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10號
TYDV,101,訴,910,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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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前,自99年8 月27日至99年9 月17日均不應計入履 約期間內。
⑷鳴豐公司以上開99年9 月18日函通知原告審查結果包括型錄 上COP 值有誤、施作圖上未有LCD 面板、馬達是否為變頻馬 達等內容(見本院卷第236 頁,即附表編號40),而此等要 求均屬合理審查範圍,有100 年1 月27日會議紀錄肆、四、 4 、5 及6 部分可參(見本院卷第102 頁),而參諸鳴豐公 司分別以99年10月12日鳴字第99109 號函(見本院卷第238 頁,即附表編號21)、99年11月5 日鳴字第991105號函(見 本院卷第240 頁,即附表編號23)通知原告審查意見時,仍 提及原告尚未補正COP 值,後原告於99年11月26日以(99) 澤發字第000000000 號函提送資料後(見本院卷第241 頁, 即附表編號24),鳴豐公司始於99年11月26日以鳴字第9911 29號函通知冰水主機審查核可,且同意原告進場施工(見本 院卷第242 頁,即附表編號25) ,是自99年9 月18日至99年 11月26日均應計入履約期間內。至原告固於99年12月6 日始 正式進場施作,惟鳴豐公司前開函文已副知原告,且被告亦 以99年12月1 日桃醫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得於3 日內進場施作(見本院卷第43頁,即附表編號27),難認原 告迄至99年12月6 日始係可得進場施作之狀態,是99年11月 27日至99年12月5 日應計入履約期間內。 ⑸綜上,99年4 月12日至99年12月5 日期間除99年6 月11日至 99年9 月17日共計99日係不可歸責原告事由而無法履約外, 其餘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間內,則原告既非於99年4 月12日 檢送設備材料送審資料、99年5 月6 日檢送施工計劃書等資 料時,即已完備其依契約所應提交之所有資料,亦非原告主 張99年5 月10日至99年12月5 日均得予展延,自難認被告未 同意原告更換監造單位、停工及展延工期之要求係有過失, 是原告主張前揭履約期間扣除日數逾99日外之部分,難認可 採。
⒉99年12月6 日至100 年6 月28日期間: 原告主張其自99年12月6 日進場施作後,因鳴豐公司人員出 國無法配合,且系爭契約第7 條約定所指測試係指試車運轉 而非驗收,驗收證明書亦係將完成履約及驗收完畢日期分別 記載,故履約日期應計至100 年4 月21日止,且應扣除100 年1 月6 日至100 年1 月16日、100 年2 月17日至100 年2 月21日、100 年4 月8 日至100 年4 月13日因鳴豐公司人員 出國而無法履約之日數云云。而查:
⑴99年12月6 日至100年4 月20日:
原告自99年12月6 日進場施作後,陸續通知鳴豐公司廠驗、



複驗及試車運轉之日期,惟鳴豐公司分別以100 年1 月3 日 鳴字第000000000 號函、100 年2 月14日鳴字第000000000 號函、100 年4 月12日鳴字第000000000 號函,表示其人員 於100 年1 月6 日至100 年1 月11日、100 年2 月17日至10 0 年2 月21日、100 年4 月8 日至100 年4 月13日出國請求 改期,有前揭函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4頁、第66頁至第 67頁,即附表編號34、39、40),且此段期間係不應計入履 約期間內,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前開共計17日係不可歸責 原告事由而無法履約,應屬明確。原告雖主張其因配合工研 院時間,故而改定於100 年1 月17始進行廠驗,100 年1 月 12日至100 年1 月16日亦不可計入履約期間內云云,然原告 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⑵100 年4 月21日至100 年6 月28日: ①按履約期限為廠商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30 日內將採購標的送 達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廠商應於完成履約後7 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 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驗收紀錄;無初驗程序者,機 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 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為系爭契約第7 條㈠、第11條㈡ 2.、3.所明定(見本院卷第7 頁、第14頁),可知系爭工程 之履約完成日期雖包括安裝測試階段,惟並未包括驗收程序 ,是被告主張系爭契約之履約完成日期應計至100 年6 月28 日驗收完成時止,並非可採。
②再按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 廠商於期限內(改正期限,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 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4條 (應係第13條之誤)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 約原訂履約期限內,不在此限,亦為系爭契約第11條㈦所明 定,而原告於驗收程序中曾經鳴豐公司要求改正,業經證人 傅龍璽到庭證稱:「(問:100 年5 月21至100 年6 月28日 原告有無經過驗收但需要再改善的地方?)有一些小缺失請 原告作改善,例如保溫功能沒有做好會產生冷凝水、運轉過 程配電盤會過熱等等,…」等語(見本院卷第264 頁反面) ,是倘加計原告於驗收程序之改正日數後,履約日數仍在約 定之130 日內,則該改正日數仍無需計罰逾期違約金。則查 ,原告於100 年4 月21日已以(100) 澤發字第0000000000號 函通知原告派員驗收(見本院卷第68頁,即附表編號41), 被告迄至100 年5 月25日始開始驗收,有被告出具系爭工程 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被告就100 年



4 月21日至100 年5 月24日期間不應計入履約期間內,並未 予爭執,故此共計34日不應計入履約日數內;而原告就100 年5 月25日至100 年6 月28日驗收程序之改正非屬契約範圍 內,並未提出任何事證為佐,故此共計35日應計入履約日數 內,應屬明確,是原告自99年4 月12日起至100 年4 月21日 共計244 日履約期間,扣除前五、一、⒈⑸所述99日、五、 一、⒉⑴所述17日後,履約日數為128 日(000-00-00=128 ),加計驗收程序之改正日數之35日後,總履約日數為163 日(128+35=163),原告就系爭工程之逾期日數應為33日( 163-130=33),原告主張逾期日數僅12日云云,尚非有據。 ㈡被告就系爭契約價金可主張扣除20萬6,745 元之逾期違約金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04 萬6,255 元價金: 按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 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 計算逾期 違約金,為系爭契約第13條㈠前段所明定。原告就系爭工程 之總逾期日數為33日,依系爭工程總價金626 萬5,000 元之 千分之1 即6,265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數額應為20萬6,745 元 (33日×6,265 元=20 萬6,745 元),惟被告扣除逾期違約 金數額達125 萬3,000 元,被告尚短付104 萬6,255 元(12 5 萬3,000 元-20 萬6,745 元=104萬6,255 元),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價金104 萬6,255 元,應屬有據,逾此數額範圍部 分,則非可採。
六、末按系爭工程應於驗收後付清100%款項,並於驗收後10日內 撥付,為系爭契約第5 條㈠4.所明定。另按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所明定。系爭工 程係於100 年6 月28日完成驗收,被告依約應於10日內即10 0 年7 月8 日前付清全部價金,然被告迄至100 年7 月13日 始扣除125 萬3,000 元後撥付501 萬2,000 元,有原告提出 被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1 萬2,000 元之總計4 日遲延利息計 2,746 元(501 萬2,000 ×5%×4/365=2,746 ,元以下四捨 五入),及就被告於100 年7 月8 日尚應給付原告104 萬6, 255 元價金部分,請求自100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工程逾期33日,被告僅能扣除20萬6, 745 元逾期違約金,且被告遲延4日 始撥付價金予原告,原 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04 萬6,255 元價金及2,746 元遲延利息 ,總計104 萬9,001 元,及其中104 萬6,255 元自100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請求逾此數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 和,爰分別酌定相當金額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 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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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文日期 │發文者 │正本受文者 │ 說明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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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4月22日 │原告 │被告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檢送設備材料送審資│
│ │(證物26) │ │ │料一式三份敬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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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5月4日 │鳴豐公司 │原告 │1.冰水主機的規格未送審2.冷卻水塔藥水未送審3.INV 型式為B TYPE及盤│
│ │(被證5) │ │ │ 體圖未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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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5月6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依合約規定提送施工計畫書│
│ │(證物27) │ │ │、品管計畫書、施工大樣圖 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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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5月17日 │ 原告 │鳴豐公司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依合約規定檢送變頻器控制│
│ │(證物28) │ │ │箱製造、控制圖及冰水主機通信協定資料 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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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6月2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依合約規定檢送變頻器、冰│
│ │(證物29) │ │ │水型錄主機比較表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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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6月11日 │鳴豐公司 │原告 │1.請註明冰水主機的電壓規格2.冰水主機保養計畫及耗材未審3.冰水主機│
│ │(證物30) │ │ │變流量功能未送審4.冷卻水塔藥水未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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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6月23日 │原告 │鳴豐公司 │附件為:冰水主機比較表、保養計畫表、水處理藥劑資料各乙式乙份 │
│ │(證物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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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7月7日 │鳴豐公司 │被告 │有關三澤冰水主機材料送審事宜共有下述項目請提詳細說明:QA:送審規│
│ │(證物32) │ │ │格比較表,只有文字說明,沒有型錄及其他可以證明之文件,請提出說明│
│ │ │ │ │。QB:冷卻水藥劑,需提出定期巡檢計畫及化驗分析之資料,請參閱 │
│ │ │ │ │施工規範及標單,不能只提供MSDS資料而已。QC:冰水主機保護計畫,需│
│ │ │ │ │提供一年保養計畫書,包含何時保養及檢查項目。QD:冰水主機所有主附│
│ │ │ │ │屬零件,需在一年內之產品證明。QE:冰水主機配件不得為中國大陸產品│
│ │ │ │ │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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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7月12日 │原告 │被告 │主旨:本公司承包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其中冰水主機│
│ │(證物12) │ │ │ 送審一再甘擾至今未得到合理回覆,敬請貴院協助,並即日起報請│
│ │ │ │ │ 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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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年7月16日 │原告 │鳴豐公司 │ 1.檢送冰水主機型錄、冷卻水定期巡檢計畫及化驗分檢資料、冰水主機 │
│ │(證物34) │ │ │ 一年保養計畫書、冰水主機主附屬零件一年內之產品保證切結書等各乙 │
│ │ │ │ │ 式三份敬請審核。2.冰水主機配件不得為中國大陸產品,合約上無此規 │
│ │ │ │ │ 範條文 敬請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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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年7月26日 │被告 │鳴豐公司 │二、本院動力中心冰水主機汰換全權委託貴公司規劃設計,得標後得標廠│
│ │(證物1) │ │ │ 商三澤工程公司依契約標單及圖說規定,將設備材料送予貴公司審查│
│ │ │ │ │ ,貴公司應依圖說規範一次審查完畢,不得語焉不詳或一再以新條款│
│ │ │ │ │ 讓廠商補正。 │
│ │ │ │ │三、為避免三澤公司誤認貴公司有意刁難拖延之嫌,請三澤公司針對設計│
│ │ │ │ │ 單位要求之事項確實補正,貴公司於接獲該資料後3 日內審查完畢並│
│ │ │ │ │ 回覆之。若有三澤工程公司所述有意刁難拖延之情事而延宕工期,其│
│ │ │ │ │ 所造成之損失概由貴公司負損失賠償責任。 │
│ │ │ │ │四、副本會知三澤工程公司,有關停工一案,因設備送審已內含於履約期│
│ │ │ │ │ 限中,故本院不同意停工,請貴公司速依設計單位審查結果補齊資料│
│ │ │ │ │ 送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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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年7月26日 │被告 │原告 │貴公司承攬本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採購案(案號: │
│ │(證物35) │ │ │99TY0330)有關冰水主機型錄、冷卻水定期巡檢計畫等送審文件,設計單│
│ │ │ │ │位業已審查完畢,尚未通過部分請貴公司於文到3日內補正,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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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年7月29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檢送鳴字第0000000 號所列1-4 項所需審核資料各乙式三分敬請審核以利│




│ │(證物36) │ │ │工進。(指證物32之99年7 月7 日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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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年8月6日 │原告 │被告 │檢送貴院要求增補冰水主機型錄資料壹式四份 敬請查收。 │
│ │(證物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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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年8月20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檢送桃園醫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案,離心式冰水主機製造│
│ │(證物37) │ │ │圖壹式三份,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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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年8月27日 │鳴豐公司 │被告 │二、請依施工規範、圖面及價單確認送審資料是否完備,並將送審資料與│
│ │(證物38) │ │ │ 施工規範,圖面及價單合格處標示清楚及出處,若送審資料不標示及│
│ │ │ │ │ 備註,本公司將視同不合格。 │
│ │ │ │ │三、送審資料有多處材質不明,如葉輪材質、機殼材質等等 │
│ │ │ │ │四、送審資料請三澤做確認動作,上述動作如沒有做送審資料就無法完整│
│ │ │ │ │ ,請三澤多多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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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年9月3日 │被告 │原告 │貴公司承攬本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採購案(案號: │
│ │(證物38) │ │ │99TY0330),履約期限至8 月20日止,已逾期履約,而冰水主機材料至今│
│ │ │ │ │仍尚未送審通過,請貴公司掌控時效並於文到2 日內依審查結果將完整之│
│ │ │ │ │資料送設計單位審查,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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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9月8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案,依桃醫總字第 │
│ │(證物39) │ │ │0000000000號函,檢送整合後之冰水主機、變頻器、冷卻水處理、NFB 、│
│ │ │ │ │MS等型錄資料各乙式三份 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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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8日 │鳴豐公司 │被告 │一、冰水主機審查結果A.離心機配電盤需下進線B.型錄上COP 值有誤C.施│
│ │(證物40) │ │ │ 作圖上沒有LCD 面版D.馬達是否為變頻馬達E.冰主機沒有提冷冰水側│
│ │ │ │ │ 變流量的功能。 │
│ │ │ │ │二、變頻器控制盤審查結果A.變頻器需在SS切至手動時,變頻器面版可以│
│ │ │ │ │ 操作頻率B.電抗器的大小及計算式未送審C.面版需至盤面變頻器的控│
│ │ │ │ │ 制及顯示信號需引致端子三、冷卻水塔藥劑審查結果A.未提出藥劑量│
│ │ │ │ │ B.廠牌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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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年10月1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案,依桃醫總字第 │
│ │(證物40) │ │ │0000000000號函,檢送修正後之冰水主機、變頻器、冷卻水處理等型錄資│
│ │ │ │ │料各乙式三份 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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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年10月12日 │鳴豐公司 │被告 │二、冰水主機審查結果A.型錄上COP 值有誤,請依冷媒莫利爾曲線及馬達│
│ │(證物41) │ │ │ 性能及壓縮機性能以計算方式提供詳細資料確認。B.以貴公司所提冷│
│ │ │ │ │ 冰水側變化量為設計上容許誤差值並非流量變化量,而設計流量變化│
│ │ │ │ │ 率最大不可超過每分2%流量,此設計方式為危害的冰水主機操作,請│




│ │ │ │ │ 修正,變流量冰水主機規範正常冰水側變流量率為每分鐘50% (最大│
│ │ │ │ │ 流量),最低流量為30% (最大流量),冷卻水變流量率為每分鐘 │
│ │ │ │ │ 50% (最大流量),最低流量為50% 。 │
│ │ │ │ │三、變頻器控制盤審查結果A.變頻器需在SS切至手動時,變頻器面版可以│
│ │ │ │ │ 操作頻率,上述功能在控制圖上沒有功用。B.電抗器的大小及計算式│
│ │ │ │ │ 仍未送審,電抗器廠牌及大小未依原廠家確認,而且輸出及輸入電抗│
│ │ │ │ │ 器大小% 數是不同。C.面版需至盤面變頻器的控制及顯示信號需引至│
│ │ │ │ │ 端子還完整,請與技師聯絡。D.控制回路途及盤體圖變頻器控制線路│
│ │ │ │ │ 圖無法對映(應為「應」)。四、冷卻水塔藥劑審查結果A.廠牌仍未│
│ │ │ │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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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年11月1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案,依桃醫總字第 │
│ │(證物41) │ │ │0000000000號函,檢送修正後之冰水主機、變頻器、冷卻水處理等型錄資│
│ │ │ │ │料各乙式三份 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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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年11月5日 │鳴豐公司 │被告 │一、冰水主機審查結果A.型錄上COP 值有誤FULL Load 不是partition │
│ │(證物42) │ │ │ Load. │
│ │ │ │ │二、變頻器控制盤審查結果A.變頻器需在SS切至手動時,變頻器面版可以│
│ │ │ │ │ 操作頻率,上述功能在控制圖上沒有功用。B.電抗器的大小及計算式│
│ │ │ │ │ 仍未送審,電抗器廠牌及大小未依原廠家確認,而且輸出及輸入電抗│
│ │ │ │ │ 器大小% 數是不同。C.控制回路圖及盤體圖變頻器控制線路圖無法對│
│ │ │ │ │ 映(應為「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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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年11月26日 │原告 │鳴豐公司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案,依桃醫總字第 │
│ │(證物42) │ │ │0000000000號函,檢送修正後之冰水主機、變頻器等型錄資料各乙式二份│
│ │ │ │ │敬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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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年11月29日 │鳴豐公司 │被告 │一、冰水主機審查結果: 冰水主機審查核可。二、變頻器控制審查結果: │
│ │(證物25、43及│ │ │ A. 電抗器廠牌及大小未依原廠家確認,而且輸出及輸入電抗器大小 │
│ │被證6) │ │ │ % 數是不同。B.控制回路圖及盤體圖變頻器控制線路無法對映。 │
│ │ │ │ │三、請盡速補正。 │
│ │ │ │ │四、請施工單位與業主聯絡施工事宜,我方以通過材料送審,除變頻器接│
│ │ │ │ │ 線之外,我方同意施工,有問題部分待驗收檢查。五、所有材料送審│
│ │ │ │ │ 審查結果核可,驗收以施工規範及驗單標收,若材料送審有與施工規│
│ │ │ │ │ 範及標單牴觸時,以施工規範及標單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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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年12月1日 │原告 │被告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案,至今審核設備材料│
│ │(證物13) │ │ │資料還有部分未通過,望貴院能在開工前召集各相關單位人員協調工進法│
│ │ │ │ │及工期問題,以利工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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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年12月1日 │被告 │原告 │…二、有關材料送審一案,除變頻器接線尚未完整外,所有材料送審皆經│
│ │(證物2) │ │ │設計單位審查核可。請 貴公司文到3日內進場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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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年12月8日 │被告 │鳴豐公司 │本院辦理「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 案號:99TY0330) ,得標廠│
│ │(證物14) │ │ │商三澤公司來函表示至今審核設備材料還有部分未通過,期能召開協調會│
│ │ │ │ │,請貴公司基於設計立場惠予說明審核進度及工期問題,請 查照惠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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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年12月9日 │原告 │被告 │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案,至今未收到貴院所│
│ │(證物15) │ │ │核可之設備材料型錄資料請速寄回乙份以利採購及進場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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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年12月10日 │被告 │鳴豐公司 │二、本案材料送審,貴公司於99.11.29函報除變頻器接線外,所有材料審│
│ │(證物14) │ │ │ 查核可並同意施作。有關施工前召開協調會議事宜,貴公司應以正本│
│ │ │ │ │ 通知三澤公司,並秉著設計監造之精神全權負責,掌握施作品質與進│
│ │ │ │ │ 度,確實要求三澤公司依契約相關規定進廠施作,並協助解決其疑慮│
│ │ │ │ │ 。 │
│ │ │ │ │三、副本抄送三澤公司,決標後貴公司依契約規範圖說及標單內容提送相│
│ │ │ │ │ 關材料型錄及文件,因冰水主機、變頻器及冷卻水處理三項材料,多│
│ │ │ │ │ 次往返補正,直到99.11.29止除變頻器接線外,所有材料始獲設計單│
│ │ │ │ │ 位審查核可。因貴公司未能主動與設計單位溝通協調,有效掌握時效│
│ │ │ │ │ 積極配合,致逾越履約期限達100 多日(履約期限99年8 月20日止)│
│ │ │ │ │ ,除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
│ │ │ │ │ 計算逾期違約金外,已無工期問題可言,請貴公司儘速進場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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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年12月14日 │被告 │原告 │二、本案材料送審一事,設計單位鳴豐公司業於99.11.29函報除變頻器接│
│ │(證物16) │ │ │ 線外,所有材料審查核可,並同意貴公司進場施作,本院同時也於99│
│ │ │ │ │ 年12月1 日函請貴公司3日內進場安裝。因設備型錄資料設計單位審 │
│ │ │ │ │ 查核可後逕寄貴公司收啟,貴公司不得藉由設備型錄未經本院用印而│
│ │ │ │ │ 有異議或要求展延工期。 │
│ │ │ │ │三、有關設備材料送審,因貴公司未依契約規範及標單內容補正,致多次│
│ │ │ │ │ 往返延宕時日,直至99.11.29止除變頻器接線外,所有材料始獲設計│
│ │ │ │ │ 單位審查核可,逾期履約部分仍應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計罰逾期違約│
│ │ │ │ │ 金,故請 貴公司儘速進場安裝為要。 │
│ │ │ │ │四、有關施工前召開協調工進法與工期問題一案,本院已於99年12月10日│
│ │ │ │ │ 桃醫總字第0000000000函副本回覆 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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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年12月24日 │被告 │原告 │二、本公司向以誠信履約為宗旨,旨揭工程由於有些人士一再刁難,致使│
│ │(證物18) │ │ │ 無法進場施工,本公司於99年12月20日(99)澤發00000000000 號函敘│
│ │ │ │ │ 遭受刁難事實,請貴院查明真相,開會研議核算工期,本公司自當匯│
│ │ │ │ │ 整更具體之資料供審外,並擬於99年12月27日進場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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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0年1月3日 │原告 │被告、鳴豐公司 │1.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汰換工程之冰水主機定於100 年01│
│ │(證物7) │ │ │ 月06日上午10時辦理廠驗事宜 敬請派員會同辦理廠驗事宜。 │
│ │ │ │ │2.辦理廠驗事宜地點:新竹縣竹東鎮○○路0段000號82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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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年1月3日 │鳴豐公司 │被告、原告 │因本公司於100年1月6日至1月11日人員出國,固無法派員參與廠驗事宜,│
│ │(證物7) │ │ │煩請承攬商更改廠驗日期,以利廠驗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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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0年1月4日 │鳴豐公司 │被告 │一、以三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來文,施工計畫,品管計畫書及施工大樣圖│
│ │(證物6) │ │ │ 送審,以一次審查為原則,收到文件隔二天後我方以(應為「已」)│
│ │ │ │ │ 核准,因為在我方行文中,未有上述文件有問題,上述若文件遺失我│
│ │ │ │ │ 方有備份資料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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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0年1月26日 │鳴豐公司 │被告 │100 年元月21日力菱冰水主機廠驗會議紀錄結果,請三澤冰水主機進廠施│
│ │(證物3) │ │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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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年2月1日 │原告 │被告 │主旨:…惠請准予自100 年1 月5 日起起算現場施工日期,與展延履約期│
│ │(證物20) │ │ │ 限至100 年4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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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0年2月11日 │原告 │被告、鳴豐公司 │1.本公司承攬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汰換工程之冰水主機定於100 年02│
│ │(證物8) │ │ │ 月17日上午10時辦理複驗 敬請派員辦理複驗事宜。 │
│ │ │ │ │2.複驗內容詳第2次廠驗紀錄表 │
│ │ │ │ │3.廠驗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力菱機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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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年2月14日 │鳴豐公司 │被告、原告 │因本公司於100 年2 月17日至2 月21日人員出國,故無法派員參與廠驗事│
│ │(證物8) │ │ │宜,請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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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0年4月12日 │鳴豐公司 │被告、原告 │因本公司於100 年4 月8 日至4 月13日人員出國,故無法派員參與試車運│
│ │(證物9) │ │ │轉事宜,請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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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0年4月21日 │原告 │被告 │本公司承攬 貴院動力中心#1冰水主機設備汰換工程,業已100年4月13日│
│ │(證物10) │ │ │施工完成並連續運轉七天 敬請派員驗收為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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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0年5月2日 │被告 │原告 │二、貴公司於決標後依契約標單、圖說及施工規範規定,送設備型錄及其│
│ │(證物22) │ │ │ 他相關材料予設計單位審查。材料送審期間,貴公司認為設計單位鳴│
│ │ │ │ │ 豐公司審查時間延遲與審查意見,肇致延宕進廠施作而逾越履約期限│
│ │ │ │ │ 。經函請設計單位鳴豐公司說明,設計單位表示審查所有文件皆依施│
│ │ │ │ │ 工規範審理,並無過錯。 │
│ │ │ │ │三、為釐清責任歸屬,請2 位專家學者到院協助書面審查,研討結果,除│
│ │ │ │ │ 貴公司本身疏失外,設計監造單位對於「冷卻水藥劑」、「冰水主機│
│ │ │ │ │ 保養計畫」及「冰水主機配件不得為中國大陸產品之證明」等三項有│




│ │ │ │ │ 延伸審查之情事,但因延伸審查之事項,並非本案之主要工項,應不│
│ │ │ │ │ 影響施工進度管制點(或控制節點),故無法同意展延履約期間,依│
│ │ │ │ │ 契約條款仍應計罰逾期違約金。 │
│ │ │ │ │四、對於設計監造單為延伸審查疏失,肇致設備延宕進場無法如期啟用損│
│ │ │ │ │ 失部分,依委任契約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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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菱機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