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內容(本件應以已移轉取得之薪資
債權金額為請求標的金額,且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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