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李尚仁
原 告 李榮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 下同) 1,189,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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