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洋即山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林永洋即山錡企業社設立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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