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98號
聲 明 人 陳學儒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壬子(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壬子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 縣○○鄉○○路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附卷為憑, 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