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31號
CTDM,112,訴,431,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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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時所陳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情形、身體健康及家庭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爰不予揭露,見訴二卷第47 0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另本 於罪責相當及限制加重原則,審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罪質 相近或相同、情節高度重合、所侵害之法益相仿,依刑法第 51條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逐罪累加之刑 期應從少酌量;並衡酌其等各次犯罪之情節及整體所生危害 等非難評價,兼衡以刑罰手段相當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疊 加效應,及刑罰矯正效益隨刑期遞減之邊際效益,綜合上開 各情判斷,就上開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等節,此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34 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訴一卷第221至223頁);又裝載該等 物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對應於被告廖杏慈就本案最後所為之犯行,均宣告沒收 銷燬。至鑑定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無庸併予 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㈡扣案如附表丙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鄭吉庭所有並供其聯繫 附表乙編號3之犯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丙編號9、10、13所示之物,雖經公訴意旨指明係 供被告2人販賣毒品分裝、秤重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等語。惟審諸被告廖杏慈於偵 訊時供稱:我有施用海洛因,最近1次係於警方前來搜索當 日即111年6月5日,在大樹租屋處施用等語(訴二卷第132頁 );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附表丙編號9、10、13所 示之物都是我自己施用毒品時所使用,因為我有狹心症,如 果施用毒品的量太多身體會不堪負荷等語(訴一卷第187頁 )。對照被告廖杏慈於111年間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經本院先後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61號、112年度毒聲字 第315號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佐,可認被告廖杏慈所述該等物品之用途尚有所憑。又卷 內並無證據證明附表丙編號9、10、13所示之物,實際用於 附表乙編號2、3所示之犯行,或屬違禁物,是不予宣告沒收 。至附表丙編號7、8、11、12、14至17所示之物,並無證據 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或屬違禁物,俱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附表乙編號1 鄭吉庭轉讓第一級毒品,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2 附表乙編號2 鄭吉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 廖杏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乙編號3 鄭吉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扣案如附表丙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廖杏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乙:
編號 行為人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過程 1 鄭吉庭 110年11月至12月間之某2日 燕巢住處 鄭吉庭於林慶前至左址相尋時,即詢問是否要玩一下、刺激一下等語,經林慶應允後,當場轉讓海洛因1小包予林慶。如此共轉讓2次。 2 鄭吉庭 廖杏慈 111年1月10日16時25分至35分許 燕巢住處 購毒者廖本弘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廖杏慈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即前往左址,經鄭吉庭廖杏慈交付海洛因1小包予廖本弘,由廖本弘交付對價1,000元予廖杏慈。 3 鄭吉庭 廖杏慈 111年4月15日16時30分許 大樹租屋處 購毒者鄭元杰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鄭吉庭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即前往左址,由廖杏慈當場交付海洛因1小包予鄭元杰,並向鄭元杰收取對價1,000元。 附表丙:
編號 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查扣地點 備註 1 殘渣袋1只 廖杏慈 燕巢住處 ⑴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一卷第114頁)。 ⑵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訴卷一第221頁)。 2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7公克) 廖杏慈 燕巢住處 ⑴即左址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偵一卷第114頁)。 ⑵經檢驗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訴卷一第221頁)。 3 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5.8公克,驗餘淨重5.56公克) 廖杏慈 ⑴燕巢住處 ⑵大樹租屋處 ⑴即左址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偵一卷第114頁)及左址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偵一卷第133頁)。 ⑵經檢驗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訴卷一第221頁)。 4 海洛因1包(淨重0.37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 廖杏慈 大樹租屋處 ⑴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一卷第133頁)。 ⑵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訴卷一第221頁)。 5 海洛因殘渣袋1包(原裝載毒品淨重0.01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廖杏慈 大樹租屋處 ⑴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偵一卷第133頁)。 ⑵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訴卷一第221頁)。 6 iPhone手機1支 鄭吉庭 燕巢住處 ⑴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偵一卷第115頁)。 ⑵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7 玻璃球4組 廖杏慈 ⑴燕巢住處 ⑵大樹租屋處 即左址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偵一卷第114頁)及左址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偵一卷第133頁)。 8 吸食器1組 廖杏慈 燕巢住處 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偵一卷第114頁)。 9 分裝杓3支 廖杏慈 燕巢住處 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偵一卷第114頁)。 10 夾鏈袋4包 廖杏慈 ⑴燕巢住處 ⑵大樹租屋處 即左址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偵一卷第114頁)及左址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偵一卷第133頁)。 11 針筒16支 廖杏慈 ⑴燕巢住處 ⑵大樹租屋處 即左址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偵一卷第114頁)及左址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偵一卷第133頁)。 12 止血帶2條 廖杏慈 燕巢住處 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偵一卷第114頁)。 13 電子磅秤3臺 廖杏慈 ⑴燕巢住處 ⑵大樹租屋處 即左址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偵一卷第114頁)及左址⑵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偵一卷第133頁)。 14 現金6,700元 鄭吉庭 燕巢住處 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偵一卷第115頁)。 15 KooBee手機1支 廖本弘 燕巢住處 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偵一卷第115頁)。 16 三星手機1支 廖本弘 燕巢住處 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偵一卷第115頁)。 17 Sony手機1支 宋杰豐 燕巢住處 即左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偵一卷第115頁)。 附表丁:
編號 發話方(A) 受話方(B)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1 廖杏慈 廖本弘 111年1月10日16時17分許 A:喂。 B:喂。 A:那個我拿錯了,你那包先不要拆,我換1包給你,你拿過來給我,我現在回去拿,你來再拿回去。 B:好啊。 A:好。 2 鄭元杰 鄭吉庭 111年4月15日12時33分許 A:喂。 B:喂,杰仔。 A:嘿嘿嘿。 B:啊你今天沒有做喔? A:嘿。 B:我們現在正在高雄,等等就回去了。 A:好。 3 鄭吉庭 鄭元杰 111年4月15日14時26分許 B:喂。 A:你跑去哪裡啊? B:我在我母親這邊啊。 A:那你過來嶺口這裡。 B:好。 4 鄭元杰 鄭吉庭 111年4月15日16時1分許 B:喂。 A:嘿。 B:大仔,那個1個… A:電話中不要再講那個了,直接過來就好。 B: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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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