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62號
TYDV,110,司促,10262,202108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洋即山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林永洋即山錡企業社設立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