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61號
TYDV,103,補,661,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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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再審原告  李盈潔
再審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82
8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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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