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嚴珮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吳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但被告以新臺幣玖拾陸柒仟參佰參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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