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債 權 人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表明 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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