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該會員入會30個月,共取得1 顆母球、29顆重銷子球及 21顆重銷公球,未取得推銷公球,購買汽車獲得消費回流 公球30顆,購買滿局區產品獲得10顆滿局公球,買特惠區 產品獲得2 顆特惠公球,總計支出14萬4000元,共領回28 萬8600元,等於多領回14萬4600元,以此計算年報酬率高 達40.16 %。又被告黃唯品曾以106 年7 至9 月榮騰公司 所推出之自己或推薦他人購買30單,加送榮騰股票1 張及 出國旅遊1 人次之獎勵活動,以6 年滿局為假設,計算投 資報酬率作為招攬依據,算得實際共需支出539 萬4000元 ,可領回共2 億5920萬元,是實際支出金額之48倍(見桃 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6653號卷四第38至39頁背面),對 照103 至107 年間銀行業之一年期存款牌告利率平均為年 息1.40%至1.04%之間,足見以當時之市場行情觀之,榮 騰公司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係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是被告陳為榮、陳宥騏辯稱榮騰一局之經營模式與銀行法 第29條、第29條之1 所定要件不合,或非以推薦他人加入 為投資者主要之收入來源云云,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⑺綜上,經綜合上開證據及各該被告參與情節,被告所為均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被告陳為榮、陳宥騏所為 更屬故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已堪認定。至被 告雖提出臺灣秘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網銷售「臺灣秘茶」商 品之截圖、杏康足鞋墊官網銷售「手工保健成人鞋墊」之 截圖、「FACHI 」美妝官網銷售「水嫩保濕精華液」之截 圖(見本院金字卷二第42、45、48頁),欲證明上開榮騰 一局重銷產品之官方定價確實與榮騰一局設定之重銷金額 相去不遠,故並無商品售價與合理市價顯不相當情形,然 本院衡諸上開公司或產品在相關市場均屬名不見經傳,然 竟分別於官方網站開出1 箱24瓶4,500 元、1 套4,800 元 及30毫升3,888 元此等連世界頂尖廠牌之茶飲、鞋墊或肌 膚保養液都未必能為消費者接受之天價,此等漫天喊價是 否確能為消費者所接受,實堪存疑!且被告亦未證明上開 重銷產品真可於公開市場以上述價格為消費者買受,其徒 以上開情詞抗辯重銷之商品並無售價與合理市價顯不相當 情形云云,自屬無據,併此敘明。
(三)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8條均為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已
如前述,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 、黃唯品連帶賠償投資榮騰一局所生損害,自屬有據。另 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 規定綦詳;又法人之侵權責任能力,依民法第28條之規定 ,即法人之代表人於其代表權限內所為代表法人之侵權行 為,應認係法人所為,而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7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被 告陳為榮既為被告榮騰公司具代表權之人,於執行榮騰公 司之業務範圍內、以榮騰公司名義所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 、第29條之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行為,當認係 被告榮騰公司所為,被告榮騰公司自應與被告陳為榮連帶 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下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說明如下: 1.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 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民法第216 條之1 所明文 。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因 投資被告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而自106 年6 月至107 年3 月間,已投入142 萬2,000 元,扣除自被告榮騰公司受領 之獎金3 萬2,000 元後,尚有139 萬元投資款項未能回收 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而被告雖以原告投資 榮騰一局實際獲得商品,為受有利益,請求損害賠償應再 行扣除商品價值置辯,然本院審酌被告雖抗辯重銷商品進 貨價如附表一所示,但所謂進貨價云云,係指被告之進貨 價,不能等同原告獲取之利益,原告既已爭執其不認為重 銷取得之商品有被告聲稱之進貨價之價值,自應由被告就 原告因重銷取得之商品在交易市場上確有被告宣稱之價值 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證明原告取得之商品當前仍可於 公開市場以如附表一所列之被告宣稱之進貨價售出,且本 院衡酌原告所以願意以重銷方式購買商品,純係為求積極 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而藉由推廣商品介紹他人加入,獲 得獎金等經濟利益,是原告重銷之商品是否確有被告宣稱 之價值,甚至是否有行有市,均屬可疑,自難認係原告受 有之利益,故本院認為計算原告因投資被告榮騰公司之榮 騰一局而受有之損害,尚無庸扣除所謂被告商品進貨價, 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投入榮騰一局之損害139 萬元, 自屬有據。
2.惟就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 害部分,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後兩段及第2 項,係規
定三個獨立之侵權行為類型,各有不同之適用範圍、保護 法益、規範功能及任務分配,在實體法上為相異之請求權 基礎,在訴訟法上亦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且該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僅限於既存法律 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 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 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 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178 號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342 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投入款項投資榮騰一局, 本質並非如遭受竊盜或詐欺犯罪般固有財產權利受到他人 剝奪,而係投資款項無法如預期獲取等價甚至超額利潤下 受到經濟利益之損失,此等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保護之範疇,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即屬無據;又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係以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所為 自須係以對他人施加損害為目的,始足當之,惟本件被告 以榮騰一局之投資方案對外招募投資,雖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其中被告陳為榮及陳宥騏之行為, 更屬故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然 上開規定本質既屬對於社會經濟秩序之管制規範,雖兼含 有保護一般投資人之目的,但仍不能以被告違反上開規定 即推論被告所為係出於加損害於投資人之目的,原告復未 舉證證明本件被告確有積極加損害於原告之意圖,是其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亦 屬無據,附此敘明。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均屬未定期限 之金錢債務,雙方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 計付規範,依上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 、黃麟鈞、黃唯品為108 年3 月30日;被告巫政陞為108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第28條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9 萬元,及被告榮騰公司、陳為 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自108 年3 月30日起,被告巫 政陞自108 年4 月4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一:
(一)、榮騰一局(於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封盤,不 再招攬新會員,由原有會員繼續重銷運作制度;又稱為榮騰 一、第一盤或臺灣盤)
┌────────────────────────┬──────────┐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
│一、資格認定: │一102年10月起至103年│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 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 入會費為1,000元, │
│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 重銷費為3,200元, │
│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 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 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 │ 重銷B區選購商品, │
│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 │ 或以4200元在重銷A │
│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 區選購商品。 │
│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 │二106年1月31日前,以│
│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 4200元重銷之會員,│
│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 │ 每重銷1次,加贈1顆│
│ │ 公球。 │
│ │三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
│二、代數(分紅)獎金: │一102年10月起至105年│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1月31日前,係分為7│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層領取12萬元,第1 │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層領取300元、第2層│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可領取900元、第3層│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 可領取2,700元、第4│
│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 層可領取8,100元、 │
│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 │ 第5層可領取2萬4,30│
│ 可領取2,700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 0元、第6層可領取7 │
│ 領取2 萬4,300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 萬2,900元、第7層可│
│ 滿局領到12萬元。 │ 領取1 萬0800 元。 │
│ │二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年1月31日前,每球│
│ │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 │
├────────────────────────┼──────────┤
│三、商品推薦獎金: │ │
│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 │
│ 得獎金800元。 │ │
├────────────────────────┼──────────┤
│四、推薦公球獎勵: │ │
│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 │
│ 先取得。 │ │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
│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
│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 │
│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 │
│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
│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 │
│ 2,000 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
│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
│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
├────────────────────────┼──────────┤
│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七、績效商品: │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八、加購商品: │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
│ 同公球數。 │ │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 │
│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 │
│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 │
│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
│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
│十、營業補助費: │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
│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 │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 │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 │至999單,每件60元, │
│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
│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
│ │2000單以上,每件100 │
│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
└────────────────────────┴──────────┘
附表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 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新臺幣) │ │(以下│ │ │額 │ │ │ │總比例 │
│ │ │ │均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 │ 9,712,200元 │2,384,100元 │24.55%│2,857,100元 │29.42%│ 0元 │ 0% │ 0元 │0% │53.97% │
│(10至│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103年 │144,950,895元 │24,232,600元│16.72%│57,860,300元 │39.92%│2,147,207 │1.48% │202,020元 │0.14% │58.26% │
│ │ │ │ │ │ │ │ │ │ │ │
├───┼───────┼──────┼───┼───────┼───┼─────┼───┼─────┼───┼────┤
│104年 │403,579,041元 │55,125,600元│13.66%│178,720,900元 │44.28%│7,381,520 │1.83% │3,503,100 │0.87% │60.64% │
│ │ │ │ │ │ │ │ │元 │ │ │
├───┼───────┼──────┼───┼───────┼───┼─────┼───┼─────┼───┼────┤
│105年 │1,071,317,318 │149,681,600 │13.97%│481,313,600元 │44.93%│21,165,156│1.98% │14,142,420│1.32% │62.2% │
│ │元 │元 │ │ │ │ │ │元 │ │ │
├───┼───────┼──────┼───┼───────┼───┼─────┼───┼─────┼───┼────┤
│106年 │2,078,949,966 │302,032,000 │14.53%│1,073,906,900 │51.66%│42,359,870│2.04% │32,347,300│1.56% │69.79% │
│ │元 │元 │ │元 │ │ │ │元 │ │ │
├───┼───────┼──────┼───┼───────┼───┼─────┼───┼─────┼───┼────┤
│107年 │288,923,352元 │50,387,200 │17.44%│158,261,500元 │54.78%│5,164,375 │1.79% │6,103,220 │2.11% │76.12% │
│(1月 │ │元 │ │ │ │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總計 │39億9743萬2772│5億8384萬 │ │19億5292萬300 │ │7821萬8128│ │5629萬8060│ │ │
│ │元 │3100元 │ │元 │ │元 │ │元 │ │ │
└───┴───────┴──────┴───┴───────┴───┴─────┴───┴─────┴───┴────┘
附表三: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加入榮騰公司及領取營運補助 費情形
┌──┬────┬───────────────────┐
│編號│姓 名 │參與情形及領取補助費情形 │
├──┼────┼───────────────────┤
│ 1 │巫政陞 │巫政陞於102年11月1日加入成為會員後,除│
│ │ │以本身名義投資外,亦使用配偶吳芷珍、珍│
│ │ │寶閣藝品有限公司(下稱珍寶閣公司)、禾│
│ │ │加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禾加康公司)等名│
│ │ │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吳芷珍、珍寶閣公司│
│ │ │及禾加康公司申請成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巫政陞│
│ │ │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709 萬1,024 元,│
│ │ │並推薦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月英等│
│ │ │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152 萬9,600 │
│ │ │元、分紅獎金2,085 萬300 元。另於106 年│
│ │ │10月12日起,再以個人、吳芷珍及珍寶閣公│
│ │ │司等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取得擔任審核員│
│ │ │及輔導員資格,巫政陞以上開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281 萬1,000 元(129 萬9,000 元+151│
│ │ │萬2,000 元),並推薦陳梅香、李秉鴻等多│
│ │ │人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69 萬2,800 元( │
│ │ │134 萬7,600 元+134萬5,200 元)、分紅獎│
│ │ │金1,353 萬3,230 元(611 萬9,990 元+741│
│ │ │萬3,240 元)。 │
├──┼────┼───────────────────┤
│ 2 │黃麟鈞 │黃麟鈞於102年10月12日加入成為榮騰公司 │
│ │ │員後,分別以個人、大可國際有限公司(下│
│ │ │稱大可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大可│
│ │ │公司申請為營運中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義│
│ │ │勇路144 號)。黃麟鈞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679 萬4,500 元,並推薦心心企業社、│
│ │ │聚寶盆商行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
│ │ │204 萬8,800 元、分紅獎金980 萬4,900 元│
│ │ │。另於106 年10月12日起,以個人及大可公│
│ │ │司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成為榮騰二局之營│
│ │ │運中心及收件中心,黃麟鈞以該等名義投資│
│ │ │總金額為137 萬6,000 元(50萬6,500 元 │
│ │ │+869,500元),並招攬四方企業商行、中美│
│ │ │國際貿易商行、蕭雪雲等多名會員加入,獲│
│ │ │取推薦獎金31萬8,000 元(13萬9,800 元 │
│ │ │+17 萬8,200 元)、分紅獎金200 萬9,040 │
│ │ │元(63萬1,340 元+137萬7,700 元) │
├──┼────┼───────────────────┤
│3 │黃唯品 │黃唯品於103 年11月11日加入榮騰公司成為│
│ │ │員後,除以個人名義外,亦使用飛騰行銷股│
│ │ │份有限公司(飛騰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
│ │ │,並以飛騰公司作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
│ │ │6 ),黃唯品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521 │
│ │ │萬6,076 元,並推薦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 │、科穎有限公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取推薦│
│ │ │獎金153 萬3,600元、分紅獎金113 萬2,200│
│ │ │元。另於106年10月12日起,又以個人及飛 │
│ │ │騰公司名義加入投資榮騰二,並成為營運中│
│ │ │心負責人,黃唯品以該等名義投資總金額計│
│ │ │115 萬8,500 元(43萬9,500 元+71 萬9,00│
│ │ │0 元),並招攬林明勝、吳珮霈、魏群有、│
│ │ │葉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8萬5,│
│ │ │000元(13萬2,000 元+15 萬3,000 元)、 │
│ │ │分紅獎金258 萬5,780 元(75萬8,150 元 │
│ │ │+182萬7,63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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