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琦(即李秀清承受訴訟人)
李玉玲(即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李學良(即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李秀彬(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承翰(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省甫(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紫綺(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家豪(即李友強承受訴訟人)
李洪秀蓮(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李建霖(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李玉鈴(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涂寶年(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群達(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得德(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伊蘭(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君玫(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陳澤軒(即賴淑仙承受訴訟人)
冼杏嬌(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黃俊維(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李秀龍(兼李錦上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