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再審原告 李盈潔
再審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82
8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