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原告之意思表示無得撤銷之情,已如前述,惟預告登記 之制度係為保全債權請求權之實行,且二者具有從屬性,若 欲保全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預告登記之目的即無法達成而 無存在之必要,是辦理預告登記之前提為債權請求權之存在 。而今依照系爭和解契約書之內容,原告與被告乙○○係合 意欲將系爭房地出售第三方,將價款之一半交予被告乙○○ ,顯見兩造均不爭執其等間就系爭房地並無買賣契約本約或 預約之存在,被告乙○○自始並無請求原告將系爭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其之請求權。揆諸上揭說明,系爭預告登記即 因不符從屬性之要件,而失其存在依據。是原告主張系爭預 告登記應予塗銷,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乙○○無請求原告將系爭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其之請求權存在,故系爭預告登記因違反從屬 性而應予塗銷,確屬有據。惟原告主張因受被告乙○○脅迫 或詐欺,而得撤銷簽署系爭和解契約書、辦理系爭抵押權設 定及預告登記等意思表示,並不可採;且被告乙○○將系爭 抵押權讓與被告甲○○,並未違反抵押權從屬性之要求。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 乙○○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所有權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 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基礎並無影響,無庸一 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