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035號
TYDV,106,司促,20035,2017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訟代理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陳錦德
債 務 人 邱麟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錦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參萬
  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陳錦德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麟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陳錦德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零陸萬貳仟參佰陸拾壹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