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50號
TYDV,103,除,250,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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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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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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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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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嵩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12月31日 │43,504元 │AC0四八六00│ │
│1 │司 吳政德 │屋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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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嵩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3年1月31日 │29,621元 │AC0四八六0四│ │
│2 │司 吳政德 │屋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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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