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376號
TYDV,100,司促,8376,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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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
債 權 人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表明
  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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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