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083號
TYDV,93,訴,1083,200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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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予以撤銷,均無理由,應駁回其起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核與 本件判決之基礎及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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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