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165號
TYDA,106,交,165,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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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65號
原   告 陳學儒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代 表 人 蔡鴻義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6 月28日以函文(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而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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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