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33號
TYDV,112,重訴,533,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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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故認至少應屬有償之袋地通行權云云。經查: ①另案確認袋地通行權案件之當事人為原告及被告劉光景,與 被告張彥得謝佾樺無關,且被告劉光景於另案確認袋地通 行權案件所主張之約定通行權與民法第789條之法定通行權 並非不能併存,原告主張被告劉光景未於另案確認袋地通行 權案件主張民法第789條法定通行權即認違反禁反言、權利 失效、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本難認有據。
 ②原告又主張被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所有之1027、1029 、1030地號土地形成袋地之原因與其無涉而主張仍得請求償 金云云。然依民法第789條規定,本即規定原土地所有人同 時或分別讓與數人之情形,通行權人無須給付償金,即受讓 人之間的關係,與本案並無不同,原告主張應有別於上開規 定而堅持要求被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給付袋地通行權 償金,顯無理由。況按上訴人既因讓售訟爭土地之一部分, 致被上訴人輾轉受讓之土地未能通達公路,依民法第789條 第1項規定:「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 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 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及此項鄰地通行權係為土地 利用之社會經濟目的,所賦予土地所有人之法律上當然負擔 ,原具有準物權之請求權性質,不因嗣後之土地輾轉讓與, 而得使原有通行權消滅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239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即便原告並非直接自同一地主而受 轉讓,亦不影響被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依民法第789 條規定取得之袋地通行權,併為敘明。
 ⒊從而,被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所有之1027、1029、103 0地號土地依民法第789條規定得通行原告所有之1025地號土 地,且無庸給付償金,故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是原告 先位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 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給付袋地通行權償金或通行1025 地號土地之利益,均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等所有如附表二「建物坐落地號」欄所示 土地之排水溝、自來水管線、電線經過其所有之1025、1026 地號土地之過水權及管線安設權之土地使用償金,並無理由 。
⒈按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 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 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 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 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



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 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項之規定,設置 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 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 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 慣。民法第779條第1至3項、第786條第1至3項固分別定有明 文。
⒉被告對於其等所有如附表二「建物坐落地號」欄所示土地之排 水溝、自來水管線、電線有經過原告所有之1025、1026地號 土地等情,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23頁),原告亦提出標示 排水管線之建造執照圖說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03頁),且自來 水公司亦回覆「名揚金城」社區之自來水管線有經過1025、1 026地號土地,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114 年3月12日台水二防漏字第1140003142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二第337頁),是上情應堪認定。
⒊又按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基地位置圖。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八、施工說明書。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建築法第30條、第32條、第39條前段、第10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可知,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須提出包含電力、電信、給水、汙水、排水等建築物設備圖說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足見不管係輸送電力、自來水之電線、管線及排水等設備,於建造當時即應有所規劃,並應依照核定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予以施工;故原告因而得提出標示排水管線之建造執照圖說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03頁),益證「名揚金城」社區於起造時即應有提出包含輸送電力、自來水之電線、管線及排水等設備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無誤。 ⒋而「名揚金城」社區之建造基地(包含原告之1025、1026地號 土地及被告所有如附表二「建物坐落地號」欄所示土地)原先 均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已如前述(詳事實及理由欄貳、四、 ㈡、⒉),並有1025、1026及如附表二「建物坐落地號」欄所示 土地之土地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 219至355頁);則「名揚金城」社區起造時土地均為相同地主 所有,當時於規劃「名揚金城」社區之輸送電力、自來水之 電線、管線及排水等設備時,即無原告主張民法第779、786 條排水、電線、水管須通過他人土地之問題,更無須徵詢鄰 地所有人意見及支付償金之情形。
⒌復參諸前述民法第789條法定通行權無須支付償金之規定;並 按民法第789條之立法意旨在於袋地通行權本屬相鄰土地間所 有權之調整,而土地所有人固得本於其所有權就土地任意為 土地一部之讓與或處分,但不得因此增加周圍土地之負擔, 倘土地所有人任意讓與或處分土地之一部,使土地成為袋地 ,既為其所能預見,或本得事先安排,即不得損人利己,許 不通公路之土地通行周圍土地。故土地之一部因強制執行, 致造成袋地之情形者,既非出於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或預 期其能事先安排,自無民法第789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足見土地所有人讓與處 分自己土地並不得因此增加周圍土地之負擔,且可得事先安 排土地通行之問題,則安排輸送電力、自來水之電線、管線 及排水等設備時亦應得在讓與或處分土地時,同樣可先行安 排;則本件被告所有如附表二「建物坐落地號」欄所示土地



之排水溝、自來水管線、電線雖有經過原告之1025、1026地 號土地,但「名揚金城」社區在起造時即應有考量此問題, 且因土地均為相同地主所有,應可推認地主有同意提供土地 以供施設排水溝、自來水管線、電線,也因而排除給付償金 之問題,如因嗣後讓與給不同人導致有須依民法第779條第2 項、第786條第1項給付過水權及管線安設權之土地使用償金 之爭議,對於後手顯失公平;況原告亦對於排水溝係建商一 開始建造即有設計(見本院卷二第441頁),故依相同法理,被 告所有如附表二「建物坐落地號」欄所示土地之排水溝、自 來水管線、電線雖有經過原告之1025、1026地號土地,應得 類推適用民法第789條規定,使被告無需給付使用償金,以符 法理及公平。
⒍再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 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查排水溝、自來水管線、電線等設施為日常生 活所必需,依經驗法則,買方向賣方購買房地時,對於排水 溝、自來水管線、電線設置,雙方均有期待應由賣方先行處 理完畢,而相關對價,則應已隱含在當初房地售價,以符合 不動產買賣交易之實務。從而,原告在買受1025、1026地號 土地時,早已為「名揚金城」社區之住戶,對於同社區住戶 之排水溝、自來水管線、電線設置有可能經過1025、1026地 號土地乙節,應屬可得而知之情形,卻利用因買賣而使不動 產導致異其所有人之結果,進而主張土地原為相同所有人之 情形,不致發生之過水權及管線安設權之土地使用償金,亦 已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
⒎從而,被告所有如附表二「建物坐落地號」欄所示土地之排水 溝、自來水管線、電線雖有經過原告之1025、1026地號土地 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先位依民法第779條第2 項、第786條第1項、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被告請求過水 權及管線安設權之土地使用償金,顯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許文明 拆除如附圖一所示地上物,並得請求被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許文明給付如附表三「總計」欄所示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六、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光景張彥得謝佾樺許文明應為之前開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且原告復未能舉 證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請求,惟被告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 訟而送達起訴狀繕本,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應自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給 付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5 日,見本院卷三第145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劉光景、張彥 得、謝佾樺許文明應給付如附表三「總計」欄所示金額, 及自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即屬正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正當,應予駁回。七、末以,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就原告勝訴部分分別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起訴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 1 劉光景 被告劉光景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編號1所示面積之地上物(占地約3.82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 被告劉光景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編號A1至A3所示面積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汽車、機車等)占有使用前開土地。 2 被告劉光景應給付原告113萬50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16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2萬4658元。 被告劉光景應給付原告116萬807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17元,並均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2萬8118元。 3 張彥得 被告張彥得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編號2所示面積之地上物(占地約3.52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 被告張彥得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編號B1所示面積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汽車、機車等)占有使用前開土地。 4 被告張彥得應給付原告113萬17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15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2萬4658元。 被告張彥得應給付原告117萬7898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20元,並均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2萬8118元。 5 謝佾樺 被告謝佾樺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編號3所示面積之地上物(占地約4.05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 被告謝佾樺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編號C1至C3所示面積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汽車、機車等)占有使用前開土地。 6 被告謝佾樺應給付原告113萬89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17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2萬4658元。 被告謝佾樺應給付原告119萬942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27元,並均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2萬8271元。 7 許文明 被告許文明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編號4所示面積之地上物(占地約4.44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 被告許文明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編號D1至D5所示面積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原告,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汽車、機車等)占有使用前開土地。 8 被告許文明應給付原告114萬42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19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284元。 被告許文明應給付原告26萬1787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前開地上物而騰空返還遭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日17元,並均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3897元。 9 賴麗金 被告賴麗金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賴麗金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0 古瑞桃 被告古瑞桃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古瑞桃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1 許菊梅 被告許菊梅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許菊梅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2 張美珍 被告張美珍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張美珍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3 黃廷中 被告黃廷中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黃廷中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4 劉邦錦 被告劉邦錦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劉邦錦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5 江宸緯 被告江宸緯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江宸緯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6 蘇光耀 被告蘇光耀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蘇光耀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7 黃瑞雯 被告黃瑞雯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黃瑞雯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8 黃秀玉 被告黃秀玉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黃秀玉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19 蔡清富 被告蔡清富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蔡清富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20 黃碧蓮 被告黃碧蓮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黃碧蓮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21 蔡建明 被告蔡建明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蔡建明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22 邱冬英 被告邱冬英應給付原告8萬8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1萬142元。 被告邱冬英應給付原告18萬99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自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狀三繕本送達後,按年給付原告2萬1845元。 23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建物門牌 建物坐落地號 地上物或地下物占用1025、1026地號土地面積 如附圖所示地上物自原告取得土地至起訴時之不當得利 自原告取得土地至起訴時之袋地通行權償金 自原告取得土地至起訴時之過水權、管線安設權之償金 原告請求給付總額 1 劉光景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27地號 附圖一編號A1至A3所示地上物共3.98㎡(計算式:0.06+0.06+3.86=3.98) 1.面積3.9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54,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日:面積3.9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面積66.4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907,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面積66.4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日=104,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面積15.12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206,4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面積15.12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3,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起訴前給付:54320元+907335元+206416元=1,168,071元(原告請求1,168,072元) 2.起訴後按日給付:17元 3.起訴後按年給付:104374元+23745元=128,119元(原告請求128,118元) 地下物水溝13.914㎡+自來水管1.21㎡=15.124㎡ 2 張彥得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29地號 地上物:附圖一編號B1所示:4.70㎡ 1.面積4.70㎡×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64,1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日:面積4.70㎡×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面積66.4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907,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面積66.4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日=104,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面積15.12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206,4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面積15.12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3,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起訴前給付:64147元+907335元+206416元=1,177,898元 2.起訴後按日給付:20元 3.起訴後按年給付:104374元+23745元=128,119元(原告請求128,118元) 地下物:水溝13.914㎡+自來水管1.21㎡=15.124㎡ 3 謝佾樺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30地號 地上物:附圖一編號C1至C3所示共6.18 ㎡(計算式:3.09+2.90+0.19=6.18) 1.面積6.1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84,3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日:面積6.1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面積66.4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907,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面積66.48㎡×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日=104,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面積15.221㎡×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207,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面積15.221㎡×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3,8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起訴前給付:84346元+907335元+207740元=1,199,421元(原告請求1,199,422元) 2.起訴後按日給付:27元 3.起訴後按年給付:104374元+23897元=128,271元 地下物:水溝13.914㎡+自來水管及地上電纜1.307㎡=15.221㎡ 4 許文明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31地號 地上物:附圖一編號D1至D5所示共3.96㎡(計算式:0.13+0.19+0.07+2.58+0.99=3.96) 1.面積3.96㎡×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54,0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日:面積3.96㎡×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面積15.221㎡×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207,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5.221㎡×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3,8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起訴前給付:54047元+207740元=261,787元 2.起訴後按日給付:17元 3.起訴後按年給付:23,897元 地下物:水溝13.914㎡+自來水管及地上電纜1.307㎡=15.221㎡ 5 賴麗金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33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6 古瑞桃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34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7 許菊梅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35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8 張美珍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36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9 黃廷中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37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0 劉邦錦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38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1 江宸緯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39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2 蘇光耀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40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3 黃瑞雯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41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4 黃秀玉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42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5 蔡清富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43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6 黃碧蓮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44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7 蔡建明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號 1045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18 邱冬英 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弄0000號 1046地號 間接通行排水溝13.914㎡ 1.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365×3173日=189,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每年:  面積13.914㎡×公告土地現值15700元/㎡×10%=21,8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前給付:189,902元 起訴後按年給付:21,845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告 請求期間 申報地價 占用面積 (㎡) 不當得利金額 (當期申報地價×占用面積×8% ×占用期間×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應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1 劉光景 107年11月17日至 107年12月31日 2640元/㎡ 附圖一編號A1至A3共3.98㎡ 2640元/㎡×3.98㎡×8%×1141/365×1=2,628(元以下四捨五入) 1.4,253元 (計算式:2628+1625=4,253)  2.起訴後按日給付2元  (計算式:2720元/㎡×3.98㎡×8%×1/365×1=2.37,元以下四捨五入)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2720元/㎡ 2720元/㎡×3.98㎡×8%×685/365×1=1,625(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6日 2 張彥得 107年11月17日至 107年12月31日 2640元/㎡ 附圖一編號B1共4.70㎡ 2640元/㎡×4.70㎡×8%×1141/365×1=3,103(元以下四捨五入) 1.5,022元 (計算式:3103+1919=5,022) 2.起訴後按日給付3元  (計算式:2720元/㎡×4.70㎡×8%×1/365×1=3,元以下四捨五入)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2720元/㎡ 2720元/㎡×4.70㎡×8%×685/365×1=1,919(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6日 3 謝佾樺 107年11月17日至 107年12月31日 2640元/㎡ 附圖一編號C1至C3共6.18㎡ 2640元/㎡×6.18㎡×8%×1141/365×1=4,080(元以下四捨五入) 1.6,604元 (計算式:4080+2524=6,604) 2.起訴後按日給付4元  (計算式:2720元/㎡×6.18㎡×8%×1/365×1=4,元以下四捨五入)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2720元/㎡ 2720元/㎡×6.18㎡×8%×685/365×1=2,524 (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6日 4 許文明 107年11月17日至 107年12月31日 2640元/㎡ 附圖一編號D1至D5共3.96㎡ 2640元/㎡×3.96㎡×8%×1141/365×1=2,614(元以下四捨五入) 1.4,231元 (計算式:2614+1617=4,231) 2.起訴後按日給付2元  (計算式:2720元/㎡×3.96㎡×8%×1/365×1=2,元以下四捨五入)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2720元/㎡ 2720元/㎡×3.96㎡×8%×685/365×1=1,617 (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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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