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21號
TYDV,108,金,21,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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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回饋,應甚明確。
⑸此外,依被告陳為榮與營運中心負責人徐湘婷(即徐瑋勵 )107 年1 月4 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徐湘婷在電話中詢 問被告陳為榮,經過多久時間後,每月領的錢可以大於要 繳的錢,被告陳為榮表示徐湘婷可以保證時間是1 年、加 入是穩賺不賠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聲搜字第4 號 卷(下稱聲搜卷)一第128 頁背面至129 頁);在被告陳 為榮與劉宜姍107 年1 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 陳為榮稱:我們分2 種人嘛,第1 種人是有換現金的,第 2 種人就是新竹物流等語(見聲搜卷一第142 頁至背面) ,顯示會員繳費加入,獲得球及點數,除球可依計算公式 領取紅利外,點數也可換取現金;又在被告陳為榮與陳冠 邑於107 年1 月10日及25日、被告陳為榮陳勇全於107 年3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當會員不再重銷時 ,其名下之公球、母球及子球均失效而無法領取獎金,但 形式上仍在矩陣內累積獎金,此時經由程式設計將此等失 效球所累積的獎金轉為產生流量公球再排入矩陣,流量公 球本身累積的獎金再重新用以產生流量公球,被告陳為榮 每週檢視發放獎金數及球數等流量,當發現會員領錢速度 過慢時,即要求陳冠邑將流量公球的排入順序往後,使可 以領錢的會員球往前,目的是為了讓每週發放的獎金佔收 取的費用之比例維持在80 %以上,要讓會員領取獎金之時 間能盡量提早,才能吸引更多會員投入更多資金加入新單 。而被告陳為榮害怕獎金發放系統矩陣產生之球數太多而 獎金發放流量過快,曾向陳勇全表示怕會失控崩盤而無法 負荷之語(見聲搜卷一第137 頁背面至139 頁背面、第 147 頁背面至148 頁、第187 至189 頁背面、);再依被 告陳為榮與其胞弟陳永泰107 年3 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顯示:被告陳為榮陳永泰表示:「這次的新單只有7 千6 百多,結果它跑了24萬號;那一排的空球全部領5 千 4 ,我拷~如果說它現在這樣子拉下來,下來的時候,我 自己都算不出來了,因為它什麼時候會跑到哪邊我不知道 啊!如果跑到這裡的時候,它的空球率是很可怕的。7 千 多顆24萬,等於32倍哎!」、「我原本這排的空球率,平 均都維持在68點多,到現在目前假設我0000000 ,這排我 現在目前站的空球率高達80點多;這80點多發揮出來的效 益嚇死人了;所以說我們之前研算的計算公式,那算法都 錯」、「大家砸錢都在12月、1 月、2 月、3 月,連續4 次砸錢都砸很多,我們現在都做到10幾億了;大家還有錢 嗎?都被公司吸光了啦!哪還有錢;一個月4 億,發出去



2 億多而已,快3 億啊,他們哪來這麼多錢,除非有新的 客戶群;如果沒有新的客戶群,也不要讓他們受傷,讓他 拿一點點回去就好了」等語(見聲搜卷一第190 頁至192 頁),再再證明被告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制度,從頭到尾 根本沒有任何在資本市場可靠之獲利模式支撐,從創立之 初即仰賴以後來參加投資者之本金,用來支付先前參加者 應付本息,且導致參加上開方案之投資者實質上即係為積 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而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 介紹他人加入,獲得獎金等經濟利益,致使商品交易或勞 務提供均流於形骸化或虛化,是被告所為均違反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而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另故意違反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更可認定。 ⑹況且,依陳冠邑自榮騰公司網站系統匯出之榮騰一局、二 局收件中心、會員資料及年度比例報表顯示,榮騰公司榮 騰一局至107 年2 月止,會員單號達6 萬498 單,投資金 額達39億9743萬2772元,收件中心及營運中心共有252 個 ,發放推薦獎金5 億8384萬3100元,發放分紅獎金19億 5292萬零300 元,發予收件獎金7821萬8128元,發予營運 補助費5629萬8060元。榮騰公司年度發放推薦獎金、分紅 獎金、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等獎金佔總收入投資金額之 比例,在榮騰一局約為54%至76.12 %等情(見桃園地檢 署107年度偵字11468 號卷一第60頁至背面、第83至84頁 ),可知上開獎金制度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又 共同被告黃唯品曾以榮騰公司陳姓會員之帳號登入榮騰公 司網站,用以計算該會員之投資報酬率作為招攬依據,當 時該會員入會30個月,共取得1 顆母球、29顆重銷子球及 21顆重銷公球,未取得推銷公球,購買汽車獲得消費回流 公球30顆,購買滿局區產品獲得10顆滿局公球,買特惠區 產品獲得2 顆特惠公球,總計支出14萬4000元,共領回28 萬8600元,等於多領回14萬4600元,以此計算年報酬率高 達40.16 %。又被告黃唯品曾以106 年7 至9 月榮騰公司 所推出之自己或推薦他人購買30單,加送榮騰股票1 張及 出國旅遊1 人次之獎勵活動,以6 年滿局為假設,計算投 資報酬率作為招攬依據,算得實際共需支出539 萬4000元 ,可領回共2 億5920萬元,是實際支出金額之48倍(見桃 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6653號卷四第38至39頁背面),對 照103 至107 年間銀行業之一年期存款牌告利率平均為年 息1.40%至1.04%之間,足見以當時之市場行情觀之,榮 騰公司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係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是被告陳為榮陳宥騏辯稱榮騰一局之經營模式與銀行法



第29條、第29條之1 所定要件不合,或非以推薦他人加入 為投資者主要之收入來源云云,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 ⑺綜上,經綜合上開證據及各該被告參與情節,被告所為均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被告陳為榮陳宥騏所為 更屬故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已堪認定。至被 告雖提出臺灣秘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網銷售「臺灣秘茶」商 品之截圖、杏康足鞋墊官網銷售「手工保健成人鞋墊」之 截圖、「FACHI 」美妝官網銷售「水嫩保濕精華液」之截 圖(見本院金字卷二第42、45、48頁),欲證明上開榮騰 一局重銷產品之官方定價確實與榮騰一局設定之重銷金額 相去不遠,故並無商品售價與合理市價顯不相當情形,然 本院衡諸上開公司或產品在相關市場均屬名不見經傳,然 竟分別於官方網站開出1 箱24瓶4,500 元、1 套4,800 元 及30毫升3,888 元此等連世界頂尖廠牌之茶飲、鞋墊或肌 膚保養液都未必能為消費者接受之天價,此等漫天喊價是 否確能為消費者所接受,實堪存疑!且被告亦未證明上開 重銷產品真可於公開市場以上述價格為消費者買受,其徒 以上開情詞抗辯重銷之商品並無售價與合理市價顯不相當 情形云云,自屬無據,併此敘明。
(三)認定被告陳為榮公開募集新股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 1 項之理由:
1.按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股 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 易法第6 條第1 項)。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 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 書,視為有價證券(同法第6 條第2 項)。又有價證券之 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證 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出售所持有前述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1 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 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 募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 是依上開規定,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並未 以上市、上櫃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股票為限,非公 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 利證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均同受證 券交易法所規範。如欲出售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而公開 招募者,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查被告陳為榮於榮騰公司在105 年1 月20日、106 年7 月 11日分次發行新股時,指示榮騰公司員工劉宜姍黃淑芬



呂美瑩吳信佳孫珮玲呂冠德王秉峻劉泳璇( 原名劉山華)、范睿麟張琇婷、潘淑芬、邱皓辰及徐美 婷等人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並由陳為榮取得此部分發行 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陳為榮再推出股票認購活動,分別 於105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官網上公開以「8/27-10/13 直推6 單可認購榮騰股票1 張4 萬5000元,可填寫認購登 記表,向各收單中心登記購買,公司審核資格後就會通知 繳款和辦理過戶,要在105 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過戶手 續」等文字;另於106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事業手冊上 刊登宣傳「會員凡於活動期間(106 年11月2 日上午10點 起至106 年11月30日止)每銷售(推薦)新單達6 單者, 必須完成重銷1 次,且經一個月審核期沒退貨,可以5 萬 5000元購買榮騰股票1 張的機會;股票總數900 張,每一 人購買限制10張為上限」等文字,以上開方式向眾多會員 或一般民眾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 等情,有榮騰公司股票購買開放登記之網頁公告--榮騰公 司股票優惠認購活動之廣告(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 6653號卷四第8 頁、第86頁、107 年度偵字11486 號卷三 第147 頁背面)、榮騰推六單重銷一次認購股票45000 活 動登記表(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6653號卷三第20至 23頁)、徐瑋勵購買股票憑證及股票(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6653號卷五第228 至229 頁)、榮騰公司發行股 票股東股數清冊(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6653號卷六 第64至65頁)、榮騰公司106 年第2 次增資股票掛名股東 名冊(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6653號卷六第65頁背面 至66頁)、榮騰公司105 年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 (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29 至139 頁、193 至207 頁)、106 年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 (見同上卷三第208 至225 頁背面)、榮騰公司普通股股 票影本1 紙(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11468 號卷四第 181 至背面)、榮騰公司普通股、增資股之股票影本、股 票買賣契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代徵稅額繳款書附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 6653號卷四第81至85頁),且被告陳為榮於檢察官偵訊時 供承:(問:之前榮騰網路公司增資之技術股,是否登記 在員工名下,但事實上是你所有?)是,因為會計師說技 術股要有一定人數,所以我就跟員工說,請他們認同這件 事,技術股登記在他們名下,事實上都是我在處理,技術 股都是我拿來作為獎勵用,一部份是以較低價格出售給達 成某銷售條件之會員,一部份是用贈送方式給符合銷售條



件之會員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11468 號卷五 第218 頁),可知被告陳為榮確有於105 年及106 年以資 本及技術增資名義辦理增資2 次,增資之技術股登記在自 己及借名登記在員工名下,並將榮騰公司股票部分出售給 達成銷售條件之會員,是被告陳為榮有發行榮騰公司股票 ,並有出售股票之行為,應甚明確。
3.又榮騰公司雖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票或股份認購權利仍 均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範之「有價證券」,依上 開說明,如欲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時,仍應依證券交 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始得為之。而榮騰公司並未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一 節,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 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51450號函:「查榮騰公司並非股票公開發行公司, 本會未曾接獲榮騰公司或該公司股票之持有人向本會申報 募集、發行或公開招募其股票之情事。」(見他字6653號 卷一第253 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6 月20日金 管證發字第1070111730號函:「有關本案榮騰網路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上發行新股予特定人技術入股,實質上再 將所持有之該等技術股透過網路等公開方式向會員宣傳認 購,似涉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方式對非特定 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而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情事 」(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11468 號卷六第14至15頁 )在卷可考,且依卷內技術股股東名冊、105 年、106 年 核准名單及過戶股東名冊等報表資料所示(107 年5 月23 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 度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29 至139 頁、193 至201 頁; 107 年5 月29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同上 卷三第202 至225 頁背面),向榮騰公司分別於上開時間 承購股票者各有數百人,為數不少,且係榮騰公司以網路 公告、公開說明會等方式,向會員招攬,可見榮騰公司確 有以公開之方式而招募會員向其購買有價證券,公開方式 向不特定人宣傳認購,該當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 1 規定之「對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22條第1 、3 項之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 售持股之規定之事實,基此,榮騰公司此等假借股權轉讓 係存在於入股股東與投資人間,但實質是被告榮騰公司向 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之 手法,確屬未經申報,為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之行為 ,至為顯明。被告陳為榮上開所辯,洵無可採。



(四)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8條或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均為民法第184 條第2 項 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已如前述,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連帶賠償投資榮騰一 局所生損害,暨請求被告陳為榮賠償買賣被告榮騰公司發 行股票所生損害,均屬有據;另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 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 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規定綦詳;又法人之侵權 責任能力,依民法第28條之規定,即法人之代表人於其代 表權限內所為代表法人之侵權行為,應認係法人所為,而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 17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陳為榮既為被告榮騰公 司具代表權之人,於執行榮騰公司之業務範圍內、以榮騰 公司名義所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第18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行為,當認係 被告榮騰公司所為,被告榮騰公司自應與被告陳為榮連帶 負損害賠償之責。惟就買賣被告榮騰公司發行股票所生損 害部分,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陳宥騏巫政陞、黃麟 鈞、黃唯品亦知悉且參與被告榮騰公司未經申報,為出售 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之行為,是原告就此部分之損害請求 被告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連帶賠償,自屬無 據。以下就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說明如下:
1.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 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為民法第216 條之1 所明文 。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因 投資被告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而自104 年10月至107 年3 月間,已投入45萬2,000 元,扣除自被告榮騰公司受領之 獎金7 萬1,300 元後,尚有38萬700 元投資款項未能回收 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而被告雖以原告投資 榮騰一局實際獲得商品,為受有利益,請求損害賠償應再 行扣除商品價值置辯,然本院審酌被告雖抗辯重銷商品進 貨價如附表一所示,但所謂進貨價云云,係指被告之進貨 價,不能等同原告獲取之利益,原告既已爭執其不認為重 銷取得之商品有被告聲稱之進貨價之價值,自應由被告就



原告因重銷取得之商品在交易市場上確有被告宣稱之價值 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證明原告取得之商品當前仍可於 公開市場以如附表一所列之被告宣稱之進貨價售出,且本 院衡酌原告所以願意以重銷方式購買商品,純係為求積極 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而藉由推廣商品介紹他人加入,獲 得獎金等經濟利益,是原告重銷之商品是否確有被告宣稱 之價值,甚至是否有行有市,均屬可疑,自難認係原告受 有之利益,故本院認為計算原告因投資被告榮騰公司之榮 騰一局而受有之損害,尚無庸扣除所謂被告商品進貨價, 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投入榮騰一局之損害38萬700 元 ,自屬有據。
2.次查,原告向被告榮騰公司投資人林錦蓮王蒼頡購入被 告榮騰公司發行之股份共4,000 股,其後以8 萬8,000 元 賣出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而原告主張購入 價格為57萬元,業據其提出匯出匯款憑證以資證明(見本 院金字卷第84頁),被告雖抗辯原告向被告榮騰公司申報 向林錦蓮王蒼頡購入股份4,000 股之價格為49萬元,並 提出股東名簿明細表以佐其說,但衡諸原告與林錦蓮、王 蒼頡除同為被告榮騰公司之投資人外,並無何故舊親誼關 係,如非為向其等購買股票,應不至於匯予其等多達57萬 元之款項,況且以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生活而言,私下以特 定金額進行交易卻因為稅務或其他經濟上理由對國家機關 或私人機構多報或少報交易價格者,比比皆是,是在有客 觀匯款紀錄下,自應以原告之匯款紀錄明揭之57萬元,認 定為原告向林錦蓮王蒼頡購入被告榮騰公司發行股份 4,000 股之價金。另被告抗辯原告另有取得盈餘分配股份 3,000 股,其後共以15萬元售出乙節,雖為原告所否認, 然被告既已提出股東名簿明細表以實其說(見本院金字卷 第127 頁),且觀諸股東名簿明細表記載,原告係於107 年12月7 日受盈餘分配,而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已有多位 投資人坦認曾受盈餘分配,且受盈餘分配時間依股東名簿 明細表記載亦係107 年12月7 日,如本院108 年度金字第 26號之原告陳永坤,即為一例,本院審酌公司進行盈餘分 配,應係統一於特定時間進行,且係廣泛分配予全體股東 ,罕有可能僅將盈餘分配於部分股東,是原告主張其並無 取得盈餘分配股份云云,實於理不合,且依現存事證既無 與上述社會常情相左之證據,應認被告提出之股東名簿明 細表記載原告另有取得盈餘分配股份3,000 股,其後共以 15萬元售出乙節,尚堪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陳為榮 、榮騰公司連帶給付投資股票之損害33萬2,000 元(計算



式:570,000 -88,000-150,000 =332,000 ),尚屬有 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3.另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定有明文。本件偵 查機關係於107 年4 月17日持本院刑事庭核發之搜索票至 被告榮騰公司辦公室及全國主要營運中心搜索,以常情而 論原告最早應係於該日始可能知悉被告以上揭違反保護他 人法律之行為致生其損害,是原告於108 年3 月20日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3 月20日前之投資款項自 未逾2 年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4.惟就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 害部分,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後兩段及第2 項,係規 定三個獨立之侵權行為類型,各有不同之適用範圍、保護 法益、規範功能及任務分配,在實體法上為相異之請求權 基礎,在訴訟法上亦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且該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僅限於既存法律 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 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 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 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178 號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342 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投入款項投資榮騰一局或 購入被告榮騰公司發行股票,本質並非如遭受竊盜或詐欺 犯罪般固有財產權利受到他人剝奪,而係投資款項無法如 預期獲取等價甚至超額利潤下受到經濟利益之損失,此等 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保護之 範疇,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損害,即屬無據;又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 係以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為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所為自須係以對他人施加損害為目 的,始足當之,惟本件被告以榮騰一局之投資方案對外招 募投資,雖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其中 被告陳為榮陳宥騏之行為,更屬故意違反銀行法第29條 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另被告陳為榮所為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公開招募股份之行為,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 定,然上開規定本質既屬對於社會經濟秩序之管制規範, 雖兼含有保護一般投資人之目的,但仍不能以被告違反上 開規定即推論被告所為係出於加損害於投資人之目的,原 告復未舉證證明本件被告確有積極加損害於原告之意圖,



是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 害,亦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均屬未定期限 之金錢債務,雙方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 計付規範,依上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為108 年3 月30日;被告巫政陞為108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第28條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8萬700 元,及被告榮騰公司、陳 為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自108 年3 月30日起,被告 巫政陞自108 年4 月4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陳為榮、榮騰公司連帶給付33萬 2,000 元,及自108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就原告勝訴部分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 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一:
(一)、榮騰一局(於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封盤,不



再招攬新會員,由原有會員繼續重銷運作制度;又稱為榮騰 一、第一盤或臺灣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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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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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認定: │一102年10月起至103年│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 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 入會費為1,000元, │
│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 重銷費為3,200元, │
│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 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 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 │ 重銷B區選購商品, │
│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 │ 或以4200元在重銷A │
│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 區選購商品。 │
│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 │二106年1月31日前,以│
│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 4200元重銷之會員,│
│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 │ 每重銷1次,加贈1顆│
│ │ 公球。 │
│ │三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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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數(分紅)獎金: │一102年10月起至105年│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1月31日前,係分為7│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層領取12萬元,第1 │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層領取300元、第2層│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可領取900元、第3層│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 可領取2,700元、第4│
│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 層可領取8,100元、 │
│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 │ 第5層可領取2萬4,30│
│ 可領取2,700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 0元、第6層可領取7 │
│ 領取2 萬4,300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 萬2,900元、第7層可│
│ 滿局領到12萬元。 │ 領取1 萬0800 元。 │
│ │二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年1月31日前,每球│
│ │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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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推薦獎金: │ │
│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 │
│ 得獎金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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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公球獎勵: │ │
│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 │
│ 先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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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
│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
│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 │
│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 │
│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
│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 │
│ 2,000 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
│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
│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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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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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效商品: │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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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購商品: │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
│ 同公球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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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 │
│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 │
│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 │
│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




│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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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營業補助費: │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
│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 │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 │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 │至999單,每件60元, │
│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
│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
│ │2000單以上,每件100 │
│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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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 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新臺幣) │ │(以下│ │ │額 │ │ │ │總比例 │
│ │ │ │均為%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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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9,712,200元 │2,384,100元 │24.55%│2,857,100元 │29.42%│ 0元 │ 0% │ 0元 │0% │53.97% │
│(10至│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103年 │144,950,895元 │24,232,600元│16.72%│57,860,300元 │39.92%│2,147,207 │1.48% │202,020元 │0.14% │58.26% │
│ │ │ │ │ │ │ │ │ │ │ │
├───┼───────┼──────┼───┼───────┼───┼─────┼───┼─────┼───┼────┤
│104年 │403,579,041元 │55,125,600元│13.66%│178,720,900元 │44.28%│7,381,520 │1.83% │3,503,100 │0.87% │60.64% │
│ │ │ │ │ │ │ │ │元 │ │ │
├───┼───────┼──────┼───┼───────┼───┼─────┼───┼─────┼───┼────┤
│105年 │1,071,317,318 │149,681,600 │13.97%│481,313,600元 │44.93%│21,165,156│1.98% │14,142,420│1.32% │62.2% │
│ │元 │元 │ │ │ │ │ │元 │ │ │
├───┼───────┼──────┼───┼───────┼───┼─────┼───┼─────┼───┼────┤
│106年 │2,078,949,966 │302,032,000 │14.53%│1,073,906,900 │51.66%│42,359,870│2.04% │32,347,300│1.56% │69.79% │




│ │元 │元 │ │元 │ │ │ │元 │ │ │
├───┼───────┼──────┼───┼───────┼───┼─────┼───┼─────┼───┼────┤
│107年 │288,923,352元 │50,387,200 │17.44%│158,261,500元 │54.78%│5,164,375 │1.79% │6,103,220 │2.11% │76.12% │
│(1月 │ │元 │ │ │ │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總計 │39億9743萬2772│5億8384萬 │ │19億5292萬300 │ │7821萬8128│ │5629萬8060│ │ │
│ │元 │3100元 │ │元 │ │元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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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加入榮騰公司及領取營運補助 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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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參與情形及領取補助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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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巫政陞巫政陞於102年11月1日加入成為會員後,除│
│ │ │以本身名義投資外,亦使用配偶吳芷珍、珍│
│ │ │寶閣藝品有限公司(下稱珍寶閣公司)、禾│
│ │ │加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禾加康公司)等名│
│ │ │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吳芷珍珍寶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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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秘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