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28號
CTDM,109,訴,328,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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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仲臆│109 年8 月│黃仲臆於109 年8 月21日10│徐品楨販賣第二│
│(109 │(警二│21日10時至│時前之某時許,以LINE與暱│級毒品,累犯,│
│年度偵│卷第 │11時24分許│稱為「能者多勞」之徐品楨│處有期徒刑伍年│
│字第 │207 至├─────┤聯繫購毒事宜後,徐品楨乃│壹月。扣案如附│
│9736號│209 頁│被告保靖街│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表二編號4 、6 │
│起訴書│、偵二│租屋處 │販賣左列價量之甲基安非他│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一│卷第93├─────┤命1 包予黃仲臆,並收取黃│;未扣案之犯罪│
│編號7 │頁) │500 元甲基│仲臆所交付購買該包甲基安│所得新臺幣伍佰│
│) │ │安非他命1 │非他命之價金500 元。 │元沒收,於全部│
│ │ │包(約0.3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公克) │被告保靖街租屋處監視器畫│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面、來賓訪客登記簿及手機│時,追徵其價額│
│ │ │ │畫面翻拍照片(警二卷第 │。 │
│ │ │ │249 至257 頁、偵二卷第 │ │
│ │ │ │167 頁) │ │
├───┼───┼─────┼────────────┼───────┤
│10 │黃仲臆│109 年8 月│黃仲臆於109 年8 月18日20│徐品楨販賣第二│
│(109 │(警二│22日13時許│時前之某時許,以LINE與暱│級毒品,累犯,│
│年度偵│卷第 ├─────┤稱為「能者多勞」之徐品楨│處有期徒刑伍年│
│字第 │211 頁│被告保靖街│聯繫購毒事宜後,徐品楨乃│壹月。扣案如附│
│9736號│、偵二│租屋處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表二編號4 、6 │
│起訴書│卷第95├─────┤販賣左列價量之甲基安非他│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一│頁) │500 元甲基│命1 包予黃仲臆,並收取黃│;未扣案之犯罪│
│編號8 │ │安非他命1 │仲臆所交付購買該包甲基安│所得新臺幣伍佰│
│) │ │包(約0.3 │非他命之價金500 元。 │元沒收,於全部│
│ │ │公克)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警二卷│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第257 頁)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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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 只,驗前淨重各為1.206 │2 包│
│ │、1.267 公克,驗後淨重各為1.195 、1.257 公克【偵一卷第63│ │
│ │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
│2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1 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SIM 卡卡號:000000000000xxx │ │




│ │號)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6 只,驗前淨重各為0.133 │6 包│
│ │、0.570 、0.019 、0.209 、0.017 、0.036 公克,驗後淨重各│ │
│ │為0.121 、0.560 、0.007 、0.190 、0.005 、0.026 公克【偵│ │
│ │二卷第217 、219 頁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書】) │ │
├──┼────────────────────────────┼──┤
│4 │電子磅秤 │2 台│
├──┼────────────────────────────┼──┤
│5 │玻璃球吸食器 │2 組│
├──┼────────────────────────────┼──┤
│6 │夾鏈袋 │3 包│
├──┼────────────────────────────┼──┤
│7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1 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000000xxx號SIM 卡1 │ │
│ │張) │ │
├──┼────────────────────────────┼──┤
│8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1 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000000xxx號SIM 卡1 │ │
│ │張) │ │
├──┼────────────────────────────┼──┤
│9 │殘渣袋 │17包│
├──┼────────────────────────────┼──┤
│10 │K 盤 │1 個│
├──┼────────────────────────────┼──┤
│11 │吸食管 │1 支│
├──┼────────────────────────────┼──┤
│12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2 只,驗前淨重各為11.187、10.796公克│2 包│
│ │,驗後淨重各為10.081、9.644 公克【訴二卷第141 頁之高雄市│ │
│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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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標目對照表
┌──────────────────────────────────┐
│壹、109 年度訴字第328 號案件: │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971820200 號卷,稱警一│
│ 卷; │
│二、橋頭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6482號卷,稱偵一卷; │
│三、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28 號卷,稱訴一卷。 │
│貳、109 年度訴字第467 號案件: │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971513400 號卷,稱影警│
│ 卷; │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97213600號卷,稱警二卷│
│ ; │
│三、橋頭地檢署109 年度他字第1927號卷,稱他字卷; │
│四、橋頭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卷,稱影偵卷; │
│五、橋頭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9736號卷,稱偵二卷; │
│六、本院109 年度聲羈字第220 號卷,稱聲羈卷; │
│七、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67 號卷,稱訴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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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