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81號
TYDV,110,司促,9381,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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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琪臻易立洗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表
  明債務人全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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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