26,│工時:30 分 │
│ │ │ │35號 │17:32 │;良品轉出:│
│ │ │ │ ├─────┤2 │
│ │ │ │ │107.4.26,│ │
│ │ │ │ │19:23 │ │
│ │ │ │ │ │ │
├──┼────┼────┼──────┼─────┼──────┤
│24 │107.4.26│朱曉楓 │KWOB-0000000│107.4.26,│工時:30 分 │
│ │ │ │36號 │17:39 │;良品轉出:│
│ │ │ │ ├─────┤2 │
│ │ │ │ │107.4.26,│ │
│ │ │ │ │19:24 │ │
├──┼────┼────┼──────┼─────┼──────┤
│25 │107.4.26│楊雅婷 │KWOB-0000000│107.4.26,│工時:2 分;│
│ │ │ │00號 │17:35 │噴塗層太厚珠│
│ │ │ │ ├─────┤擊前遮蔽重工│
│ │ │ │ │107.4.26,│ │
│ │ │ │ │19:26 │ │
├──┼────┼────┼──────┼─────┼──────┤
│26 │107.4.26│楊雅婷 │KWOB-0000000│107.4.26,│工時:1分; │
│ │ │ │00號 │17:36 │良品轉出:1 │
│ │ │ │ ├─────┤;噴塗層太厚│
│ │ │ │ │107.4.26,│珠擊前遮蔽重│
│ │ │ │ │19:27 │工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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