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0號
CTDM,111,訴,8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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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引用卷證目錄 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7號卷,稱他一卷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783號卷,稱他二卷 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號卷,稱偵一卷 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號卷,稱偵二卷 五、LINE對話紀錄1卷,稱LINE對話紀錄1卷 六、LINE對話紀錄2卷,稱LINE對話紀錄2卷 七、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病歷(病歷號碼00000000),稱病歷卷 八、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58號卷,稱審訴卷 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號卷,稱訴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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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