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32號
TYDV,107,重訴,432,20210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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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   告 王志良(王謝明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林沛彤律師
被   告 王旭玲(王謝明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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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