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56號
TYDV,104,訴,1956,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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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6號
原   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堂樑
被   告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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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