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60號
TYDV,110,司促,10260,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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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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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