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顯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水務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
21,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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