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89號
TYDV,104,司促,8489,201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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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債 務 人 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捌佰貳拾
  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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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