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提前5日主動告知他方。 ㈤雙方及雙方家屬親友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 當管教、家暴、虐待等行為,亦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藐視 、敵視他方及他方親屬之行為。 ㈥抗告人接出未成年子女時,相對人應一併將未成年子女之健保卡交予抗告人,以便隨時照料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若遇有患病或遭遇事故,抗告人需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義務,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並告知相對人。抗告人送回未成年子女時,應一併將未成年子女之健保卡交予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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