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89號
TYDV,104,司促,8489,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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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內容(本件應以已移轉取得之薪資
  債權金額為請求標的金額,且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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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