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64號
TYDV,102,訴,1264,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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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呂火炎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健君
被   告 呂承
      陳呂鳳
      林宏駿
      呂長春
      呂長科
      呂紹雄
      鍾呂如花
      呂如桂
      呂美玉
      呂陳秋絨
      呂長壽
      呂建華
      呂美英
      呂美娥
      呂學義
      陳呂杏
      鄭石峰
      鄭秋林
      鄭進財
      鄭月霞
      郭祥
      郭金枝
      郭秋娥
      謝呂榮妹
      呂富美
      王呂鳳嬌
      呂玉和
      呂長順
      呂長星
      呂素惠
      呂邱菊妹
      呂學麟
      呂學俊
      呂學良
      呂學明
      呂宏騏(原名:呂學藤)
      黃呂沈
      徐盛諭
      徐盛寬
      徐翠霞
      徐雅慧
      徐茂通
      呂秀琴
      黃世明
      黃世賢
      黃婉如
      黃天固
      呂學註
      呂學瓊
      呂學貝
      呂學志
      呂彥玲
      呂曾春妹
      游正琳
      游正崇
      游雅晴
      鍾呂麗秀
      張呂鳳鳴
      呂瑞雲
      康黃秋芳
      呂學奇
      呂學忠
      呂學波
      呂學錦
      呂學文
      賴呂秀絨
      邱幸子
      呂秀賓
      呂秀娥
      呂明勳
      呂佳虹
      呂詹麗如
      林周美卿
      周明德
      周明瑛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銘祥
被   告  周明祺
      李應發
      李應欽
      劉李菊美
      鄒李秀葱
      李秀美
      徐李秀真
      李秀圓
      邱垂立
      吳秀春
      吳采玲
      邱招治
      邱金
      邱于容
      邱素貞
      張重明
      張憶雯
      陳阿友
      陳聰明
      陳聰德
      陳聰榮
      陳素卿
      陳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2 年1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呂阿章於民國三十八年就桃園縣大園鄉○○段○○○段○○○○○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權利範圍四六四分之二十,存續期間為無限期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就前項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第一項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 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併列 張春輝、張志強、張茂榮為被告,並請求:「㈠被告(含張 春輝、張志強、張茂榮在內及現附表所示之被告)應就呂阿 章於民國38年就桃園縣大園鄉○○段○○○段000 ○0 地號



土地,所設定之權利範圍464 分之20,存續期間為無限期之 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含張春輝、張志強、張茂 榮在內及現附表所示之被告)就前項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㈢被告(含張春輝、張志強、張茂榮在內及現附表所示之 被告)應將第1 項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見本院簡 易庭102 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33 號卷第9 頁反面、第10頁及 反面)。嗣於102 年12月10日撤回對張春輝、張志強、張茂 榮之起訴(見本院卷第228 頁及反面),並將上開第1 至3 項聲明變更如現聲明所示。原告所為核屬撤回訴之一部,依 上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除被告林宏駿呂長科呂紹雄呂長壽鄭秋林、郭 祥、呂富美徐盛寬徐翠霞林周美卿周明德、周明 瑛、吳秀春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分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
㈠坐落桃園縣大園鄉○○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 141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於38年間由被告之被繼承人 呂阿章設定地上權,權利範圍464 分之20,存續期間為無限 期(下稱系爭地上權)。查呂阿章早已死亡,其繼承人即被 告(原尚有張春輝、張志強、張茂榮,惟該三人已拋棄繼承 )尚未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
㈡系爭土地上現存有呂阿章於民國前5 年4 月26日建築完成之 桃園縣大園鄉○○段○○○段00○號之土造建物(門牌為桃 園縣大園鄉○○路0 段000 巷00○00號,面積為176 平方公 尺),該建物年代久遠已不堪使用;另尚有原告之祖父呂水 仙於民國40餘年所增建之磚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無稅籍 登記,未另申請門牌,門牌與前開建物同),目前亦無人居 住,原告將予以拆除不再使用。
㈢按民法第833 條之1 之立法理由已謂:「地上權雖未定有期 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 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 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 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 ,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又此項請求係變更原物權之內容, 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準此,系爭地上 權因所占面積甚小,亦已無權利人使用地上物,其設定年代 久遠,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地上 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如繼續存在有害於全部共有人使用



土地。為此,爰依民法第833 條之1 之規定,請求准許終止 系爭地上權。
㈣又地上權人對於土地得為特定之使用及支配,是地上權之存 在自有害於所有權使用收益之圓滿狀態。於地上權消滅後, 無論其消滅之原因為何,地上權人自負有塗銷地上權登記之 義務,民法就此雖未有明文,仍應為肯定之解釋。而地上權 為財產權,塗銷地上權登記為使權利消滅之處分行為,數繼 承人因繼承取得地上權,於分割遺產前,地上權屬繼承人公 同共有,非得公同共有人同意不得為之。又不動產權利之登 記於登記名義人死亡後,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且為維持登記 之連續性,應認在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尚不得逕行請 求塗銷該登記。本件被告為呂阿章之繼承人,自應由其等繼 承系爭地上權,又系爭地上權縱依法准予終止,惟其登記之 存在自屬妨害原告所有權圓滿之行使,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人 及共有人之地位,並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自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759 條及第821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就系 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㈤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呂鳳呂彥玲呂曾春妹李應發鄒李秀葱、徐李 秀真、邱金妹、邱于容部分:
⒈陳述:同意塗銷地上權。
⒉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林宏駿部分:
⒈陳述:伊不知系爭土地設定有地上權,如果原告要整修建物 伊同意,如果要賣掉土地伊不同意,不同意塗銷地上 權。
⒉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呂長科部分:
⒈陳述:伊認原告應給付租金,所以不同意塗銷地上權。又原 告主張舊建物部分有60年無人使用,是不實在的,原 告於1 年前還在使用,現在舊的及新的建物都沒有人 使用。又伊於102 年12月9 日去現場看,建物之電錶 在走、信箱有信件,不像是沒人住,但現場是沒有人 。
⒉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㈣被告呂紹雄呂長壽呂學義郭金枝部分: ⒈陳述:系爭地上權是伊等的物權,受到憲法之保障,所以不 同意塗銷地上權。
⒉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㈤被告郭祥呂富美周明德部分:
⒈陳述:伊等要繼承系爭地上權,不同意塗銷地上權。 ⒉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㈥被告林周美卿周明瑛部分:
⒈陳述:原告應與被告用協談的方式處理,不同意塗銷地上權 。
⒉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㈦被告吳秀春部分:
⒈陳述:系爭地上權是祖先留下來的,伊認沒有理由也沒有義 務塗銷。
⒉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㈧被告吳采玲部分:
⒈陳述:不同意塗銷地上權。
⒉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㈨被告鄭秋林徐盛寬徐翠霞、邱素貞、陳美妹部分: 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曾到場,然對原告之主張未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㈩被告呂承呂長春鍾呂如花呂如桂呂美玉呂陳秋絨呂建華呂美英呂美娥陳呂杏鄭石峰鄭進財、鄭 月霞、郭秋娥謝呂榮妹王呂鳳嬌呂玉和呂長順、呂 長星、呂素惠呂邱菊妹呂學麟呂學俊呂學良、呂學 明、呂宏騏、黃呂沈徐盛諭徐雅慧徐茂通呂秀琴黃世明黃世賢黃婉如黃天固呂學註呂學瓊、呂學 貝、呂學志游正琳游正崇游雅晴鍾呂麗秀、張呂鳳 鳴、呂瑞雲康黃秋芳呂學奇呂學忠呂學波呂學錦呂學文賴呂秀絨邱幸子呂秀賓呂秀娥呂明勳呂佳虹呂詹麗如周明祺李應欽劉李菊美李秀美李秀圓邱垂立邱招治、張重明、張憶雯、陳阿友、陳聰 明、陳聰德、陳聰榮、陳素卿部分: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之一,權利範圍為928 分之222 (見102 年司桃簡調字第433 號卷第20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
㈡系爭土地於38年間由被告之被繼承人呂阿章設定權利範圍為 464 分之20(176.1 平方公尺)、存續期間為無限期之地上 權(見102 年司桃簡調字第433 號卷第20頁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
㈢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為桃園縣大園鄉○○路0 段000 巷00○ 00號建物有土造及磚造兩部分,其中176 平方公尺之土造部



分係桃園縣大園鄉○○段○○○段00○號建物,於民國前5 年4 月26日建築完成,建物所有權人為呂阿章、呂賢明、呂 火炎即原告、呂有田(見本院卷一第255 頁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磚造部分則為原告之祖父呂水仙於民國40餘年所增 建(未辦保存登記,無稅籍登記,門牌與前建物同,見本院 卷一第246 頁照片)。而上開建物原由原告使用。 ㈣呂阿章已死亡,其繼承人即為本件被告(見102 年司桃簡調 字第433 號卷第15至17頁呂阿章之繼承系統表。原尚有張春 輝、張志強、張茂榮,惟該三人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取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1366號拋棄繼承案卷查 閱無訛)。又各被告之被繼承人分別如附表所示,被告尚未 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原告得否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系爭 地上權登記?
五、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就「原告得否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乙節,經審認原告之請 求為有理由:
⒈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所占面積不大,目前亦無權利人使用 ,其存續期間已逾20年,且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爰 依民法第833 條之1 之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等語。 ⒉被告林宏駿呂長科呂紹雄呂長壽呂學義郭祥郭金枝呂富美林周美卿周明德周明瑛吳秀春、吳 采玲則抗辯:伊等不知系爭土地設定有地上權,原告應給付 租金,伊等之物權受到憲法之保障,原告應與被告用協談的 方式處理,原告應整修建物再使用,而不能拆除建物出售土 地,又此地上權是祖先留下來的,被告要繼承,不同意終止 地上權等語。
⒊按99年2 月3 日增訂之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地上權未 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 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 或終止其地上權」,同日增訂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 1 規定:「修正之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 華民國99年1 月5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 ,亦適用之」,同施行法第24條規定:「本施行法自民法物 權編施行之日施行。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 文,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是本件自有上開增訂條文之適 用。




⒋經查,系爭土地上現有門牌為桃園縣大園鄉○○路0 段000 巷00○00號之土造及磚造兩部分建物,其中176 平方公尺之 土造部分係桃園縣大園鄉○○段○○○段00○號建物,於民 國前5 年4 月26日建築完成,迄今已有100 餘年;磚造部分 則為原告之祖父呂水仙於民國40餘年所增建,迄今已約60年 ,此有該土造建物之現場照片4 張及磚造建物之現場照片3 張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53 頁及反面、第254 頁及反面 )。而原告主張:上開建物原由原告使用乙節則為被告所不 爭執。
⒌原告復主張:上開建物因年代久遠已不利使用,目前無人居 住或使用乙節,則據被告呂長科抗辯:該建物之電錶在走、 信箱有信件,不像是沒人住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20 頁反面 102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提出現場照片12張為憑 (見本院卷二第231 頁)。惟被告呂長科除自承:現場是沒 有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0 頁反面),其與被告呂紹雄前 於102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時已陳明:伊等有到現場看,目 前無人居住等情屬實(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是其嗣後抗 辯:系爭建物仍有人居住或使用云云即非可採。故原告主張 :上開建物因年代久遠已無人居住或使用乙節洵屬有據。 ⒍爰審酌系爭地上權係成立於38年間,未定有期限,迄今早逾 20年,而系爭地上權原係以建築改良物之存在為目的,然該 地上建物各已存在100 餘年或60年,原雖為原告所使用,然 於荒蕪後原告已欲拆除建物不欲利用,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亦 已不存在等一切情形,本院認倘任其繼續存在,勢必有礙於 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對系爭土地之使用,且有害於土地之經濟 價值。綜上,原告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自屬有理由。而 被告所抗辯:不知有系爭地上權,原告應給付租金,物權受 到憲法之保障,原告應與被告協談或整修建物再使用云云, 則與本爭點要件之認定無關,並不足採。
㈡就「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 系爭地上權登記」乙節,經審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⒈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縱依法准予終止,惟於未塗銷前形式 上仍登記存在,自屬妨害原告所有權圓滿之行使,而塗銷地 上權係屬物權消滅之方式,屬處分物權行為,原告得本於所 有權人地位,並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系爭地上 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等語。
⒉被告林宏駿呂長科呂紹雄呂長壽呂學義郭祥郭金枝呂富美林周美卿周明德周明瑛吳秀春、吳 采玲則抗辯:系爭地上權是祖先留下來的,被告要繼承,不 同意塗銷地上權等語。




⒊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 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 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同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821 條亦有規定。查系爭地上權既經本院認定應 予終止業如上述,則系爭地上權之登記自屬有礙原告及其他 共有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完整,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之 共有人之一,被告則為呂阿章之法定繼承人,故原告依上揭 規定,請求被告應辦理地上權之繼承登記,並將地上權登記 予以塗銷,於法亦屬有據。而被告之上開抗辯並不影響原告 請求權之成立及行使。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33 條之1 、第759 條、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821 條及繼承等之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 及被告應就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 法核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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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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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呂承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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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呂鳳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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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宏駿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掌之繼承人呂秀丹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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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呂長春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清之繼承人 │
├──┼────────┼──────────────────────┤
│ 5 │呂長科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清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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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呂紹雄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清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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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鍾呂如花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清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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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呂如桂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清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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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呂美玉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清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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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呂陳秋絨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能之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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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呂長壽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能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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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呂建華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能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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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呂美英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能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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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呂美娥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呂學能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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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呂學義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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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呂杏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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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鄭石峰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鄭呂束妹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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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鄭秋林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鄭呂束妹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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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鄭進財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鄭呂束妹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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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鄭月霞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鄭呂束妹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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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郭祥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郭呂白梅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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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郭金枝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郭呂白梅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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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郭秋娥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郭呂白梅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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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謝呂榮妹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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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呂富美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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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王呂鳳嬌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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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呂玉和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坤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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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呂長順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學銳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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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呂長星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學銳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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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呂素惠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學銳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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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呂邱菊妹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學銳之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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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呂學麟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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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呂學俊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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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呂學良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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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呂學明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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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呂宏騏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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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黃呂沈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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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徐盛諭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徐呂桂香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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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徐盛寬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徐呂桂香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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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徐翠霞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徐呂桂香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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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徐雅慧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徐呂桂香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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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徐茂通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徐呂桂香之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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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呂秀琴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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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黃世明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秀珍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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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黃世賢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秀珍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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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黃婉如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秀珍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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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黃天固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財之繼承人呂秀珍之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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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呂學註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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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呂學瓊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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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呂學貝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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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呂學志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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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呂彥玲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呂學堂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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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呂曾春妹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呂學堂之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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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游正琳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呂易真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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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游正崇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呂易真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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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游雅晴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呂易真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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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鍾呂麗秀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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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張呂鳳鳴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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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呂瑞雲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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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康黃秋芳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富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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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呂學奇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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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呂學忠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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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呂學波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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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呂學錦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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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呂學文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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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賴呂秀絨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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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邱幸子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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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呂秀賓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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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呂秀娥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福來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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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呂明勳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楊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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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呂佳虹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楊之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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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呂詹麗如 │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楊之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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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林周美卿 │呂阿章之繼承人游呂必妹之繼承人游阿珠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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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周明德 │呂阿章之繼承人游呂必妹之繼承人游阿珠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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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周明瑛 │呂阿章之繼承人游呂必妹之繼承人游阿珠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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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