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82號
TYDV,110,司促,6682,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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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秋雲即秋益原特產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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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