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標目對照表 一、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1號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370956600號卷,稱警一卷;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號0000000000號卷,稱警二卷;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370985800號卷,稱警三卷; 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433號卷,稱他一卷; 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15號卷,稱偵一卷; 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715號卷,稱偵二卷; ⒎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39號卷,稱偵三卷; ⒏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1號卷,稱本院一卷。 二、113年度審金易字第577號 ⒈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130009075號卷,稱警四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104號卷,稱他二卷;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號卷,稱偵四卷; ⒋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577號卷,稱本院二卷。 三、114年度審金易字第14號 ⒈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卷,稱警五卷; 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453號卷,稱偵五卷;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030號卷,稱偵六卷; ⒋本院114年度審金易字第14號卷,稱本院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