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門資料所作成,應屬可信,是上開原告7人主張該等住 戶大門有瑕疵,即屬有據。至被告雖辯稱該等大門本有裝防 火膠條,因上開原告7人長久使用後造成耗磨,鑑定人未斟 酌此大門長期使用頻率因素,其鑑定意見不可採云云,然除 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提供之該等大門上確有安裝合適之防火 膠條外,審諸本件鑑定之瑕疵為安裝後之大門門縫過大,是 安裝防火膠條僅係在原瑕疵上為局部修補,縱使該膠條會因 正常使用而耗損,然該瑕疵根本原因仍在安裝不當所致,並 不能以一次性防火膠條安裝即認該瑕疵已獲根本性修補,自 無法因此豁免被告就該瑕疵應負責任,是被告上開辯稱即難 認可採。
⑵被告既為本件建案之建築人,其未依約就原告柯春榕、楊偉 宏、朱曼君、林儀惠、彭友鳳、何惠琳、黃敏鈴7人購買之 房屋建物住戶大門提供合於契約約定品質之大門而有瑕疵, 即屬過失給付瑕疵之物,上開原告7人主張該等住戶大門有 瑕疵,被告應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即屬有據。又依據本件鑑定報告,上開原告主張該等 有瑕疵之大門修補方式為裝設防火膠條,其費用分別為附表 三編號1、3至8「防火門縫修復費用」欄所示金額(見本件 鑑定報告書第13頁),且未見被告對該修補方法及費用金額 有所爭執,本院認此部分鑑定所得修復費用金額應屬可採, 從而上開原告7人主張因該等住戶大門瑕疵,被告應依民法 第227條規定賠償如附表三編號1、3至8「原告」欄所示各該 原告各如附表三編號1、3至8「防火門縫修復費用」欄所示 各金額,即為有理由。又上開原告7人就如附表三編號1、3 至8「防火門縫修復費用」欄所示之各請求金額,主張依民 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為請求或依民法第359條減少 價金為請求,為典型擇一請求法院為有利判決之情況,則各 該原告既已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各該金額全額獲准,本 院即無庸再就性質上不可能併同存在主張之民法第359條減 少價金部分為審酌,附此敘明。
⑶至原告陳忠毅主張因住戶大門瑕疵,依民法第227條或民法第 359條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其4,600元云云,然本件原告陳 忠毅就此部分瑕疵主張並不願墊支鑑定費送請鑑定,依卷內 資料無從判斷其所向被告購買之本件建案之房屋建物之住戶 大門具體情形為何,自無從認該瑕疵確實存在,原告陳忠毅 亦未能充分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陳忠毅此部分主張及請 求即難認有據,為無理由。
⒊關於住戶浴室施工不良、積水不退之瑕疵部分: ⑴本件就原告林儀惠、彭友鳳2人主張購買本件建案房屋之住戶
浴室施工不良、積水不退之瑕疵部分,兩造合意於本院審理 中送請為上開所述之本件鑑定,鑑定人於作成之本件鑑定報 告內明確敘明:就浴室施工不良、積水不退情形,現場分別 針對浴缸旁大理石材及浴室地板澆水觀察,發現浴缸檯面積 水為產品特性所產生積水之正常現象;而浴室地板因地板排 水孔規劃設置在對角位置,洩水長度較長不利於排水,後續 磁磚施作時洩水坡度不足造成積水,應予敲除重新施作較大 的洩水坡度即可改善等情(見卷內本件鑑定報告書第14頁) ,該鑑定意見為專業人士實地操作排水測試後觀察所作成,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該鑑定意見應屬可採,被告既為本件 建案之建築人,其施作缺失導致出賣予原告林儀惠、彭友鳳 2人之房屋建物浴室有上開瑕疵,是上開原告2人主張該等浴 室有上開施工不良、積水不退之瑕疵,被告應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⑵又兩造對於本件鑑定報告所提出之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分別 為附表三編號5至6「浴室施工不良積水不退修復費用」欄所 示金額(見本件鑑定報告書第14頁至第15頁)均不爭執,, 本院認此部分鑑定所得修復費用金額應屬可採,從而上開原 告2人主張因該等浴室施工不良、積水瑕疵,被告應依民法 第227條規定賠償如附表三編號5至6「原告」欄所示各該原 告各如附表三編號5至6「浴室施工不良積水不退修復費用」 欄所示各金額,即為有理由。又上開原告2人就如附表三編 號5至6「浴室施工不良積水不退修復費用」欄所示之各請求 金額,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為請求或依 民法第359條減少價金為請求,為典型擇一請求法院為有利 判決之情況,則各該原告既已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各該 金額全額獲准,本院即無庸再就性質上不可能併同存在主張 之民法第359條減少價金部分為審酌,附此敘明。 ⑶至原告彭友鳳雖主張另曾與被告達成本件消費爭議調解協議 ,惟被告仍未履行,故原告彭友鳳得另依上開協議再請求修 補費用15萬3,000元云云,並提出111年1月17日桃園市政府 消費爭議申訴協議書影本及估價單電子檔案內容畫面擷圖影 本(見本院卷四第47頁及第49頁)為佐,然該協議書影本上 有關雙方約定被告所負擔之給付義務僅為「相對人(即被告 )同意於111年2月25日前就客浴地坪填縫處刮除後重填,倘 有地磚毀損部分,相對人同意回復原狀。另雙方當事人均同 意馬桶拆裝費用新臺幣3,500元俟確認責任後由歸屬方付費 。倘非馬桶安裝造成地坪溢水,由申訴人(即原告彭友鳳) 負責馬桶拆裝費用」,並未見有具體就瑕疵內容及具體修復 內容為協議,而原告彭友鳳所提出之上開估價單電子檔案內
容畫面擷圖影本,其內容記載該份估價單為111年5月21日所 作成,且並未標明為何人所作成,相關估價範圍尚包含「全 室設備拆除(備註:淋浴拉門、馬桶、儲櫃)」等項,難認 該份總計153,000元之估價單內容,確為被告依本件消費爭 議調解協議所應負擔之工程給付內容,原告彭友鳳亦未提出 其他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此部分主張及請求顯屬無稽,並不 可採。
⒋關於住戶浴室排風管設計不當之瑕疵部分: ⑴原告柯春榕、王淑琴、楊偉宏、朱曼君、林儀惠、彭友鳳、 何惠琳、黃敏鈴雖主張購買本件建案房屋,因房屋內浴室排 風管設計不當致風聲過大,因而影響生活品質及居住之安 全,而認被告應就此部分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 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並主張此部分應安裝高檔防風功能之 魚眼罩始能隔絕噪音,此部分各該原告購買之房屋需支出之 安裝費用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8「浴室排風管設計不當(未鑑 定)之修復請求金額」欄所示,原告柯春榕、王淑琴、楊偉 宏、朱曼君、林儀惠、彭友鳳、何惠琳、黃敏鈴即均得依民 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規定,依序各請求被告賠償 如附表二編號1至8「浴室排風管設計不當(未鑑定)之修復 請求金額」欄所示各該金額,或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 減少價金後,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柯春榕、王淑琴、楊偉宏 、朱曼君、林儀惠、彭友鳳、何惠琳、黃敏鈴各該金額云云 。
⑵然查本件上開原告8人就其所主張之排風管設計不當瑕疵並不 願送請鑑定,且迄今未能明確指出排風管設計之具體不當處 及情形為何,僅空言泛稱排風管設計不當,而未見有任何具 體瑕疵事證之提出,是其等此部分主張及相關請求即屬無法 舉證證明而屬無據,難認可採。
㈤關於因建築設計規劃不當致化糞池等異味漫延至住戶之瑕疵 部分:
⑴原告9人雖主張買受本件建案之各該房屋,因有關化糞池及汙 水處理設備之抽乾生物接觸槽(又稱曝氣槽)與沉澱槽之間 無開設溢流孔,此建築設計規劃不當導致污水曝氣槽液位升 高,讓排臭風機馬達吸入汙水而故障,整個污水處理設備包 括養菌用之鼓風機,因此停擺逾一年,地下室化糞池等異味 ,由電梯通道及由各樓層間樓梯漫延至各樓層間,皆有異味 ,難以忍受,經常要以手帕遮鼻或其它香劑驅除異味,始能 居住,造成原告9人享有清新空氣居住安寧及健康等人格法 益受損,原告9人自得就該瑕疵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準用 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9人各10萬元之精神慰
撫金云云,並提出本件建案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締結之公 共設施移交增補協議書(含項目彙整表)影本及該管理委員 會所作成或執掌之相關污水系統檢測報告及紀錄暨所附相片 影本、109年12月30社區污水臭味協議會議紀錄影本及污水 馬達設備現況檢查表影本(見本院卷卷四第119頁至第139頁 )各1份為佐。
⑵惟查,上開公共設施移交增補協議書(含項目彙整表)影本 僅能證明被告同意持續追蹤觀察公設區域臭味問題及同意加 設人孔地墊阻隔異味,難進而認定確有原告9人所主張之上 開無開設溢流孔之瑕疵存在,至上開原告所提相關污水系統 檢測報告及紀錄暨所附相片影本、109年12月30社區污水臭 味協議會議紀錄影本及污水馬達設備現況檢查表影本,均係 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所作成或執掌之文書資料,且非經專業鑑 定而得,亦未請出席之被告公司人員簽名以確認相關紀錄之 真實性,本件原告9人亦不願就此部分瑕疵是否存在及其具 體情形送請鑑定,且亦無聲請傳喚相關證人作證,尚難認定 確有原告9人上開主張無開設溢流孔之瑕疵存在。且縱認有 上開原告9人所主張無開設溢流孔之瑕疵存在,然相關產生 之臭味問題之具體情形為何,依卷內事證並無從得知,難認 原告9人已舉證證明該臭味問題確會由電梯通道及由各樓層 間樓梯漫延至各樓層間,而已達侵害原告9人人格法益重大 之程度,是原告9人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準用民法第1 95條規定,請求被告要就原告9人所主張之瑕疵賠償原告9人 各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云云,即因舉證不足而難認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原告柯春榕、王淑琴 、楊偉宏、朱曼君、林儀惠、彭友鳳、何惠琳、黃敏鈴8人 就上開請求有理由之部分,原起訴時僅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 付上開原告8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 8月13日(見本院卷卷一第15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始以111年10月13日民事準備 狀(二十一)(補正聲明及事實)書狀擴充相關聲明,並於11 1年10月14日以庭呈該書狀由法院轉交方式送達被告(見本 院卷卷四第33頁之被告訴訟代理人收受該書狀簽名),是上
開原告8人就其請求有理由之金額部分,訴請另計其中20萬 元自108年8月13日起,其餘部分自111年10月15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至 上開原告8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柯春榕、王淑琴、楊偉宏、朱曼君、林儀惠 、彭友鳳、何惠琳、黃敏鈴8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各該原告如主文第1 項至第8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至原告陳忠毅主張依民法第 227條、第359條、第227條之1、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其376,5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又原告柯春榕、王淑琴、楊偉宏、朱曼君、林儀惠、彭友鳳 、何惠琳、黃敏鈴8人勝訴部分,其中原告柯春榕、王淑琴 、楊偉宏、朱曼君、林儀惠勝訴部分係屬所命被告給付之金 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 定,不待該等原告聲請,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 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宣告被告為各該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彭友鳳、何惠琳、黃 敏鈴勝訴部分,該等原告亦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 行,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免為假 執行,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之 規定,就該等原告勝訴部分分別酌定各該原告供擔保之相當 金額及被告為各該原告預供擔保之相當金額,宣告得為假執 行及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9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一:
編號 房屋買賣標的物 門牌號碼 買受人即所有權人 1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5樓 柯春榕 2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8樓 王淑琴 3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7樓 楊偉宏 4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8樓 朱曼君 5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4樓 林儀惠 6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6樓 彭友鳳 7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8樓 何惠琳 8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3樓 黃敏鈴 9 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0樓 陳忠毅 附表二:原告9人請求之經鑑定具瑕疵部分之修補請求金額、浴
室排風管設計不當之修復請求金額、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對照表編號 原告 經鑑定具瑕疵部分之修復請求金額(新臺幣) 浴室排風管設計不當(未鑑定)之修復請求金額(新臺幣) 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 合計 1 柯春榕 271,599元 22,500元 20萬元 494,099元 2 王淑琴 266,999元 22,500元 20萬元 489,499元 3 楊偉宏 316,795元 22,500元 20萬元 539,295元 4 朱曼君 176,519元 22,500元 20萬元 399,019元 5 林儀惠 204,938元 21,000元 20萬元 425,938元 6 彭友鳳 638,987元 (鑑定修復金額485,987元,另追加請求與被告另協議之修復金額153,000元) 24,000元 20萬元 862,987元 7 何惠琳 453,194元 24,000元 20萬元 677,194元 8 黃敏鈴 453,194元 24,000元 20萬元 677,194元 9 陳忠毅 176,519元 (修復金額請求類推原 告朱曼君) 無請求 20萬元 376,519元
附表三: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各項修復金額明細編號 門牌號碼 原告 窗戶更換為符合建築圖面之隔音氣密窗等級所需費用(新臺幣) 防火門縫修復費用(新臺幣) 浴室施工不良積水不退修復費用(新臺幣) 鑑定報告修復費用總計 1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5樓 柯春榕 266,999元 4,600元 無 271,599元 2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8樓 王淑琴 266,999元 無 無 266,999元 3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7樓 楊偉宏 312,195元 4,600元 無 316,795元 4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8樓 朱曼君 171,919元 4,600元 無 176,519元 5 桃園市○鎮區○○○路00號14樓 林儀惠 171,919元 4,600元 28,419元 204,938元 6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6樓 彭友鳳 448,594元 4,600元 32,793元 485,987元 7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8樓 何惠琳 448,594元 4,600元 無 453,194元 8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3樓 黃敏鈴 448,594元 4,600元 無 453,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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