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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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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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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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豐企業社葉春城 │大溪鎮農會 │九十三年七月十日 │貳仟肆佰伍拾參元│FA三0三三四七│ │
│ │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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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聖雄企業社黃永明 │大溪鎮農會 │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壹萬零壹拾陸元 │FA二0三八0八│ │
│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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