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予以撤銷,均無理由,應駁回其起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核與 本件判決之基礎及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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