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1號
TYDV,104,勞訴,71,2019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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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 萬6,791 元自107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另依民法第191 條第1 項、第193 條 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黎子豪給付152 萬540 元,及自105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 據,不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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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