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高明煌(原名:黃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肆拾參
元,及其中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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