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吳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捌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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