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簡上字,110年度,5號
TYDV,110,金簡上,5,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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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 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民法第216 條之1 所明 文。查,被上訴人主張自104 年11月間加入成為榮騰公司 榮騰一局之會員,已投入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並領取獎金 3 萬9,700 元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屬有據;而上 訴人另以被上訴人投資榮騰一局實際獲得商品,為受有利 益,請求損害賠償應再行扣除商品價值置辯部分,本院審 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重銷商品有3,023 元/組、3,000 元/盒、4,200 元/單之價值,雖不足採,已如前述,但 上開商品既難認在公開市場毫無價值,在未能以其他方式 證明合理價值下,應至少可以榮騰公司個別商品進貨價 490 元認定被上訴人因而受有之利益。次查,被上訴人訂 購商品次數為57次乙節,有榮騰公司會員專區網頁擷取畫 面在卷為證,已如前述,是經扣除被上訴人取得商品之價 值2 萬7,930 元(計算式:490*57=27,930 ),被上訴人 得請求之金額為19萬4,970 元(計算式如附表四)。是被 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投入榮騰一局之損害19萬4,97 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不應准許。
3.惟就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 賠償損害部分,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後兩段及第2 項 ,係規定三個獨立之侵權行為類型,各有不同之適用範圍 、保護法益、規範功能及任務分配,在實體法上為相異之 請求權基礎,在訴訟法上亦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且該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僅限於既 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 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 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 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最 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78 號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 34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投入款項投資 榮騰一局,本質並非如遭受竊盜或詐欺犯罪般固有財產權 利受到他人剝奪,而係投資款項無法如預期獲取等價甚至 超額利潤下受到經濟利益之損失,此等純粹經濟上損失並 非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保護之範疇,是被上訴人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 ,即屬無據;又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係以行為人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構成要件 ,是行為人所為自須係以對他人施加損害為目的,始足當 之,惟本件上訴人以榮騰一局之投資方案對外招募投資,



雖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其中陳為榮陳宥騏之行為,更屬故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 條之1 規定,然上開規定本質既屬對於社會經濟秩序之管 制規範,雖兼含有保護一般投資人之目的,但仍不能以上 訴人違反上開規定即推論上訴人所為係出於加損害於投資 人之目的,被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本件上訴人確有積極加 損害於其之意圖,是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 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亦屬無據,附此敘明。(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 訴狀繕本生送達各上訴人效力之最末日為108 年4 月12日 (見原審附民卷第19頁),而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同意 以其翌日作為請求上訴人給付遲延利息之時點(見原審卷 第197 頁反面),是被上訴人就其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 上訴人給付自108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規定 ,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9萬4,970 元,及自108 年4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被 上訴人未請求連帶給付部分,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開款 項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尚有未洽,縱被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已追加聲明為請求連帶給付上開款項及其法定遲延利 息,仍屬無可維持,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至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被上訴人追加請求上訴人就19萬4,970 元本息應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8條、第79條、第85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一:
(一)、榮騰一局(於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封盤,不 再招攬新會員,由原有會員繼續重銷運作制度;又稱為榮騰 一、第一盤或臺灣盤)
┌────────────────────────┬──────────┐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
│一、資格認定: │一102年10月起至103年│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 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 入會費為1,000元, │
│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 重銷費為3,200元, │
│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 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 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 │ 重銷B區選購商品, │
│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 │ 或以4200元在重銷A │
│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 區選購商品。 │
│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 │二106年1月31日前,以│
│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 4200元重銷之會員,│
│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 │ 每重銷1次,加贈1顆│
│ │ 公球。 │
│ │三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




│二、代數(分紅)獎金: │一102年10月起至105年│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1月31日前,係分為7│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層領取12萬元,第1 │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層領取300元、第2層│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可領取900元、第3層│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 可領取2,700元、第4│
│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 層可領取8,100元、 │
│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 │ 第5層可領取2萬4,30│
│ 可領取2,700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 0元、第6層可領取7 │
│ 領取2 萬4,300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 萬2,900元、第7層可│
│ 滿局領到12萬元。 │ 領取1 萬0800 元。 │
│ │二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年1月31日前,每球│
│ │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 │
├────────────────────────┼──────────┤
│三、商品推薦獎金: │ │
│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 │
│ 得獎金800元。 │ │
├────────────────────────┼──────────┤
│四、推薦公球獎勵: │ │
│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 │
│ 先取得。 │ │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
│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
│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 │
│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 │
│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
│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 │
│ 2,000 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
│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
│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
├────────────────────────┼──────────┤
│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七、績效商品: │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八、加購商品: │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
│ 同公球數。 │ │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 │
│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 │
│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 │
│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
│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
│十、營業補助費: │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
│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 │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 │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 │至999單,每件60元, │
│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
│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
│ │2000單以上,每件100 │
│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
└────────────────────────┴──────────┘
附表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 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新臺幣) │ │(以下│ │ │額 │ │ │ │總比例 │
│ │ │ │均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 │ 9,712,200元 │2,384,100元 │24.55%│2,857,100元 │29.42%│ 0元 │ 0% │ 0元 │0% │53.97% │
│(10至│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103年 │144,950,895元 │24,232,600元│16.72%│57,860,300元 │39.92%│2,147,207 │1.48% │202,020元 │0.14% │58.26% │
│ │ │ │ │ │ │ │ │ │ │ │
├───┼───────┼──────┼───┼───────┼───┼─────┼───┼─────┼───┼────┤
│104年 │403,579,041元 │55,125,600元│13.66%│178,720,900元 │44.28%│7,381,520 │1.83% │3,503,100 │0.87% │60.64% │
│ │ │ │ │ │ │ │ │元 │ │ │
├───┼───────┼──────┼───┼───────┼───┼─────┼───┼─────┼───┼────┤
│105年 │1,071,317,318 │149,681,600 │13.97%│481,313,600元 │44.93%│21,165,156│1.98% │14,142,420│1.32% │62.2% │
│ │元 │元 │ │ │ │ │ │元 │ │ │
├───┼───────┼──────┼───┼───────┼───┼─────┼───┼─────┼───┼────┤
│106年 │2,078,949,966 │302,032,000 │14.53%│1,073,906,900 │51.66%│42,359,870│2.04% │32,347,300│1.56% │69.79% │
│ │元 │元 │ │元 │ │ │ │元 │ │ │
├───┼───────┼──────┼───┼───────┼───┼─────┼───┼─────┼───┼────┤
│107年 │288,923,352元 │50,387,200 │17.44%│158,261,500元 │54.78%│5,164,375 │1.79% │6,103,220 │2.11% │76.12% │
│(1月 │ │元 │ │ │ │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總計 │39億9743萬2772│5億8384萬 │ │19億5292萬300 │ │7821萬8128│ │5629萬8060│ │ │
│ │元 │3100元 │ │元 │ │元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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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加入榮騰公司及領取營運補助 費情形
┌──┬────┬───────────────────┐
│編號│姓 名 │參與情形及領取補助費情形 │
├──┼────┼───────────────────┤
│ 1 │巫政陞巫政陞於102年11月1日加入成為會員後,除│
│ │ │以本身名義投資外,亦使用配偶吳芷珍、珍│
│ │ │寶閣藝品有限公司(下稱珍寶閣公司)、禾│
│ │ │加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禾加康公司)等名│
│ │ │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吳芷珍珍寶閣公司│
│ │ │及禾加康公司申請成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巫政陞
│ │ │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709 萬1,024 元,│
│ │ │並推薦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月英等│
│ │ │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152 萬9,600 │




│ │ │元、分紅獎金2,085 萬300 元。另於106 年│
│ │ │10月12日起,再以個人、吳芷珍珍寶閣公│
│ │ │司等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取得擔任審核員│
│ │ │及輔導員資格,巫政陞以上開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281 萬1,000 元(129 萬9,000 元+151│
│ │ │萬2,000 元),並推薦陳梅香、李秉鴻等多│
│ │ │人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69 萬2,800 元( │
│ │ │134 萬7,600 元+134萬5,200 元)、分紅獎│
│ │ │金1,353 萬3,230 元(611 萬9,990 元+741│
│ │ │萬3,240 元)。 │
├──┼────┼───────────────────┤
│ 2 │黃麟鈞黃麟鈞於102年10月12日加入成為榮騰公司 │
│ │ │員後,分別以個人、大可國際有限公司(下│
│ │ │稱大可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大可│
│ │ │公司申請為營運中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義│
│ │ │勇路144 號)。黃麟鈞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679 萬4,500 元,並推薦心心企業社、│
│ │ │聚寶盆商行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
│ │ │204 萬8,800 元、分紅獎金980 萬4,900 元│
│ │ │。另於106 年10月12日起,以個人及大可公│
│ │ │司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成為榮騰二局之營│
│ │ │運中心及收件中心,黃麟鈞以該等名義投資│
│ │ │總金額為137 萬6,000 元(50萬6,500 元 │
│ │ │+869,500元),並招攬四方企業商行、中美│
│ │ │國際貿易商行、蕭雪雲等多名會員加入,獲│
│ │ │取推薦獎金31萬8,000 元(13萬9,800 元 │
│ │ │+17 萬8,200 元)、分紅獎金200 萬9,040 │
│ │ │元(63萬1,340 元+137萬7,700 元) │
├──┼────┼───────────────────┤
│3 │黃唯品黃唯品於103 年11月11日加入榮騰公司成為│
│ │ │員後,除以個人名義外,亦使用飛騰行銷股│
│ │ │份有限公司(飛騰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
│ │ │,並以飛騰公司作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
│ │ │6 ),黃唯品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521 │
│ │ │萬6,076 元,並推薦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 │、科穎有限公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取推薦│
│ │ │獎金153 萬3,600元、分紅獎金113 萬2,200│
│ │ │元。另於106年10月12日起,又以個人及飛 │
│ │ │騰公司名義加入投資榮騰二,並成為營運中│




│ │ │心負責人,黃唯品以該等名義投資總金額計│
│ │ │115 萬8,500 元(43萬9,500 元+71 萬9,00│
│ │ │0 元),並招攬林明勝、吳珮霈魏群有、│
│ │ │葉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8萬5,│
│ │ │000元(13萬2,000 元+15 萬3,000 元)、 │
│ │ │分紅獎金258 萬5,780 元(75萬8,150 元 │
│ │ │+182萬7,630 元)。 │
└──┴────┴───────────────────┘
附表四
┌────┬───────┬─────┬──────┬──────┬───────┐
│ 帳號 │ 投資期間 │入會及重銷│ 投資金額 │ 領取獎金 │ 所受損失 │
│ │ │次數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
├────┼───────┼─────┼──────┼──────┼───────┤
│00199818│104 年11月1 日│44 │20萬8,000元 │3 萬9,700 元│18萬6,440 元(│
│ │至 │ │ │ │20萬8,000 元 │
│ │107 年4 月3日 │ │ │ │-44×490 元) │
│ │ │ │ │ │ │
├────┼───────┼─────┼──────┤ ├───────┤
│01050125│106 年4 月1 日│13 │5 萬4,600元 │ │4 萬8,230 元(│
│ │至 │ │ │ │5 萬4,600 元 │
│ │107 年4 月3 日│ │ │ │-13×490 元) │
├────┼───────┼─────┼──────┤ ├───────┤
│ │ │ │ │ │合計: │
│ │ │ │ │ │19萬4,970 元(│
│ │ │ │ │ │18萬6,440 元+│
│ │ │ │ │ │4 萬8,230 元-│
│ │ │ │ │ │3 萬9,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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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秘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