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8年度,1號
TYDV,108,重訴更一,1,20241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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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琦(即李秀清承受訴訟人)

李玉玲(即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李學良(即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李秀彬(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承翰(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省甫(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紫綺(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家豪(即李友強承受訴訟人)

李洪秀蓮(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李建霖(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李玉鈴(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涂寶年(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群達(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得德(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伊蘭(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君玫(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陳澤軒(即賴淑仙承受訴訟人)

冼杏嬌(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黃俊維(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李秀龍(兼李錦上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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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