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瑕疵修補費用。 │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70,000元計算,惟有瑕疵,瑕│
│ │ │ │ │為3,000 元,然原告已自│疵修繕費用約2,500 至3,500 │
│ │ │ │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元,取均價3,000元。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故此施工瑕疵已│ │
│ │ │ │ │無法修補,被告得逕請求│ │
│ │ │ │ │3,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餐廳/ 廚房/ 客廳窗花│22,5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超重型拉門軌道 │4,000 │ │ │ │
│ ├───────────┼────┤ │ ├─────────────┤
│ │■■玄關掛畫五金 │0 │ │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 │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
│ │■■冷氣牆面展示櫃 │6,75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冷氣牆面封板( F1集成│8,000 │ │ │ │
│ │ / 日本麗仕) │ │ │ │ │
│ ├───────────┼────┤ │ │ │
│ │■■廚房隔間牆( F1集成/ │10,800 │ │ │ │
│ │ 日本麗仕/ 雙面) │ │ │ │ │
│ ├───────────┼────┤ ├───────────┼─────────────┤
│ │■钀\桌區座檯( 木皮價差│48,000 │ │此工項經雙方變更「取消│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吸收) │ │ │繃皮靠墊、繃布座椅」,│值為36,000元。 │
│ │ │ │ │然雙方對變更後之金額並│ │
│ │ │ │ │未合意,故此工項應以鑑│ │
│ │ │ │ │定單位認定之市場行情為│ │
│ │ │ │ │準。 │ │
│ ├───────────┼────┤ ├───────────┼─────────────┤
│ │■衋\桌區座檯旁門片 │28,000 │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鷩\桌基座含收納 │27,500 │此項經雙方合意變更,改施│此工項經雙方變更施做表│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 │作金屬噴漆,故原告同意以│面材質,並於「工程異動│值餐桌基座含收納為20,000元│
│ │ │ │鑑定單位認定之現況價值 │■■臐v追加價差之金額,│;金屬噴漆為4,500 元,合計│
│ │ │ │24,500元計入工程款。 │然雙方對變更後之金額並│為24,500元。 │
│ │ │ │ │未合意,故此工項應以鑑│ │
│ │ │ │ │定單位認定之市場行情為│ │
│ │ │ │ │準。 │ │
│ ├───────────┼────┼────────────┼───────────┼─────────────┤
│ │■鬗擖鄙怳儦磥麇■ │40,000 │此項已於「異動工程■■禲v│此工項改為被告自備,原│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進行追減,故此項應以 │告已於「工程異動■■禲v│。 │
│ │ │ │15,000元計入工程款,被告│扣除物料差價,故此工項│ │
│ │ │ │對此不爭執。 │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為 │ │
│ │ │ │ │15,000元(計算式: │ │
│ │ │ │ │40,000 -25,000) 。 │ │
│ ├───────────┼────┼────────────┼───────────┤ │
│ │■鶿謎■屋收納櫃 │66,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 │
│ ├───────────┼────┤ │ │ │
│ │■竷~傭區拉門隔間 │7,500 │ │ │ │
│ ├───────────┼────┤ │ │ │
│ │■韞~傭區房門 │16,000 │ │ │ │
├──┼───────────┴────┴────────────┴───────────┴─────────────┤
│本院│一、兩造不爭執:對於「木作工程(1F)」編號■M、■K、■J、■G、■E■■B、■@■■■、■齱B■鶠■馧﹞嚏A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
│之判│ 項目及金額,業經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送請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均為被告所不爭│
│斷 │ 執,故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理由,總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685,300 元】(108,000 +55,000+77,000│
│* │ +28,000+52,500+22,500+6,500 +166,250 +22,500+4,000 +0 +6,750 +8,000 +10,800+28,000+66,000+ │
│ │ 7,500 +16,000=685,300 元)。 │
│ │二、編號■L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經原告變更施作角材,由原報價單所載之「F1」變更為「F3」角材施作,為兩造所不爭執│
│ │ ,惟被告抗辯其並未同意原告擅自變更施作角材,原告應不得請求本項之工程款等語。經查,據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
│ │ ,並未有被告同意變更角材之表示,且據原告設計師即證人江明錩到庭證稱:「(對於上開工程的變更,是否都有經過被│
│ │ 告同意?同意之程序及證明為何?)大部分都有,只有角材部分沒有特別跟屋主說明,在該部分的費用跟原本差不多,我│
│ │ 們有額外附加除蟲的功能。…」(本院卷三第144 頁),可認原告確未經過被告同意即變更雙方所合意之施作角材,雖原│
│ │ 告主張於討論過程中被告希望能注意蟲害問題,而原訂之「F1」角材較易有蟲害,故後來決定變更施作角材為「F3」,並│
│ │ 提出多張現場照片,稱被告於施工期間均有到場監工,應已得知所施作角材為F3之情形云云。然縱被告希望降低蟲害,原│
│ │ 告仍應再次告知被告兩者角材之差異並取得被告同意更換,而非自行更換角材施作,且被告並非專業人士,就算到場監工│
│ │ 亦無法明確得知兩者之差異,實不可認被告已同意亦或知悉本項施作角材之變更。惟本院審酌原告所施作之角材雖非兩造│
│ │ 合意之F1角材,但據證人江明錩所證稱:「(一、二樓天花板角材部分,關於F1、F3有何不同?)功能性質及材料都一樣│
│ │ ,唯一不同的是泡得藥水甲醛含量不同。因為F1甲醛含量比較低。」、「(甲醛含量高低對於裝修居住有何差別?)F1、│
│ │ F3 都有通過國家安全標準,……基本上不管是F1、F3對人體都無害」,可知原告所施作之F3角材亦已通過國家安全標準 │
│ │ 認證,對人體亦無侵害,仍應堪用。且因此項工程較為重大,原告雖施作角材與報價單不符,應認屬原告施作內容有瑕疵│
│ │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之規定,以原告請求之金額酌減20%計算本項之工程款,故認原告本項得請求之工程款為【 │
│ │ 179,200元】(224,000-224,000×20%=179,200元) │
│ │三、編號■I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經鑑定意見認原告主張所施作之「面車庫」櫃子已另行報價於「■C寵物的家」,此項並未│
│ │ 施作,雖原告陳稱該施工方法為兩組櫃子分開施工,並非一個雙面櫃,應與「■F樓梯下矮櫃」分開計算等語。然經本院二│
│ │ 次為補充鑑定,鑑定意見均認本項並未施作,縱原告提出圖說等說明,本院亦無法確信其係分屬兩組工程,得分開請求工│
│ │ 程款,故認仍應以鑑定意見所認原告未施作,是原告本項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四、編號■H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工程原告施作數量有誤。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
│ │ 所示,原告該項目之施作數量確有短少之情形,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亦同意僅以鑑定意見之現況價值為請求,故認原告│
│ │ 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42,033元】。 │
│ │五、編號■F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經鑑定意見認原告確已施作完成,惟與原圖說約定之樣式不同,應屬瑕疵,然原告稱該部│
│ │ 分係被告於現場直接請求變更,並非原告施作之瑕疵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又據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雖原告曾於108 │
│ │ 年7 月17日向被告配偶傳訊:「邱姊梯下的儲藏修改再幫我確認阿信這樣對吧」(本院卷二第443 頁),然僅得知系爭工│
│ │ 程梯下儲藏櫃確有做修改,然並無法知悉是否係將「活動層隔板收納儲物櫃」更改為「固定層板收納儲物櫃」,亦或係討│
│ │ 論其他修改部分,實無法認兩造確有合意為變更,然本院審酌原告已施作本項,且「固定層板收納儲物櫃」雖非兩造原圖│
│ │ 說所訂,然亦得發揮儲物櫃之功能,故認本項工程款應酌減4 %,為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計算,故原告此項的請求【 │
│ │ 16,800元】(17,500-17,500×4 %=16,800元)。 │
│ │六、編號■A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67,000元】(70,000-3,000 =67,000元)計算。 │
│ │七、編號■驤﹞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已合意變更該項目施作之材質,經鑑定機關鑑定已施作之現況價值為36,000元│
│ │ ,原告亦同意以該鑑定價格為請求,故認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36,000元】。 │
│ │八、編號■鶶﹞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項工程款應以15,000元計算,是認原告此項得請求之工程款應為 │
│ │ 【15,000元】。 │
│ │九、綜上,原告就「木作工程(1F)」部分,總計得請求【1,041,333 元】(685,300 +179,200 +42,033+16,800+67,000│
│ │ +36,000+15,000=1,041,333 元)。 │
├──┼───────────┬────┬────────────┬───────────┬─────────────┤
│七、│■M二樓全室造型天花板 │256,000 │原告所施作之天花板確為雙│原告未依約以「F1集層/ │現場施作為「F3集層/ 日本麗│
│木作│ │ │層矽酸鈣,僅有冷氣維修孔│日本麗仕雙層」施作,擅│仕雙層」,與估價單「F1集層│
│工程│ │ │部分,因需輕量化為單層,│自變更以「F3集層/ 日本│/ 日本麗仕雙層」規格不符,│
│(2F│ │ │其餘皆為雙層。 │麗仕單層」施作,惟被告│須酌減價金,建議已施作現況│
│) │ │ │其餘同「六、木作工程(1F│均未同意此變更。而其瑕│價值1 坪約7,500 元計算,本│
│ │ │ │)■L」之理由。 │疵已嚴重至應拆除重作,│項約32坪,合計為240,000 元│
│ │ │ │ │被告無受領之義務,應無│。 │
│ │ │ │ │庸給付此項工程款,且原│又本項瑕疵重大,依市場合理│
│ │ │ │ │告另應賠償被告拆除費用│行情均價範圍其修補金額已大│
│ │ │ │ │30,000元。 │於重新施作金額,建議本項拆│
│ │ │ │ │ │除後清潔完成恢復原狀交付定│
│ │ │ │ │ │作人,滅失現況價值240,000 │
│ │ │ │ │ │元、拆除清運約30,000元,合│
│ │ │ │ │ │計270,000 元。 │
│ ├───────────┼────┼────────────┼───────────┼─────────────┤
│ │■L玄關隔間牆 │48,4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K樓梯間貼皮留光槽 │12,000 │ │ │ │
│ ├───────────┼────┤ │ │ │
│ │■J玄關飲水櫃 │16,000 │ │ │ │
│ ├───────────┼────┤ │ │ │
│ │■I電表箱拍拍門櫃 │8,000 │ │ │ │
│ ├───────────┼────┼────────────┼───────────┼─────────────┤
│ │■H臥室門片日本回歸 │112,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同意│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 │瑕疵修補費用。 │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值為112,000 元,惟有瑕疵部│
│ │ │ │ │為9,000 元,然原告已自│分,瑕疵修補費用為9,000 元│
│ │ │ │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故此施工瑕疵已│ │
│ │ │ │ │無法修補,被告得逕請求│ │
│ │ │ │ │9,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G玄關乾衣櫃 │40,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 │■F二樓電視沙發牆門片大│16,500 │ │此項原約定數量為「11片│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 │ │」,然原告僅施作「10片│值為15,000 元。 │
│ │ │ │ │」,仍應返還溢領之工程│ │
│ │ │ │ │款。 │ │
│ ├───────────┼────┤ ├───────────┼─────────────┤
│ │■E二樓電視沙發牆門片小│7,500 │ │此工項原約定數量為「3 │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 │ │片」,然原告僅施作「2 │值為5,000 元。 │
│ │ │ │ │片」,仍應返還溢領之工│ │
│ │ │ │ │程款。 │ │
│ ├───────────┼────┤ ├───────────┼─────────────┤
│ │■D二樓電視牆基座造型 │18,000 │ │此工項原約定為「12尺」│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 │ │,然原告僅施作「11尺」│值為16,500 元。 │
│ │ │ │ │,仍應返還溢領之工程款│ │
│ │ │ │ │。 │ │
│ ├───────────┼────┤ ├───────────┼─────────────┤
│ │■C二樓沙發牆造型 │21,600 │ │此工項原約定為「12尺」│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 │ │ │ │,然原告僅施作「11尺」│為19,800元。 │
│ │ │ │ │,仍應返還溢領之工程款│ │
│ │ │ │ │。 │ │
│ ├───────────┼────┼────────────┼───────────┼─────────────┤
│ │■B主臥更衣室隱藏門 │18,000 │同意以鑑定報告認定之現況│此工項經雙方變更為「取│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 │ │ │價值12,500元計入工程款。│消面繃皮革,改為面貼木│為12,500元。 │
│ │ │ │ │皮」,然雙方對變更後之│ │
│ │ │ │ │金額並未合意,故此工項│ │
│ │ │ │ │應以鑑定單位認定之市場│ │
│ │ │ │ │行情為準。 │ │
│ ├───────────┼────┼────────────┼───────────┼─────────────┤
│ │■A主臥更衣室隱藏門打版│4,500 │原告已施作完成,此項打板│同補充鑑定意見。 │現況有置於現場,建議已施作│
│ │ │ │係包覆於前項面表布之材料│ │現況價值為4,500元。 │
│ │ │ │內,此項可於現場勘查。 │ │ │
│ │ │ │ │ │ │
│ ├───────────┼────┼────────────┤ ├─────────────┤
│ │■@主臥更衣室隔間 │30,000 │原告已施作完成,並將打板│ │本項目已施作,數量約12尺,│
│ │ │ │之包覆材料貼於現場,後因│ │建議已施作現況價值為30,000│
│ │ │ │被告不滿布樣脫線,故又原│ │元。 │
│ │ │ │告重作新品放置現場,此項│ │ │
│ │ │ │可於現場勘查。 │ │ │
│ ├───────────┼────┼────────────┤ ├─────────────┤
│ │■■更衣室隔間打版 │6,000 │原告已施作完成,此項打板│ │現況有置於現場,建議已施作│
│ │ │ │係包覆於前項面表布之材料│ │現況價值為6,000元。 │
│ │ │ │內,此項可於現場勘查。 │ │ │
│ ├───────────┼────┼────────────┼───────────┼─────────────┤
│ │■■主臥床頭造型 │26,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主臥廁所門片/ 日本回│28,000 │ │ │ │
│ │ 歸 │ │ │ │ │
│ ├───────────┼────┼────────────┼───────────┼─────────────┤
│ │■■次臥室床頭收納 │36,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同意│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 │ │ │瑕疵修補費用。 │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為36,000元。惟有瑕疵,瑕疵│
│ │ │ │ │為6,000 元,然原告已自│修補費用為6,000元。 │
│ │ │ │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故此施工瑕疵已│ │
│ │ │ │ │無法修補,被告得逕請求│ │
│ │ │ │ │6,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次臥床頭隔牆 │12,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蠾葵蚹韟蝡Лj間拉皮 │10,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同意│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 │ │ │瑕疵修補費用。 │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為10,000元。惟有瑕疵,瑕疵│
│ │ │ │ │為3,000 元,然原告已自│修補費用為3,000元。 │
│ │ │ │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故此施工瑕疵已│ │
│ │ │ │ │無法修補,被告得逕請求│ │
│ │ │ │ │3,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囍葵蚹韟蝡ワ啋■( 重型│36,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拉門/KCR54ANS) │ │ │ │。 │
│ ├───────────┼────┤ │ │ │
│ │■鰹悕衩悎鈰牳h架 │28,000 │ │ │ │
│ ├───────────┼────┼────────────┼───────────┼─────────────┤
│ │■鰨悕衩悎■ │45,6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另針│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 │ │ │對鑑定意見認為的瑕疵部分│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為45,600元。惟有瑕疵,瑕疵│
│ │ │ │,原告同意瑕疵修補費用。│為6,000 元,然原告已自│修補費用為6,000元。 │
│ │ │ │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故此施工瑕疵已│ │
│ │ │ │ │無法修補,被告得逕請求│ │
│ │ │ │ │6,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鶖悕郕搥漸~框( F1集成│2,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日本麗仕) │ │ │ │。 │
│ ├───────────┼────┼────────────┼───────────┼─────────────┤
│ │■纁悕衩捔d區矮櫃書桌 │67,2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另針│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 │ │ │對鑑定意見認為的瑕疵部分│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為67,200元。惟有瑕疵,瑕疵│
│ │ │ │,原告同意瑕疵修補費用。│為9,000 元,然原告已自│修補費用為9,000元。 │
│ │ │ │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被告得逕請求 │ │
│ │ │ │ │9,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颾悕衩捔d區層板 │28,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本院│一、兩造不爭執:對於「木作工程(2F)」編號■L■■I、■G、■A■■■、■■、■齱B■驉B■鶠B■馧﹞嚏A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
│之判│ 及金額,業經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送請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
│斷 │ 故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理由,總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324,900 元】(48,400+12,000+16,000+ │
│ │ 8,000 +40,000+4,500 +30,000+6,000 +26,000+28,000+12,000+36,000+28,000+2,000 +28,000=324,900 元│
│ │ )。 │
│ │二、編號■M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即變更施作角材,由原報價單所載之「F1」變更為「F3」角材施作,誠│
│ │ 如本院之判斷「木作工程(1F)■L」部分所述,故認此項亦以原告請求之金額酌減20%計算本項之工程款,故認原告本項│
│ │ 得請求之工程款為【204,800 元】(256,000 -256,000 ×20 %=204,800 元)。 │
│ │三、編號■H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103,000元】(112,000-9,000 =103,000元)計算。 │
│ │四、編號■F■■C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等工程原告施作數量有誤。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
│ │ 意見所示,原告該等項目之施作數量確有短少之情形,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亦同意僅以鑑定意見之現況價值為請求,故│
│ │ 認原告此部分總計得請求之工程款為【56,300元】(15,000+5,000+16,500+19,800=56,300元)。 │
│ │五、編號■B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已合意變更該等項目施作之材質,經鑑定機關鑑定已施作之現況價值為12,500│
│ │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認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12,500元】。 │
│ │六、編號■■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30,000 元】(36,000 -6,000 =30,000 元)計算。 │
│ │七、編號■驤﹞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7,000 元】(10,000 -3,000 =7,000 元)計算。 │
│ │八、編號■鶶﹞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103,000 元】(45,600 -6,000 =39,600 元)計算。 │
│ │九、編號■臛﹞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58,200 元】(67,200 -9,000 =58,200 元)計算。 │
│ │十、綜上,原告就「木作工程(2F)」部分,總計得請求【899,700 元】(324,900 +245,760 +103,000 +56,300+12,500│
│ │ +30,000+7,000 +103,000 +58,2000 =899,700 元)。 │
├──┼───────────┬────┬────────────┬───────────┬─────────────┤
│八、│■M車庫全室跳色 │25,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另針│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油漆│ │ │對鑑定意見認為的瑕疵部分│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為25,000元。惟有瑕疵,瑕疵│
│工程│ │ │,原告同意瑕疵修補費用。│為4,000 元,然原告已自│修補費用為4,000元。 │
│(1F│ │ │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被告得逕請求 │ │
│ │ │ │ │4,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L一樓全室造型天花板 │52,25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另鑑│原告未依約定以「F1層板│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值│
│ │ │ │定報告認為原告未達二底三│/ 日本麗仕雙層」之材質│為52,250元。惟有瑕疵,瑕疵│
│ │ │ │度,然原告已施作至二底二│施做,擅自變更為「F3集│修補費用為10,000元。 │
│ │ │ │度,剩下收尾工作未完成,│成/ 日本麗仕單層」,至│ │
│ │ │ │針對此部分,原告同意有瑕│1F天花板瑕疵重大至應拆│ │
│ │ │ │疵存在,同意瑕疵修補費用│除重作,亦波及到此工項│ │
│ │ │ │。 │,故被告並無受領義務,│ │
│ │ │ │被告另稱原告未依約定材料│無庸給付此項工程款。 │ │
│ │ │ │施作1F天花板而波及到此項│ │ │
│ │ │ │目,其毋庸給付此項工程款│ │ │
│ │ │ │云云,惟天花板材料變更一│ │ │
│ │ │ │事被告於施工當時已明確知│ │ │
│ │ │ │悉,故此項自應計入工程款│ │ │
│ │ │ │。 │ │ │
│ ├───────────┼────┼────────────┼───────────┼─────────────┤
│ │■K玄關鞋櫃 │2,1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J面樓梯收納儲物櫃 │1,800 │此項固然係施作於「木作工│同意補充鑑定意見。因現│現況無該項目木作工程,故亦│
│ │ │ │程(1F)■I」上,然而該項│況為原告無施作,故此項│無該項油漆工程,建議已施作│
│ │ │ │為被告要求變更,並無波及│現況價值為0 元。 │現況價值為0元。 │
│ │ │ │此項之問題。 │ │ │
│ ├───────────┼────┼────────────┼───────────┼─────────────┤
│ │■I電視牆面未加價 │1,5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H客廳衛浴房此品項做兩│3,000 │ │ │ │
│ │ 次 │ │ │ │ │
│ ├───────────┼────┼────────────┼───────────┼─────────────┤
│ │■G樓梯梯下矮櫃 │7,500 │原告已施作此項目,可至現│同補充鑑定意見。 │本項目已施作,現況無「樓梯│
│ │ │ │場勘查。 │ │梯下矮櫃」項目,惟確有施作│
│ │ │ │ │ │該區「門片及壁板」位置,建│
│ │ │ │ │ │議已施作現況價值為7,500 元│
│ │ │ │ │ │。 │
│ ├───────────┼────┼────────────┼───────────┼─────────────┤
│ │■F樓梯扶手側檔 │15,000 │原告確使用進口防髒漆,故│鑑定單位並無法判斷原告│承攬人已施作油漆,於承攬人│
│ │ │ │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是否係以約定規格施做,│提供其為使用進口防髒漆之證│
│ │ │ │ │原告應舉證證明之,否則│明文件前,以一般市場行情及│
│ │ │ │ │即應以鑑定單位認定之市│慣例計價,為8,250 元。 │
│ ├───────────┼────┼────────────┤場行情為準。 ├─────────────┤
│ │■E樓梯扶手 │7,500 │原告確使用進口護木漆,故│ │承攬人已施作油漆,於承攬人│
│ │ │ │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 │提供其為使用進口護木漆之證│
│ │ │ │ │ │明文件前,以一般市場行情及│
│ │ │ │ │ │慣例計價,為5,000 元。 │
│ ├───────────┼────┤ │ ├─────────────┤
│ │■D寵物的家不是kd皮 │2,000 │ │ │承攬人已施作油漆,於承攬人│
│ │ │ │ │ │提供其為使用進口護木漆之證│
│ │ │ │ │ │明文件前,以一般市場行情及│
│ │ │ │ │ │慣例計價,為1,500元。 │
│ ├───────────┼────┼────────────┼───────────┼─────────────┤
│ │■C沙發靠背收納櫃 │26,25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B沙發靠背收納櫃 │5,250 │此項雙方已合意變更為鍍鈦│此工項經雙方變更施做表│於承攬人提供美耐板價差詳細│
│ │ │ │漆,原告於「一、工程異動│面材質,並於「一、工程│說明前,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B」為追加,故此項不計│異動■■臐v追加價差之金│ │
│ │ │ │價。 │額,故此工項已重複計價│ │
│ │ │ │ │,不應計入工程款。 │ │
│ ├───────────┼────┼────────────┼───────────┼─────────────┤
│ │■A紅酒櫥櫃區 │2,100 │原告確使用進口護木漆,故│鑑定單位並無法判斷原告│承攬人已施作油漆,於承攬人│
│ │ │ │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是否係以約定規格施做,│提供其為使用進口護木漆之證│
│ │ │ │ │原告應舉證證明之,否則│明文件前,以一般市場行情及│
│ │ │ │ │即應以鑑定單位認定之市│慣例計價,為1,750 元。 │
│ │ │ │ │場行情為準。 │ │
│ ├───────────┼────┼────────────┼───────────┼─────────────┤
│ │■@餐廳/ 廚房/ 客廳窗花│24,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冷氣牆面封板 │2,500 │ │ │ │
│ ├───────────┼────┤ │ │ │
│ │■■廚房隔間牆 │2,500 │ │ │ │
│ ├───────────┼────┤ │ │ │
│ │■■餐桌區座櫃 │1,800 │ │ │ │
│ ├───────────┼────┤ │ │ │
│ │■■餐桌區座櫃旁門片 │3,000 │ │ │ │
│ ├───────────┼────┼────────────┼───────────┼─────────────┤
│ │■■日本檜木實木條 │8,000 │原告確使用進口護木漆,故│鑑定單位並無法判斷原告│承攬人已施作油漆,於承攬人│
│ │ │ │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是否係以約定規格施做,│提供其為使用進口護木漆之證│
│ │ │ │ │原告應舉證證明之,否則│明文件前,以一般市場行情及│
│ │ │ │ │即應以鑑定單位認定之市│慣例計價,為6,500元。 │
│ │ │ │ │場行情為準。 │ │
│ ├───────────┼────┼────────────┼───────────┼─────────────┤
│ │■軉謎■屋收納櫃 │1,8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囓~傭區拉門隔間 │2,500 │ │ │ │
│ ├───────────┼────┼────────────┼───────────┼─────────────┤
│ │■鱄嚓藄■/ 窗台/ 批土粉│34,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另針│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刷 │ │對鑑定意見認為的瑕疵部分│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值為34,000元。惟有瑕疵,瑕│
│ │ │ │,原告同意有瑕疵存在,同│為6,500 元,然原告已自│疵修補費用為6,500 元。 │
│ │ │ │意瑕疵修補費用。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被告得逕請求 │ │
│ │ │ │ │6,5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鶻荓頧餼■ │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 │ │ │價。 │
│ ├───────────┼────┼────────────┼───────────┼─────────────┤
│ │■齝\倉門片護木漆 │12,000 │原告已施作,可於現場勘查│鑑定單位並無法判斷原告│鑑定方法屬非侵入性檢測,無│
│ │ │ │。 │是否係以約定規格施做,│法鑑定「原告是否使用其所提│
│ │ │ │ │原告應舉證證明之,否則│出照片所示之油漆品牌施作」│
│ │ │ │ │即應以鑑定單位認定之市│。 │
│ │ │ │ │場行情為準。 │依據鈞院提供「附件二- 第36│
│ │ │ │ │ │頁」所示之護木漆品牌型號:│
│ │ │ │ │ │DLUB-WP-605 ,其特性為無色│
│ │ │ │ │ │無膜且具抗撥水性,本會於現│
│ │ │ │ │ │況以表面沾水方式檢測潑水性│
│ │ │ │ │ │效果,有下列瑕疵。現況餘波│
│ │ │ │ │ │水測試後,門面底板有吸水現│
│ │ │ │ │ │象,門面造型板則有抗水現象│
│ │ │ │ │ │,有塗布不均即塗層不足之情│
│ │ │ │ │ │形,建議現況價值為該塗刷工│
│ │ │ │ │ │具及護木漆1 公升約500 元、│
│ │ │ │ │ │穀倉門塗刷1 層1 次約12.5㎡│
│ │ │ │ │ │,需2 公升1,000 元,塗布工│
│ │ │ │ │ │資含管銷成本1 工約3,500 元│
│ │ │ │ │ │,合計為4,500元。 │
├──┼───────────┴────┴────────────┴───────────┴─────────────┤
│本院│一、兩造不爭執:對於「油漆工程(1F)」編號■K、■I■■G、■C、■@■■■、■龤B■瓥﹞嚏A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額,│
│之判│ 業經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送請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故認原告│
│斷 │ 此部分請求,應屬有理由,總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78,450元】(2,100 +1,500 +3,000 +7,500 +26,250│
│ │ +24,000+2,500 +2,500 +1,800 +3,000 +1,800 +2,500 =78,450元)。 │
│ │二、編號■M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21,000 元】(25,000-4,000 =21,000 元)計算。 │
│ │三、編號■L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然就被告所稱1F天花板工項之瑕疵應波及此項部分,本院審酌│
│ │ 該等天花板仍為堪用,已如前述,故此項經鑑定意見認原告已施作完成,則原告仍應得請求本項之工程款。又據鑑定意見│
│ │ 所示,原告此項工程尚有瑕疵,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酌減瑕疵修補費用│
│ │ ,故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42,250元】(52,250-10,000=42,250元)。 │
│ │四、編號■J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經鑑定機關認原告並無施作該項木工工程,應亦無施作本項油漆工程,雖原告陳稱其已施│
│ │ 作前項木作工程,應無波及此項之問題,然原告無法證明其確有施作,經本院認定應為未施作該等木作工項,已如前述,│
│ │ 是認原告此項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五、編號■F■■D、■A、■■部分,原告主張該等項目其使用進口防贓漆及護木漆施作,雖為鑑定單位無法鑑定之事項,然業據原│
│ │ 告所提出進口防贓漆之報價單、進口護木漆油漆桶之照片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第147-153 頁),可認原告應確有購買進│
│ │ 口防贓漆及護木漆,是認原告應確有使用之,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理由,總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 │
│ │ 34,600元 】(15,000+7,500 +2,000 +2,100 +8,000 =34,600元)。 │
│ │六、編號■B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認該項原告已於其他項目中請求,應不得再列入工程款予以計算,故認本項│
│ │ 原告應不得請求工程款費用。 │
│ │七、編號■鰴﹞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27,500元】(34,000-6,500 =27,500元)計算。 │
│ │八、編號■鶶﹞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原告並未施作,故認該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 │
│ │九、編號■麚﹞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雖原告提供油漆桶照片以證其已施作本項工程,然鑑定機關並無法鑑定原告是否使│
│ │ 用其所稱之油漆,且認原告之施作有所瑕疵,無法達到原告所稱其使用之油漆特性,並建議已施作之現況價值為4,500 元│
│ │ ,是認原告本項得請求之工程款應以【4,500元】計算。 │
│ │十、綜上,原告就「油漆工程(1F)」部分,總計得請求【208,300 元】(78,450+21,000+42,250+34,600+27,500+ │
│ │ 4,500 =208,300 元)。 │
├──┼───────────┬────┬────────────┬───────────┬─────────────┤
│九、│■M二樓全室造型天花板( │57,750 │同鑑定意見,被告稱原告未│本項屬未完工。原告未依│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油漆│ 二底三度虹牌乳膠漆) │ │依約定材料施作2F天花板而│約定以「F1層板/ 日本麗│。 │
│工程│ │ │波及到此項目,其毋庸給付│仕雙層」之材質施做,擅│ │
│(2F│ │ │此項工程款,惟天花板材料│自變更為「F3集成/ 日本│ │
│) │ │ │變更一事被告於施工當時已│麗仕單層」,故2F天花板│ │
│ │ │ │明確知悉,故此項自應計入│及其附著之油漆,被告無│ │
│ │ │ │工程款。 │受領之義務,無庸給付此│ │
│ │ │ │ │項工程款。 │ │
│ ├───────────┼────┼────────────┼───────────┼─────────────┤
│ │■L玄關隔間牆( 二底三度│10,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另針│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虹牌乳膠漆) │ │對鑑定意見認為的瑕疵部分│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值為10,000元。惟有瑕疵,瑕│
│ │ │ │,原告同意有瑕疵存在,同│為3,000 元,然原告已自│疵修補費用為3,000 元。 │
│ │ │ │意瑕疵修補費用。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故此施工瑕疵已│ │
│ │ │ │ │無法修補,被告得逕請求│ │
│ │ │ │ │3,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K樓梯間貼皮留光槽( 原│2,4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廠配色修補) │ │ │ │。 │
│ ├───────────┼────┤ │ │ │
│ │■J玄關飲水櫃( 原廠配色│600 │ │ │ │
│ │ 修補) │ │ │ │ │
│ ├───────────┼────┤ │ │ │
│ │■I電表箱拍拍門櫃( 原廠│600 │ │ │ │
│ │ 配色修補) │ │ │ │ │
│ ├───────────┼────┼────────────┼───────────┼─────────────┤
│ │■H臥室門片日本回歸( 原│12,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另針│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現況價│
│ │ 廠配色修補) │ │對鑑定意見認為的瑕疵部分│報告所示,瑕疵修補費用│值為12,000元。惟有瑕疵,瑕│
│ │ │ │,原告同意有瑕疵存在,同│為2,000 元,然原告已自│疵修補費用為2,000元。 │
│ │ │ │意瑕疵修補費用。 │行退場、搬走現場機具,│ │
│ │ │ │ │顯見原告有預為拒絕修補│ │
│ │ │ │ │之意思,被告得逕請求 │ │
│ │ │ │ │2,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G玄關乾衣櫃( 原廠配色│1,5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修補) │ │ │ │。 │
│ ├───────────┼────┤ │ │ │
│ │■F二樓電視牆門片大( 原│3,600 │ │ │ │
│ │ 廠配色修補) │ │ │ │ │
│ ├───────────┼────┤ │ │ │
│ │■E二樓電視牆門片小( 原│6,000 │ │ │ │
│ │ 廠配色修補) │ │ │ │ │
│ ├───────────┼────┼────────────┼───────────┼─────────────┤
│ │■D二樓電視牆區/ 層板等│4,900 │原告確使用進口護木漆,故│鑑定單位並無法判斷原告│承攬人已施作油漆,於承攬人│
│ │ (進口護木漆) │ │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是否係以約定規格施做,│提供其為使用進口護木漆之證│
│ │ │ │ │原告應舉證證明之,否則│明文件前,以一般市場行情及│
│ │ │ │ │即應以鑑定單位認定之市│慣例計價,為3,500元。 │
│ ├───────────┼────┤ │場行情為準。 ├─────────────┤
│ │■C二樓沙發牆層板等( 進│4,900 │ │ │承攬人已施作油漆,於承攬人│
│ │ 口護木漆) │ │ │ │提供其為使用進口護木漆之證│
│ │ │ │ │ │明文件前,以一般市場行情及│
│ │ │ │ │ │慣例計價,為3,500元。 │
│ ├───────────┼────┼────────────┼───────────┼─────────────┤
│ │■B二樓沙發牆門片( 原廠│7,2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配色修補) │ │ │ │。 │
│ ├───────────┼────┤ │ ├─────────────┤
│ │■A主臥更衣室隱藏門 │0 │ │ │該項已取消,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 │。 │
│ ├───────────┼────┤ │ ├─────────────┤
│ │■@主臥更衣室內隔間( 二│7,5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底三度虹牌乳膠漆) │ │ │ │。 │
│ ├───────────┼────┤ │ │ │
│ │■■主臥廁所門片/ 日本回│3,000 │ │ │ │
│ │ 歸( 原廠配色修補) │ │ │ │ │
│ ├───────────┼────┤ │ │ │
│ │■■次臥床頭修補( 原廠配│3,000 │ │ │ │
│ │ 色修補) │ │ │ │ │
│ ├───────────┼────┤ │ │ │
│ │■■次臥更衣室隔間( 原廠│3,600 │ │ │ │
│ │ 配色修補) │ │ │ │ │
│ ├───────────┼────┤ │ │ │
│ │■■次臥更衣室拉門( 原廠│10,000 │ │ │ │
│ │ 配色修補) │ │ │ │ │
│ ├───────────┼────┤ │ │ │
│ │■■書房書桌區層架( 原廠│8,400 │ │ │ │
│ │ 配色修補) │ │ │ │ │
│ ├───────────┼────┤ │ │ │
│ │■顳悕衩悎■( 原廠配色修│2,850 │ │ │ │
│ │ 補) │ │ │ │ │
│ ├───────────┼────┤ │ │ │
│ │■灡悕衩捔d區矮櫃書桌( │4,200 │ │ │ │
│ │ 原廠配色修補) │ │ │ │ │
│ ├───────────┼────┤ │ │ │
│ │■鰹悕衩捔d區層板( 原廠│8,400 │ │ │ │
│ │ 配色修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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