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2 次增資股票掛名股東名冊、榮騰公司105 年之股票轉 讓資料、名單及價格、106 年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 榮騰公司普通股股票影本1 紙、榮騰公司普通股、增資股之 股票影本、股票買賣契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度證券 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件附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 5 年度他字第6653號卷三第20至23頁、卷四第8 頁、第81至 86頁、卷五第228 至229 頁、卷六第64至66頁;107 年度偵 字11486 號卷三第129 至139 頁、第147 頁反面、第193 至 225 頁、卷四第181 頁及其反面)。
3.且上訴人陳為榮於檢察官偵訊時乃供承:(問:之前榮騰網 路公司增資之技術股,是否登記在員工名下,但事實上是你 所有?)是,因為會計師說技術股要有一定人數,所以我就 跟員工說,請他們認同這件事,技術股登記在他們名下,事 實上都是我在處理,技術股都是我拿來作為獎勵用,一部份 是以較低價格出售給達成某銷售條件之會員,一部份是用贈 送方式給符合銷售條件之會員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 偵字11468 號卷五第218 頁),可知上訴人陳為榮確有於10 5 年及106 年以資本及技術增資名義辦理增資2 次,增資之 技術股登記在自己及借名登記在員工名下,並將榮騰公司股 票部分出售給達成銷售條件之會員,是上訴人陳為榮有發行 榮騰公司股票,並有出售股票之行為,應甚明確。 4.又榮騰公司雖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票或股份認購權利仍均 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範之「有價證券」,依上開說 明,如欲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時,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 得為之。而榮騰公司並未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 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一節,有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 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51450號函 :「查榮騰公司並非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本會未曾接獲榮騰 公司或該公司股票之持有人向本會申報募集、發行或公開招 募其股票之情事。」(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6653號 卷一第253 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6 月20日金管 證發字第1070111730號函:「有關本案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上發行新股予特定人技術入股,實質上再將所持 有之該等技術股透過網路等公開方式向會員宣傳認購,似涉 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方式對非特定人為要約或 勸誘之行為,而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情事」(見桃園地 檢署107 年度偵字11468 號卷六第14至15頁)在卷可考。 5.而依卷內技術股股東名冊、105 年、106 年核准名單及過戶 股東名冊等報表資料所示(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1146
8 號卷三第129 至139 頁、193 至225 頁背面),向榮騰公 司分別於上開時間承購股票者各有數百人,為數不少,且係 榮騰公司以網路公告、公開說明會等方式,向會員招攬,可 見榮騰公司確有以公開之方式而招募會員向其購買有價證券 ,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宣傳認購。基此,榮騰公司此等假借 股權轉讓係存在於入股股東與投資人間,但實質是榮騰公司 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之 手法,確屬未經申報,為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之行為, 至為顯明。從而,上訴人榮騰公司及陳為榮確有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22條第1 第、第3 項之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 售持股之規定之事實,堪以認定。上訴人辯稱榮騰公司出售 股票並非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顯非可採。
㈣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6 人連帶賠償11萬887 元,並得請求 上訴人陳為榮及榮騰公司連帶賠償19萬9,040元。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 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 權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57 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 )。
2.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場秩 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 屬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 5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另銀行法第29 條、第29條之1 規定除了保障金融秩序外,亦兼有保障社會 大眾、存款人及投資人權益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1221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應認亦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就違反上開規定者,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29條、銀行法第125 條分別設有刑事處罰規定。 3.再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明文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 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參諸101 年1 月4 日 該條第3 項規定修正理由明載「為保護投資人,出售所持有 本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均應準 用第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限於原第3 項所定 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爰修正第3 項,並作文字修正」,
及該法第1 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 本法」,足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之目的除在保障 國家經濟之健全發展外,亦在避免投資人因資訊錯誤或不透 明遭受不測之損害,遂就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兼採審核與 申報制,以保護投資人,其所保護者顯包含個人投資安全之 權益,自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4.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或證 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均為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之保護 他人之法律,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 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陳為榮、陳宥騏 、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連帶賠償投資榮騰一局所生損害 ,暨請求上訴人陳為榮賠償買賣榮騰公司發行股票所生損害 ,均屬有據。
5.另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規 定綦詳;又法人之侵權責任能力,依民法第28條之規定,即 法人之代表人於其代表權限內所為代表法人之侵權行為,應 認係法人所為,而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8年度台聲字第17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上訴人陳為榮 既為榮騰公司具代表權之人,於執行榮騰公司之業務範圍內 、以榮騰公司名義所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行為,當 認係榮騰公司所為,榮騰公司自應與陳為榮連帶負損害賠償 之責。惟就購買榮騰公司發行股票所生損害部分,因被上訴 人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亦 知悉且參與榮騰公司未經申報,為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 之行為,是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之損害請求上訴人陳宥騏、巫 政陞、黃麟鈞、黃唯品連帶賠償,自屬無據。
6.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⑴就榮騰一局方案投入資金部分得請求11萬887元: ①被上訴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之會員後,投入及領取獎金之情 形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榮騰公司會員專區 網頁擷取畫面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07 至125 頁),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本院卷第78 頁),自堪信為真實。
②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 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民法第216 條之1 所明文。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重銷時有實際取得商品,而受有利益,亦 應扣除商品之價值,亦為被上訴人所承認(見本院卷78頁) 。從而,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即應以「已投入投資額」 扣除「已領取獎金金額」後,再扣除「所取得商品之價值」 來計算。而本件兩造均同意以「490 元/4,200元」之比例計 算扣除之成本(見本院卷第78頁),爰認應以上開比例作為 本件商品價值扣除之計算基準。
③準此,本件被上訴人所投入之金額共19萬6,400 元,另被上 訴人亦領得6 萬2,600 元之獎金,則以「已投入投資額」扣 除「已領取獎金金額」後,再扣除「所取得商品之價值」計 算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之金額即為11萬887 元(計算式:196,400 元-62,600元-196,400 元×490/42 00≒110,8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被上訴人請求 上訴人連帶給付11萬887 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⑵就購買股票投入資金部分得請求19萬9,040元: 被上訴人主張其因購買榮騰公司2 張股票而共支出21萬800 元之金額,業據提出榮騰公司股票購買辦法、股票影本、股 票轉讓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代徵稅額繳款書為據(見原審卷一第126 至129 頁),惟被 上訴人為了獲得購買該2 張股票資格,於過程中共需以銷售 新單入會12次並重銷12次,而於每次入會及重銷時,被上訴 人均可獲得商品,是依前述,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自應扣 除該部分商品之價值,故被上訴人就購買股票投入資金部分 ,所得請求上訴人榮騰公司及陳為榮連帶賠償之金額為則為 19萬9,040 元(計算式:21萬0,800 元-24次×490 元=19 9, 040元)。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 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須負之債務均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 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上規定 ,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為10 8 年3 月30日,見原審附民字卷第15、17、23、25頁;巫政 陞為108 年4 月13日,見原審附民字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規定 ,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1萬887 元,及上訴人榮騰公司、陳 為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自108 年3 月30日起,上訴 人巫政陞自108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及請求上訴人陳為榮、榮騰公司連帶給付19萬 9,040 元,及自108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 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至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 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 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一(榮騰一局):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
│一、資格認定: │㈠102 年10月起至103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 元購│ 年間某時止,此期間│
│買1 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格,│ 之入會費為1,000 元│
│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 項(每項商品售價│ ,重銷費為3,200 元│
│4,200 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 元)。成為會│ ,此期間之後,原會│
│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 元購買子球(稱為重銷│ 員可選擇仍以3,200 │
│,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得支領累積或│ 元在重銷B 區選購商│
│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商品1 項,或可暫│ 品,或以4.200 元在│
│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 重銷A 區選購商品。│
│,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為1 元(每項商品點數均│㈡106 年1 月31日前以│
│為4,200 之倍數,每4,200 點之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 │ 4,200 元重銷之會員│
│元)。 │ 員,每重銷1 次,加│
│ │ 贈1 顆公球。 │
│ │㈢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
│二、代數(分紅)獎金: │㈠102 年10月起至105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陳為榮設計之三角│ 年1 月31日前,係分│
│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球號排滿│ 為7 層領取12萬元,│
│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 層需排滿3 顆│ 第1 層領取300 元、│
│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每球滿局共可│ 第2 層可領取900 元│
│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送之公球,每球│ 、第3 層可領取2,70│
│滿局共可領取6 萬元),分為6 層領取,第1 層可領取│ 0 元、第4 層可領取│
│300 元、第2 層可領取1,800 元、第3 層可領取2,700 │ 8,100 元、第5 層可│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領取2 萬4,300 │ 領取2 萬4,300 元、│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滿局領到12萬元。│ 第6 層可領取7 萬2,│
│ │ 900 元、第7 層可領│
│ │ 取1 萬800 元。 │
│ │㈡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 年1 月31日前,每│
│ │ 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
│ │ 元。 │
├────────────────────────┼──────────┤
│三、商品推薦獎金: │ │
│每推薦1 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得│ │
│獎金800 元。 │ │
├────────────────────────┼──────────┤
│四、推薦公球獎勵: │ │
│每推薦2 單位,即贈送1 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 單位者│ │
│先取得。 │ │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公│ │
│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 │
│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買母或│ │
│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金額可累│ │
│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而陳為榮並│ │
│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2,000 元以上時│ │
│,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該等利潤轉換成公│ │
│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 │
│示相對公球數目。 │ │
├────────────────────────┼──────────┤
│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推薦1 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 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惟上限為5 顆公球。 │ │
├────────────────────────┼──────────┤
│七、績效商品: │ │
│推薦1 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 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惟上限為5 顆公球。 │ │
├────────────────────────┼──────────┤
│八、加購商品: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 │
│公球數。 │ │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 單位者,經受訓考試通│ │
│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300 元│ │
│、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數每個30│ │
│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30元、代收│ │
│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
├────────────────────────┼──────────┤
│十、營業補助費: │105 年8 月31日前晉升│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為營運中心者,領取之│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舉辦│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
│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團隊│100 至199 單,每件20│
│銷售300 至499 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4 單;│元,每月需推廣新單2 │
│團隊銷售500 至999 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6 │單;團隊銷售200 至49│
│單;團隊銷售1,000 至1,999 單,每件80元,每月需推│9 單,每件40元,每月│
│廣新單8 單;團隊銷售2,000 單以上,每件100 元,每│需推廣新單4 單;團隊│
│月需推廣新單10單。 │銷售500 至999 單,每│
│ │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
│ │單6 單;團隊銷售1,00│
│ │0 至1,999 單,每件80│
│ │元,每月需推廣新單8 │
│ │單;團隊銷售2,000 單│
│ │以上,每件100 元,每│
│ │月需推新單10單。 │
└────────────────────────┴──────────┘
附表二(榮騰二局):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
├────────────────────────┤
│一、資格認定: │
│填寫廣告商申請契約書,支付5,500 元承租廣告刊登平│
│台空間1 單位,即可取得會員(廣告商)資格及取得母│
│球1 顆。廣告商每月須重銷繳付5,500 元,用以續租廣│
│告刊登空間並取得子球1 顆,否則喪失廣告商資格,亦│
│不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會員所購得母球、子球均按│
│序號排入陳為榮設計之三角矩陣,依排序領取紅利,惟│
│紅利非如榮騰一發放現金,而是給付點數。 │
├────────────────────────┤
│二、分紅點數: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陳為榮設計之三角│
│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球號排滿│
│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 層需排滿3 顆│
│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每球滿局共可│
│領取10萬元,惟並非直接發放現金,而是給付10萬點數│
│,每球可分6 層領取紅利,每層紅利分別為:900 點、│
│5,400 點、5,400 點、8,100 點、2 萬4,300 點、5 萬│
│5,900 點。 │
├────────────────────────┤
│三、推薦點數: │
│推薦1 單(即邀請新廣告商加入)並完成付費,可獲60│
│0 點獎勵,該新單每月續租廣告(即重銷)時,推薦者│
│皆可按月取得600 點。 │
├────────────────────────┤
│四、招商公球回饋點數 │
│成功推薦2 單經審核通過後,由榮騰公司產生一個序號│
│又稱公球)贈送推薦者。該公球亦可投入三角矩陣之排│
│列順序,分6 層領回饋點數至領滿10萬點。若推薦之其│
│中1 單沒有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數領到1 萬點時終│
│止;若推之2 單均未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數立即終│
│止。 │
├────────────────────────┤
│五、審核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收件獎金): │
│廣告商銷售50單位,經審核晉升為審核員者,新單每單│
│領取180 點,續租單每單可領取30點。 │
├────────────────────────┤
│六、輔導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營業補助費): │
│成為審核員後推薦5 個廣告商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域│
│有400 單有效訂單,或者成為審核員後推薦3 個廣告商│
│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域有500 單有效訂單者,能提供│
│適當地點召開說明會,經審核成為輔導員,每月可領取│
│輔導點數: │
│當月400至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50點。 │
│當月1,000至1,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60點。 │
│當月2,000至4,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70點。 │
│當月5,000至9,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80點。 │
│當月1萬單以上,可額外領取每單90點。 │
├────────────────────────┤
│七、點數領取及兌換: │
│會員領取前述點數時,榮騰公司會代扣徵10%執行業務│
│所得稅,要將點數兌換為現金時,榮騰公司再扣取10%│
│稱充作加速流量使用。點數可使用於購買榮騰公司網頁│
│之產品,或按1 :1 比例向收件中心或營運中心兌換現│
│金,亦可使用該點數支付後續重銷費用。 │
└────────────────────────┘
附表三:
┌────┬─────┬────┬─────────┬─────┐
│帳號 │投資期間 │訂單型態│ 投資金額 │領取獎金 │
│ │ │及次數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00449335│105.7.29~ │入會及重│88,200元 │62,600 元 │
│ │107.3.26 │銷訂單21│(4,200 元×21次)│ │
│ │ │次 │ │ │
│ │ ├────┼─────────┤ │
│ │ │特惠訂單│4,000 元 │ │
│ │ │1 次 │ │ │
│ │ ├────┼─────────┤ │
│ │ │銷售獎勵│16,000元 │ │
│ │ │訂單1次 │ │ │
├────┼─────┼────┼─────────┼─────┤
│00450946│105.8.2~ │入會及重│88,200元 │0元 │
│ │107.3.30 │銷訂單21│(4,200 元×21次)│ │
│ │ │次 │ │ │
├────┴─────┼────┼─────────┼─────┤
│總計 │入會及重│196,400元 │62,600元 │
│ │銷訂單42│ │ │
│ │次、特惠│ │ │
│ │訂單1 次│ │ │
│ │、銷售獎│ │ │
│ │勵訂單1 │ │ │
│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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