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之分,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 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 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 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性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 ,倘當事人未約定,則視為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額 為目的,此觀民法第250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參照)。再按「當事人約定之違 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 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而債務人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 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係屬損害賠償總額預 定之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損害,以決定其 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查,關於系爭契約第14條之逾期損失約 定,依其文義觀之,應屬原告逾期完工之損害賠償預定型違 約金之約定。再揆諸上開違約金約定之內容,係以逾期時間 長短而按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為計算,然系爭工程確屬繁複, 再加上於工程進行中,同時有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而觀 以兩造之對話內容,原告亦有積極處理被告之各項請求,雖 結果不如預期,亦未能及時完工,而原告亦未依約就系爭契 約之追加工程向被告請求延長工期,本有不該,然觀以附表 所示之追加工程,並非僅為原工項之變更、修補,諸多追加 工項確須耗費相當期間,故本院認該逾期完工之違約金雖依 約計算應為24萬2,079元(6,051,969元〈附表編號一至十六 之總價〉■N1000×40=242,079 元),仍應酌減為10萬元為 適當,被告以此主張與原告之本案請求加以抵銷,亦屬有據 。
■■本案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其實際施作之情形,在扣除未予施作及工 程瑕疵後之工程總價為625 萬6,503 元(詳如附表所示), 而被告前已給付658 萬元,被告復可向原告請求23萬4,813 元之壁爐收購款及逾期完工違約金10萬元,且以此為抵銷之 抗辯,則原告應已無任何款項可向被告請求(6,256,503 - 6,580,000 -234,813 -100,000 =-658,310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爭契約第7條、民法第225條第1項 、第267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490條及第511條但書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萬6,275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編號│項目 │金額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鑑定意見 │
├──┼───────────┼────┼────────────┼───────────┼─────────────┤
│一、│■M迴水主幹管變動差價 │15,000 │被告確有追加工項,且原告│被告確有追加工項,原告│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工程├───────────┼────┤已施作完成,被告對此亦不│亦有施作完成,然此工項│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異動│■L熱水幹管變更即加大( │20,000 │爭執。此工項原告已於「 │業經原告於「十、水電工│計價。 │
│■■ │ 含二樓變動) │ │十、水電工程■鞢v計價,故│程■鞢v計價過,故此工項│ │
│ ├───────────┼────┤此工項不算入工程款內。 │為重複計價,不應算入工│ │
│ │■K冷水從二樓外截斷變更│15,000 │ │程款內。 │ │
│ │ (車庫區域打變更) │ │ │ │ │
│ ├───────────┼────┤ │ │ │
│ │■J廚房新增冷熱排水 │10,000 │ │ │ │
│ ├───────────┼────┤ │ │ │
│ │■I廚房專用迴路變更 │14,000 │ │ │ │
│ ├───────────┼────┼────────────┼───────────┼─────────────┤
│ │■H其他插座電源新增異動│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此項目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
│ │ │ │ │ │額為0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G1-2 樓開挖/ 修補/ 防│35,000 │被告於建商興建系爭房屋後│原告於108 年2 月間施工│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 │ 水等 │ │,採用進口熱水器及過濾水│不慎打穿2F兒子房外牆,│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 │ │ │質系統及特殊油煙機等特殊│被告於2 月15日即要求原│計價。 │
│ │ │ │設備,導致管線須重新配置│告應修繕及加強防水,雙│ │
│ │ │ │與加大,因此原告應被告要│方約定以「五、泥作工程│ │
│ │ │ │求開挖。而因管徑需加大,│■D」之工程進行修繕。故│ │
│ │ │ │配合管線規格需要將牆壁打│此項屬重複計價,即不應│ │
│ │ │ │到穿,原告曾向被告說明此│計入工程款。 │ │
│ │ │ │事,故始有此項目之施做,│ │ │
│ │ │ │至於「五、泥作工程■D」屬│ │ │
│ │ │ │同一項目之另一工法,始能│ │ │
│ │ │ │將牆壁復原,故此項及「五│ │ │
│ │ │ │、泥作工程■D」皆須計入工│ │ │
│ │ │ │程款。 │ │ │
│ ├───────────┼────┼────────────┼───────────┼─────────────┤
│ │■F大理石變更為刷漆 │6,000 │被告原希望用金屬鐵件收邊│原告未依約以「大理石鐵│現場並無鐵件收邊,收邊方式│
│ │ (減2000給你們) │ │,此部分經原告告知需加價│件收邊」,擅自變更已「│為電視牆上原以黑色刷漆處理│
│ │ │ │8,000 元,被告覺得價格過│刷漆」施作,經被告發現│,數量約13尺,建議以施作現│
│ │ │ │高,故取消鐵件收尾,變更│後,方藉詞降價要求被告│況價值連工帶料及管銷成本約│
│ │ │ │為油漆刷黑,始列為追加項│同意變更,但被告並未同│1,000元。 │
│ │ │ │目,並備註扣除2,000 元之│意變更。 │ │
│ │ │ │差價,原告已施做完畢。 │ │ │
│ ├───────────┼────┼────────────┼───────────┼─────────────┤
│ │■E邱姊指定庭院水變更( │8,000 │原告已施作,被告對此不爭│本件雙方確有追加此工項│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 │ 110V/220V/開關) │ │執。 │,原告亦有施作完成,故│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 │ │ │ │應算入工程款。 │計價。 │
│ ├───────────┼────┼────────────┼───────────┼─────────────┤
│ │■D洗衣房櫃體 │31,5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C洗衣房人造石( 258cm/│31,000 │ │ │ │
│ │ 深65cm) │ │ │ │ │
│ ├───────────┼────┼────────────┤ ├─────────────┤
│ │■BAMBEST/60CM 洗衣槽( │-5,000 │雙方原約定由被告自購洗衣│ │業主自備,建議不予以計價。│
│ │ 業主自備) │ │槽,惟嗣被告仍委請原告代│ │ │
│ │ │ │購並安裝,此部分於「一、│ │ │
│ │ │ │工程異動■■■」為追加。 │ │ │
│ ├───────────┼────┼────────────┤ ├─────────────┤
│ │■AAMBEST/60CM 洗衣槽( │1,500 │此項原告已施作矽利康與固│ │承攬人僅就位置放置,未確實│
│ │ 安裝工資) │ │定完成,故此項應計入工程│ │固定及施打矽利康收邊,建議│
│ │ │ │款。 │ │不予以計價。 │
│ ├───────────┼────┼────────────┤ ├─────────────┤
│ │■@工作區腳踏式出水龍頭│-3,500 │同鑑定意見。 │ │業主自備,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 │■■主臥衛浴設備安裝( 由│0 │ │ │由麗舍衛浴安裝,建議不予以│
│ │ 麗舍安裝) │ │ │ │計價。 │
│ ├───────────┼────┤ │ ├─────────────┤
│ │■■主臥浴室磚 │-25,000 │ │ │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 │價。 │
│ │■■石英石檯面 │-120,000│ │ │ │
│ ├───────────┼────┼────────────┼───────────┼─────────────┤
│ │■■麗舍造成之修改( 含泥│35,000 │被告委請原告重新開挖修改│本件雙方確有追加此工項│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 │ 做水電) │ │,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故此│,原告亦有施做完成,故│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 │ │ │項應計入工程款。 │應算入工程款。 │計價。 │
│ ├───────────┼────┼────────────┼───────────┼─────────────┤
│ │■■代購工作間洗手槽 │4,480 │原告確有為被告代購,被告│原告確實有為被告代購洗│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 │對此亦不爭執,故此項應計│手槽,故應算入工程款。│價。 │
│ │ │ │入工程款。 │ │ │
│ ├───────────┼────┼────────────┼───────────┼─────────────┤
│ │■爧p具補開孔 │2,500 │為配合被告之廚具業者,被│同補充鑑定意見。 │現場確實於櫃體內有新增施作│
│ │ │ │告委請原告施作此項目,原│ │補開孔1 處,建議以施作現況│
│ │ │ │告已施作完成,可於現場確│ │價值為2,500元。 │
│ │ │ │認。 │ │ │
│ ├───────────┼────┼────────────┤ ├─────────────┤
│ │■齯藿q出水電路變更 │10,000 │為配合被告之廚具業者做修│ │現場確實有施作變更給水管1 │
│ │ │ │改,並已施作完成,可於現│ │組、抽油管機排水1 組、抽油│
│ │ │ │場確認。 │ │煙機給水管1 組、220V電源1 │
│ │ │ │ │ │組,並有原告提供照片佐證說│
│ │ │ │ │ │明,建議已施作現況價值為 │
│ │ │ │ │ │10,000元。 │
│ ├───────────┼────┼────────────┼───────────┼─────────────┤ │ │■鬫僎筍■穀倉門的門片換│25,000 │同鑑定意見。 │此工項業經原告於「十二│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木做 │ │雙方合意變更以木做施工,│、系統工程■L」計價過,│。 │
│ │ │ │故產生此項費用,而原告另│故此工項為重複計價,不│ │
│ │ │ │於「十二、系統工程■L」已│應計入工程款內。 │ │
│ │ │ │降價計算,兩者有所不同,│ │ │
│ │ │ │故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 │ │
│ ├───────────┼────┼────────────┼───────────┼─────────────┤
│ │■鬗j理石石材含加工不含│-270,000│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該項目業主自行發包,建議不│
│ │ 廁所 │ │ │ │予以計價。 │
│ ├───────────┼────┼────────────┼───────────┼─────────────┤
│ │■鶚艉熅虩媗雱■ │10,000 │被告要求修改,被告對此亦│本件雙方確有變更扶手之│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 │ │ │不爭執。 │材質,原告亦有施做完成│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 │ │ │ │,故應算入工程款。 │計價。 │
│ ├───────────┼────┼────────────┼───────────┼─────────────┤
│ │■穭擖鄙怳儦磥麇■ │-25,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該項目已退料,建議不予以計│
│ │ │ │ │ │價。 │
│ ├───────────┼────┼────────────┼───────────┼─────────────┤
│ │■騛q視牆/ 圓弧轉腳櫃 │10,000 │被告要求原告追加此項目,│本件雙方確有變更此工項│現場鑑定已施作。 │
│ ├───────────┼────┤並對原告已施做完畢不爭執│,原告亦有施做完成,故│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 │■罋q梯扶手崁燈光 │15,000 │,故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應算入工程款。 │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 ├───────────┼────┤ │ │計價。 │
│ │■魊x藏室變更/ 書房加層│10,000 │ │ │ │
│ │ 板 │ │ │ │ │
│ ├───────────┼────┤ │ │ │
│ │■蟥摝g美耐板變更鍍鈦漆│20,000 │ │ │ │
├──┼───────────┴────┴────────────┴───────────┴─────────────┤
│本院│一、兩造不爭執:對於「工程異動■怴v編號■H、■E■■C、■■■■齱B■鶠B■鞳■薱﹞嚏A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額,業經│
│之判│ 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送請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故認原告此部│
│斷 │ 分請求,應屬有理由,總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187,480 元】(0 +8,000 +31,500+31,000+35,000+ │
│ │ 4,480 +2,500 +10,000+10,000+10,000+15,000+10,000+20,000=187,480 元)。 │
│ │二、編號■M■■I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之金額已於「水電工程■鞢v中請求,故該等項目應不予│
│ │ 再為計算工程款,故認此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三、編號■G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被告以前詞至辯,經查,據兩造所提出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原告於108 年1 月10│
│ │ 日傳訊:「水電此區品項會有點追加一些費用補貼水電」、「熱回水跟開挖(非常多)這個部分挖好配好管我會拍照做紀│
│ │ 錄」、「目前從二樓的小陽台一路開挖,配管走到一樓」(參本院卷二第436 頁),嗣原告於108 年1 月26日單獨傳訊被│
│ │ 告本人:「這幾天我已經將水電會增加的費用整理出來,大多數的東西我們都吸收,目前針對活水/ 熱水器的等級提升跟│
│ │ 管線開挖變動,這個真的差異太大,等於都重挖,與一開始的差很多……」(參本院卷二第309 頁),可知雙方確已合意│
│ │ 追加進行管線開挖工程,且該開挖範圍為1-2 樓,故認原告主張請求本項之工程款應屬有理由。雖據兩造間LINE群組對話│
│ │ 紀錄所示,被告配偶於108 年2 月15日曾傳訊:「早上去寬繞了一下,發現師傅在鑿打二樓牆壁時處理過度,造成剩牆厚│
│ │ 度過薄、甚至把整個牆壁打穿,破壞了原本的白色防水外牆(小孩房陽台處)…因本建案外牆沒有貼磚,建商在施蓋時做│
│ │ 了3 、4 次外牆防水工程…如果穿孔的外牆沒有重新做好防水,時日一久必有滲水之虞。」(參本院卷二第441 頁),可│
│ │ 認確有原告師傅於開挖時不慎打穿外牆之情形,然觀之被告配偶傳訊之時間,可知悉此係為雙方追加1-2 樓管線開挖後所│
│ │ 發生之情形,無法僅因原告師傅開挖不慎之事,即不認雙方前已合意追加之工程,故認原告此項請求應屬有理由,是原告│
│ │ 本項得請求工程款【35,000元】。 │
│ │四、編號■F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經鑑定意見認現場僅有黑色刷漆,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陳稱本項工程施作黑色刷漆為│
│ │ 兩造合意之變更,並已備註酌減2,000 元,故原告得請求6,000 元之工程款云云,為被告所否認。查,據鑑定意見所建議│
│ │ 之施作價值為1,000 元,且原告並未提出被告已合意變更本項為黑色刷漆,並同意6,000 元之工程款,認應以鑑定意見所│
│ │ 認之現況價值為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計算。雖原告陳稱刷漆之市場行情價格約落在500 元/ 尺,原告經鑑定已施作約13尺│
│ │ ,實際施作價值約為6,500 元不等,與原告請求之工程款相差無幾,故本項工程仍應以6,000 元計算云云,然原告並未提│
│ │ 出相關證明佐證刷漆之市場行情價格,亦未提出購置材料等收據以茲證明,實難僅因原告所稱即認原告已施作黑色刷漆工│
│ │ 程具有6,000元之價值,故認原告本項得請求之工程款仍以【1,000元】計算。 │
│ │五、編號■B、■@、■鶶﹞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項為被告所自行準備,故認此部分原告請求,應屬無理由│
│ │ 。 │
│ │六、編號■A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雖原告主張其已施作矽利康固定完成等語,惟經鑑定單位鑑定認原告僅放置於位置│
│ │ 上方,未確實固定及施作矽利康,故認原告此項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七、編號■■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項並非由原告所施作,故認此部分原告請求,應屬無理由。 │
│ │八、編號■■、■■部分,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原告並未施作,故認該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
│ │ 款,應屬無理由。 │
│ │九、編號■鰴﹞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業經鑑定單位鑑定原告已施作,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惟綜觀兩造LINE對話紀錄,似未有原│
│ │ 告告知此項追加更改需收費之情形,僅有原告於108 年6 月12日傳訊「剛剛修正得玄關鞋櫃後來、我是否要把它改為木工│
│ │ 櫃?」、「正面的門片木皮再選過」,然經被告配偶回復「這些細節我們並沒有請求更改」,雖經原告表示調整過的其實│
│ │ 在溝通過程中都有提及,也有給予被告整套圖面,惟被告配偶最後回覆「以原先設計為原則,部分重新設計的以你們為準│
│ │ …」等語,無法清楚知悉兩造就該項變更及金額之追加是否達成合意,且又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已知悉該項變更及增加│
│ │ 之工程款,故認縱原告該項目確已經鑑定為施作完成,亦不能於未經被告同意前,再追加工程款,是原告應不得請求本項│
│ │ 工程款。 │
│ │十、編號■臛﹞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項被告已取消施作,故不予計價。 │
│ │十一、綜上,原告就「工程異動■怴v部分,總計得請求【223,480元】(187,480+35,000+1,000=223,480元 )。 │
├──┼───────────┬────┬────────────┬───────────┬─────────────┤
│二、│■M鞋櫃百頁門片價差 │8,000 │被告要求原告追加此項目,│本件雙方確有變更此工項│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工程│ │ │並對原告已施做完畢不爭執│,原告亦有施做完成,故│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異動│ │ │,故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應算入工程款。 │計價。 │
│■■ ├───────────┼────┼────────────┼───────────┼─────────────┤
│ │■L新增視聽室及小孩房浴│36,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櫃 │ │ │ │。 │
│ ├───────────┼────┤ │ │ │
│ │■K代購大門電子鎖 │22,500 │ │ │ │
│ ├───────────┼────┤ │ ├─────────────┤
│ │■J吧檯/ 車庫/ 戶外龍頭│-32,000 │ │ │業主自備,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I吧檯/ 車庫/ 戶外面盆│3,780 │被告對原告確實有購置不爭│原告確實有為被告購置,│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 │ │ │執,故此項應計入工程款。│故應算入工程款。 │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 │ │ │ │ │計價。 │
│ ├───────────┼────┼────────────┼───────────┼─────────────┤
│ │■H次臥室大圖或壁紙 │-8,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 │價。 │
│ │■G全室窗簾室內預估值/ │-73,400 │ │ │ │
│ │ 不含玻璃屋 │ │ │ │ │
│ ├───────────┼────┤ │ ├─────────────┤
│ │■F戶外冷氣格柵指定加高│0 │ │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 │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E主臥室淋浴拉門 │28,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同意│本項屬施工瑕疵。 │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價值依│
│ │ │ │修補費用。 │依鑑定報告所示,瑕疵修│估價單計算,惟有矽利康施打│
│ │ │ │ │補費用為1,000 元,而原│未充足,上膠不足之瑕疵,瑕│
│ │ │ │ │告已自行退場、搬走現場│疵修繕費用約800 至1,200 元│
│ │ │ │ │機具,顯有預為拒絕修補│,取均價1,000 元。 │
│ │ │ │ │之意思,故此施工瑕疵已│ │
│ │ │ │ │無法修補,被告得請求 │ │
│ │ │ │ │1,000 元之損害賠償。 │ │
│ ├───────────┼────┼────────────┼───────────┼─────────────┤
│ │■D沙發牆面收邊( 遠東鍍│-28,000 │此項原為「十三、其他工程│同鑑定意見。 │已於「其他工程■G」之沙發牆│
│ │ 鈦TKED005) │ │■G」之追減,後實際施做19│ │面收邊計價。 │
│ │ │ │條,故再追加下列一項。 │ │ │
│ ├───────────┼────┼────────────┼───────────┤ │
│ │■C沙發牆面收邊( 改回原│19,000 │此工項原告於「十三、其他│此工項業經原告於「十三│ │
│ │ 價) │ │工程■G」計價過,故不計入│、其他工程■G」計價過,│ │
│ │ │ │工程款內。 │故此工項為重複計價,不│ │
│ │ │ │ │應計入工程款內。 │ │
│ ├───────────┼────┼────────────┼───────────┼─────────────┤
│ │■B沙發牆面變更鍍鈦漆 │15,000 │原告已施作完成。「一、工│此工項業經原告於「一、│現場鑑定已施作。 │
│ │ │ │程異動■■臐v是指圓弧中島│工程異動■■臐v計價過,│承攬人未提出證明文件以證雙│
│ │ │ │吧檯,此項則是沙發原為白│故此工項為重複計價,不│方有合意變更前,建議不予以│
│ │ │ │漆,後更改為鍍鈦漆,兩者│應算入工程款內。 │計價。 │
│ │ │ │不同,故此項應計入工程款│ │ │
│ │ │ │。 │ │ │
│ ├───────────┼────┼────────────┼───────────┼─────────────┤
│ │■A玻璃屋壁爐鐵架 │-6,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 │價。 │
│ │■@玻璃屋鐵件隔柵門 │-13,500 │ │ │ │
│ ├───────────┼────┤ │ │ │
│ │■■玻璃屋格柵天花板L 型│-25,000 │ │ │ │
│ ├───────────┼────┤ │ ├─────────────┤
│ │■■進玻璃屋門片玻璃 │-6,000 │ │ │業主自備,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 │■■主臥更衣室門後明鏡 │4,5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主臥更衣室玻璃層板( │4,250 │ │ │ │
│ │ 打型) │ │ │ │ │
│ ├───────────┼────┼────────────┼───────────┼─────────────┤
│ │■■主臥浴室牆面玻璃層板│1,950 │原告已進料並置於現場,待│同補充鑑定意見。 │現場確實有置於現場,規格數│
│ │ │ │被告之大理石公司進行開孔│ │量為厚度8mm 清玻璃,共3 片│
│ │ │ │,原告始能作業。 │ │,建議已施作現況價值為 │
│ │ │ │ │ │1,950元。 │
│ ├───────────┼────┼────────────┼───────────┼─────────────┤
│ │■虪D臥室梳妝鏡框( 含明│8,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鏡) │ │ │ │。 │
│ ├───────────┼────┤ │ ├─────────────┤
│ │■齯G樓浴室鏡框( 變更為│-6,000 │ │ │已於「工程異動■■龤v之主臥│
│ │ 畫框/ 含明鏡) │ │ │ │室梳妝鏡框計價。 │
│ ├───────────┼────┤ │ ├─────────────┤
│ │■鰹悕赲M波 │-4,800 │ │ │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 │ │ │價。 │
│ ├───────────┼────┤ │ ├─────────────┤
│ │■鰨悕衩i示玻璃框 │12,5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
│ │■齙c櫃區坐墊面皮革( │-2,800 │ │ │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4CM 片泡棉/ 拉扣) │ │ │ │價。 │
│ ├───────────┼────┤ │ │ │
│ │■纁悕郋嶸■價差 │-5,000 │ │ │ │
│ ├───────────┼────┤ │ │ │
│ │■騞c櫃區貼磚 │-6,500 │ │ │ │
│ ├───────────┼────┤ │ │ │
│ │■翽c櫃區磁磚( 義大利鐵│-8,000 │ │ │ │
│ │ 道磚/ 防霉填縫) │ │ │ │ │
│ ├───────────┼────┼────────────┼───────────┤ │
│ │■韖N購籃球框 │12,000 │原告已代購完成交予被告,│原告確實有為被告代購,│ │
│ │ │ │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故此項│故應算入工程款。 │ │
│ │ │ │應計入工程款。 │ │ │
│ ├───────────┼────┼────────────┼───────────┤ │
│ │■藂鉞ㄘ迠K皮+ 門檔安裝│6,000 │此項本為被告自備樂高材料│被告同意給付原告該項請│ │
│ │ │ │,原告負責底材部分,後被│求。(本院卷二第409 頁│ │
│ │ │ │告於驗收前因故暫緩該牆面│) │ │
│ │ │ │設計而請原告貼上面材,原│ │ │
│ │ │ │告已施作完成,故此項應計│ │ │
│ │ │ │入工程款。 │ │ │
│ ├───────────┼────┼────────────┼───────────┼─────────────┤
│ │■鴷N購狗屋抽風機( 此項│0 │原告有為被告代購,並施作│此工項實際上原告有為被│依雙方約定,該項取消,建議│
│ │ 取消) │ │完畢,已於「十三、其他2 │告代購,亦安裝於狗屋上│不予以計價。 │
│ │ │ │工程■■」計價。 │,並已於「十三、其他2 │ │
│ │ │ │ │工程■■」計價過。 │ │
├──┼───────────┴────┴────────────┴───────────┴─────────────┤
│本院│一、兩造不爭執:對於「工程異動■芊v編號■M■■K、■I、■F、■■、■■、■龤B■騿B■鞢B■鼣﹞嚏A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
│之判│ 額,業經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送請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故認│
│斷 │ 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理由,總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111,530 元】(8,000 +36,000+22,500+3,780 +│
│ │ 0 +4,500 +4,250 +8,000 +12,500+12,000=111,530元)。 │
│ │二、編號■J、■■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項為被告所自行準備,故認此部分原告請求,應屬無理由。 │
│ │三、編號■H、■G、■A■■■、■驉B■鶠■繷﹞嚏A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原告並未施作,故認│
│ │ 該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四、編號■E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經被告以前詞至辯,認該項屬工程瑕疵。經查,據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
│ │ 就本項之工程已施作完畢,惟確有瑕疵部分,因而產生瑕疵修補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認原告請求應酌減瑕疵修補│
│ │ 費用,以【27,000元】(28,000-1,000 =27,000元)計算。 │
│ │五、編號■D、■C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之金額已於「其他工程■G」中請求,故該等項目應不予│
│ │ 再為計算工程款,故認此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六、編號■B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被告認原告已於「工程異動■■臐v計價過,不應再次請求。經查,據兩造LINE對話│
│ │ 紀錄所示,被告配偶於108 年8 月22日曾傳訊「阿信,謝謝你的訊息,我們商量後覺得價差頗大,所以決定沙發背牆中段│
│ │ 用鍍鈦漆…」,認被告確有為該項工程變更之請求,另據被告所提出其與原告公司設計師即證人江明錩間之LINE對話紀錄│
│ │ 所示,雖於被告詢問沙發背牆鍍鈦漆面積變更後差多少?等語,嗣經原告公司設計師回覆後,原告設計師曾傳訊「老闆應│
│ │ 該算一樣錢沒變多」,然既原告設計師江明錩回答「應該」,應可認其為主觀上自行猜測,而非原告對於被告之追加不予│
│ │ 以請求工程款。又經兩造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確有施作吧檯,且經鑑定機關鑑定,原告所請求之兩種項目,原告均已│
│ │ 施作完成,認原告此項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應與「工程異動■■臐v不同,原告此項請求應屬有理由,故認原告得請求此項│
│ │ 工程款【15,000元】。 │
│ │七、編號■■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已進料並放置於現場,且經鑑定機關鑑定已施作之現況價值為 │
│ │ 1,950元,故認原告此部分得請求工程款【1,950元】。 │
│ │八、編號■瓥﹞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之金額已於「工程異動■■龤v中請求,故該等項目應不予再│
│ │ 為計算工程款,故認此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 │九、編號■薱﹞嚏A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被告原認應同鑑定單位所鑑定原告未為施作,而不得請求工程款費用,嗣被告於 │
│ │ 109 年11月24日當庭同意給付原告該項請求之工程款,故認原告此項得請求工程款【6,000元】。 │
│ │十、綜上,原告就「工程異動■芊v部分,總計得請求【161,480 元】(111,530 +27,000+15,000+1,950 +6,000 = │
│ │ 161,480 元)。 │
├──┼───────────┬────┬────────────┬───────────┬─────────────┤
│三、│■M玄關鞋櫃訂製鐵片層板│6,000 │原告已告知被告報價並已完│同鑑定意見,原告並未施│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工程│ │ │成訂製,故應計入工程款。│作。 │價。 │
│異動├───────────┼────┼────────────┤ │ │
│■■ │■L大門折紗 │7,500 │同鑑定意見。 │ │ │
│ ├───────────┼────┤ │ │ │
│ │■K廚房訂製鐵件門檔 │15,000 │ │ │ │
├──┼───────────┴────┴────────────┴───────────┴─────────────┤
│本院│一、對於「工程異動■吽v編號■L、■K部分,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原告並未施作,故認該│
│之判│ 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理由。 │
│斷 │二、編號■M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雖經原告陳稱已向被告配偶報價並已訂料,應得請求工程款等語,惟該項經鑑定機關鑑定│
│ │ 為未施作,且原告亦無提出證據證明其確已向被告報價並達成合意,實無法僅因原告稱其已報價並訂料,即認其得請求該│
│ │ 項之工程款,故認原告應不得請求本項之工程款。 │
│ │三、綜上,原告就「工程異動■吽v部分,應無工程款得請求。 │
├──┼───────────┬────┬────────────┬───────────┬─────────────┤
│四、│■M一樓對外開門 │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拆除├───────────┼────┤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工程│■L原二樓廚房區域 │0 │ │ │ │
│ ├───────────┼────┤ │ │ │
│ │■K書房開窗等 │0 │ │ │ │
│ ├───────────┼────┤ │ ├─────────────┤
│ │■J二樓主臥淋浴區剔除 │10,0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
│ │■I二樓局部隔間牆拆除 │0 │ │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 │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
│ │■H廢棄物清運 │5,5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G廢棄物搬工 │1,500 │ │ │ │
│ ├───────────┼────┤ │ ├─────────────┤
│ │■F書房區開窗 │ 0 │ │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 │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本院│一、兩造不爭執:對於「拆除工程」編號■M■■F部分,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額,業經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兩造間 │
│之判│ 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送請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故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理由,總計原│
│斷 │ 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17,000元(0+0+0+10,000+0+5,500 +1,500+0 =17,000元)。 │
├──┼───────────┬────┬────────────┬───────────┬─────────────┤
│五、│■M一樓/ 陽光屋/ 貼磚工│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泥作│ 程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工程├───────────┼────┤ │ ├─────────────┤
│ │■L鞋櫃區貼磚 │6,500 │ │ │承攬人未施作,建議不予以計│
│ ├───────────┼────┤ │ │價。 │
│ │■K鞋櫃區磁磚 │8,000 │ │ │ │
│ ├───────────┼────┤ │ ├─────────────┤
│ │■J外傭淋浴區貼磚門檻 │0 │ │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I外傭淋浴區貼砌1/2 磚│0 │ │ │ │
│ ├───────────┼────┤ │ │ │
│ │■H二樓原廚房拆除後粉光│0 │ │ │ │
│ ├───────────┼────┤ │ ├─────────────┤
│ │■G二樓主浴室打底 │18,0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
│ │■F二樓全室水泥整平 │0 │ │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 │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
│ │■E外牆大門安裝後崁縫 │3,0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
│ │■D兒子房外陽台防水/ 修│10,000 │此項同「工程異動■■G」之│此工項為原告於108 年2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補 │ │理由,與該項屬同一項目之│月間施工不慎打穿2F兒子│。 │
│ │ │ │另一工法,始能將牆壁復原│房外牆,被告要求原告應│ │
│ │ │ │,故此項亦須計入工程款,│修繕及加強防水,雙方便│ │
│ │ │ │而被告對此項須付款並不爭│約定此項進行修繕,被告│ │
│ │ │ │執。 │願給付此項工程款。 │ │
│ ├───────────┼────┼────────────┼───────────┼─────────────┤
│ │■C淋浴區大理石及右側 │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依雙方約定,估價單金額為0 │
│ │ │ │ │ │元,建議不予以計價。 │
│ ├───────────┼────┤ │ ├─────────────┤
│ │■B二樓原廚房區整平粉光│23,000 │ │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
├──┼───────────┴────┴────────────┴───────────┴─────────────┤
│本院│一、兩造不爭執:對於「泥作工程」編號■M、■J■■E、■C、■B部分,原告主張為系爭工程之項目及金額,業經原告所提出之報│
│之判│ 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本案送請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故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
│斷 │ 理由,總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為【44,000元】(0+0+0+0+18,000+0+3,000+0+23,000=44,000元)。 │
│ │二、編號■L、■K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兩造均不爭執該等項目原告並未施作,故認該部分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屬無│
│ │ 理由。 │
│ │三、編號■D部分,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雖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有所爭執,惟兩造均不爭執原告此項請求之工程款金│
│ │ 額,且經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所示,原告亦已施作完成,故認原告此項主張應屬有理由,原告得請求本項工程款【10,000│
│ │ 元】。 │
│ │四、綜上,原告就「泥作工程」部分,總計得請求【54,000元】(44,000+10,000=54,000元)。 │
├──┼───────────┬────┬────────────┬───────────┬─────────────┤
│六、│■M保護工程含立面( 美國│108,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木作│ 藍波板) │ │ │ │。 │
│工程├───────────┼────┼────────────┼───────────┼─────────────┤
│(1F│■L一樓全室造型天花板( │224,000 │原告所施作之天花板確為雙│原告未依約以「F1集層/ │現場施作為「F3集層/ 日本麗│
│) │ F1層板/日本麗仕雙層)│ │層矽酸鈣,僅有冷氣維修孔│日本麗仕雙層」施作,擅│仕雙層」,與估價單「F1集層│
│ │ │ │部分,因需輕量化為單層,│自變更以「F3集層/ 日本│/ 日本麗仕雙層」規格不符,│
│ │ │ │其餘皆為雙層。 │麗仕單層」施作,惟被告│須酌減價金,建議已施作現況│
│ │ │ │原報價單上為「F1╱日本麗│均未同意此變更。 │價值1 坪約7,500 元計算,本│
│ │ │ │仕雙層」材料,後實際施作│ │項約28坪,合計為210,000 元│
│ │ │ │為「F3╱日本麗仕雙層」材│ │。 │
│ │ │ │料,係因原先採用之F1材料│ │又本項瑕疵重大,依市場合理│
│ │ │ │,缺點是較易有蟲害,於討│ │行情均價範圍其修補金額已大│
│ │ │ │論過程中被告仍希望注意蟲│ │於重新施作金額,建議本項拆│
│ │ │ │害問題,故後來雙方決定更│ │除後清潔完成恢復原狀交付定│
│ │ │ │換為F3材料,被告也曾到施│ │作人,滅失現況價值210,000 │
│ │ │ │工現場檢視。且原告尚另聘│ │元、拆除清運約30,000元,合│
│ │ │ │請除蟲公司進行對於人體無│ │計240,000 元。 │
│ │ │ │害之全室消毒及除蟲,並開│ │ │
│ │ │ │立保固書交予被告,相關費│ │ │
│ │ │ │用全由原告吸收,被告對此│ │ │
│ │ │ │應為知悉。 │ │ │
│ ├───────────┼────┼────────────┼───────────┼─────────────┤
│ │■K玄關隔間牆( F1集成/ │55,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日本麗仕) │ │ │ │。 │
│ ├───────────┼────┤ │ │ │
│ │■J玄關鞋櫃含門斗旁( 木│77,000 │ │ │ │
│ │ 皮價差吸收/ 修改吸收│ │ │ │ │
│ │ ) │ │ │ │ │
│ ├───────────┼────┼────────────┼───────────┼─────────────┤
│ │■I面樓梯收納儲物櫃 │66,000 │此處梯下共分為面車庫與樓│本項屬未施作。 │本項目並未施作,其「面車庫│
│ │ │ │梯下方L 行收納,施工方法│ │」之櫃子已另行報價於鑑定報│
│ │ │ │為兩組櫃子分開施工,並非│ │告第11項- 寵物的家,建議現│
│ │ │ │一個雙面櫃,不應與「木作│ │況調整為0 元。 │
│ │ │ │工程(1F)■F」合併計價。│ │ │
│ │ │ │此項係被告要求從活動隔板│ │ │
│ │ │ │收納櫃改為固定層板收納櫃│ │ │
│ │ │ │,非原告任意變更,且雙方│ │ │
│ │ │ │已約定單價為「11,000元/ │ │ │
│ │ │ │尺」,而原告已完成約4.2 │ │ │
│ │ │ │尺,自應計入工程款46,200│ │ │
│ │ │ │元。 │ │ │
│ ├───────────┼────┼────────────┼───────────┼─────────────┤
│ │■H電視牆基座含門斗( 木│52,500 │同鑑定意見。 │此工項原約定為「15尺」│承攬人已施作,建議電視牆基│
│ │ 皮價差吸收) │ │原告確僅施作「11.47 尺」│,然現場原告僅施作「 │座及門斗分開予以計價。 │
│ │ │ │,並同意以42,033元計入工│11.47 尺」,故原告並未│電視牆基座,數量為11.47 尺│
│ │ │ │程款。 │施作完全,自應返還溢領│,建議1 尺取均價2,200 元,│
│ │ │ │ │之工程款。 │換算施作金額為25,234元;門│
│ │ │ │ │ │斗,數量37.33 尺,建議1 尺│
│ │ │ │ │ │取均價450 元,換算施作金額│
│ │ │ │ │ │為16,799元。合計42,033元。│
│ ├───────────┼────┼────────────┼───────────┼─────────────┤
│ │■G客廳衛浴房門( 木皮價│28,0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原告有施作│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差吸收/ 修改吸收) │ │ │完成。 │。 │
│ ├───────────┼────┼────────────┼───────────┼─────────────┤
│ │■F樓梯梯下矮櫃 │17,500 │此處梯下共分為面車庫與樓│同補充鑑定意見。 │本項目已施作,現況為「樓梯│
│ │ │ │梯下方L 行收納,施工方法│此與圖不符,且瑕疵修補│下方L 行收納櫃」1 組,其「│
│ │ │ │為兩組櫃子分開施工,並非│費用大於重作費用,此工│面車庫」之櫃子已另行報價於│
│ │ │ │一個雙面櫃,不應與「木作│項對被告並無受領價值,│鑑定報告第11項- 寵物的家,│
│ │ │ │工程(1F)」■I合併計價。│被告無庸給付此項工程款│建議已施作現況價值為17,500│
│ │ │ │ │,且原告另應賠償被告拆│元。惟有以下瑕疵,原圖說約│
│ │ │ │ │除費用6,000 元。 │定型式為「活動隔板收納儲物│
│ │ │ │ │ │櫃」,而實際施作材料為「固│
│ │ │ │ │ │定層板收納儲物櫃」,與圖不│
│ │ │ │ │ │符、層板缺漏。 │
│ ├───────────┼────┼────────────┼───────────┼─────────────┤ │ │■E樓梯扶手側檔 │52,500 │同鑑定意見。 │同鑑定意見。 │承攬人已施作,建議予以計價│
│ ├───────────┼────┤ │ │。 │
│ │■D樓梯扶手 │22,500 │ │ │ │
│ ├───────────┼────┤ │ │ │
│ │■C寵物的家 │6,500 │ │ │ │
│ ├───────────┼────┤ │ │ │
│ │■B沙發背靠收納櫃 │166,250 │ │ │ │
│ ├───────────┼────┼────────────┼───────────┼─────────────┤
│ │■A紅酒櫥櫃區 │70,000 │現況價值同鑑定意見,同意│本項屬施工瑕疵。依鑑定│承攬人已施作。已施作價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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