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94年度,3號
TYDM,94,矚訴,3,2006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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檯,本來一到三櫃檯泛綠很少,泛綠群眾一上來,剛好閃過 四、五櫃檯部署的警力,警力很多又是替代役,所以群眾不 服警力指揮產生衝突」、「下大雨之前,泛綠群眾大部分都 在東一路停車場聽汪笨湖等人演講,後許多人進來避雨才發 生衝突,本來祇有少部分泛綠在規劃的一到三櫃檯,一開始 都沒有衝突,後來安全走廊已經失控,沒有辦法區隔雙方」 等語。並強調警察機關當日「最成功的是讓正常要出境的旅 客都沒有受到影響」、「我不認為雙方群眾當天去機場目的 就是要去幹架的」等語。足見警察機關事先研判即不認為本 件被告等係以施強暴之目的而公然聚眾,純係因雨致大批群 眾湧入第二航廈,超出原先評估之因素,警方未及阻止,致 雙方人馬近距離接觸引發衝突。事發時在現場觀察整個衝突 過程,亦不認為公然聚眾後有施強暴之犯意,而係數個突發 狀況所導致。
 ㈥末查被告己○坦承持彈弓朝人群中射擊小石頭一次之行為,  有現場拍攝錄影帶之翻拍相片附卷足證,及自被告己○家中 查扣,其當日所著之花襯衫扣案在卷可證,經互核被告之自 白,足認相符。至扣案橡皮筋一條及石頭四顆,係案發數日 後,另自被告己○機車內所查扣,與己○所辯現場係持他人 借予之彈弓,已有不符,實難證明事後在被告己○機車內所 查扣之石頭、橡皮筋係其當日攜帶至機場之物。再者,翻拍 相片所示,被告己○係朝上射擊,並非對準人群射擊,且僅 有射擊一次之行為,並非連續不斷朝人群中射擊。是否足證 有下手實施強暴手段,檢察官未能指出其他證明方法。而被 告乙○○庚○○壬○○人及己○,雖均自承加入民主進 步黨,為民主進步黨一般黨員,惟並無於黨內擔任職務,此 有本院向民主進步黨部函查,該黨中央黨部以二00五年六 月十四日組十一字第A05060851 號函暨附件在卷為證。又查 經本院分離審判詰問證乙○○庚○○壬○○,均證稱不 認識己○,案發當日己○並未與其等一同至桃園機場,亦未 見到己○以彈弓發射石頭之舉或毆打泛藍人士等語。以乙○ ○、壬○○對於發生衝突情況之說明,顯然並無任何在場抗 議之人,特別是立場相左之人有遭己○射出石頭所傷,另查 被告乙○○庚○○壬○○均係設籍台東縣台東市,實際 居住於台東縣,而與己○係設籍台北縣三重市,實際居住於 三重市,相距住居所甚遠,參以當日至桃園機場抗議連戰之 人來自台灣各縣市皆有,業據證人甲○○結證在卷,業如上 述。被告乙○○庚○○壬○○等人所攜帶至機場之物, 為旗竿、甘蔗及雞蛋等物,與己○所持之彈弓、小石頭等物 ,顯非同類之物,足認被告己○所辯,並非與乙○○等人共



同至機場,而係一人單獨前往者,應堪採信。是被告己○至 機場與群眾共同抗議連戰之行為,就被告己○而言,並無所 謂公然聚眾之「首謀」者存在,而無從與之有犯意聯絡可言 ,對此一前提檢察官既無從證明,己○所為持彈弓射擊小石 頭一次之行為,自不得以公然聚眾下手施強暴罪相繩。又查 己○以彈弓朝上射擊小石頭一次之行為,固係出於抗議之目 的,惟此與刻意攜帶鐵棍至現場並用以傷人之行為相同,其 行為已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具直接煽動性,弊害嚴重 ,顯已超出言論自由之界限,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雖 該石頭掉落恐造成有人身體受到傷害之結果,己○當能預見 ,可認已著手於傷害罪之構成要件,然因檢察官未能證明該 石頭已造成有人身體傷害之實害結果,更遑論己○之行為與 重傷害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雖檢察官認被告己○所為成立 重傷害未遂犯行,惟對被告己○係出於傷害或重傷害預見之 主觀犯意部分,檢察官未提出積極事證予以證明,以被告己 ○意在表達抗議連戰先生訪問中國大陸,臨時與在場「泛藍 」群眾意見對立,突然引暴衝突之情況,並無法認定被告己 ○有重傷害他人之主觀犯意,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原則,僅能認被告己○係預見或漠不關心可能出現之傷害結 果而朝天射擊小石頭,傷害罪不罰未遂,己○此部分犯行, 自屬不罰。
 ㈦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等所辯,係因為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  於中國通過「反分裂法」未久,竟仍出訪中國,而至桃園機 場抗議等語可信。且被告乙○○庚○○壬○○等所攜帶 之旗桿、雞蛋、甘蔗及關刀等物,均係用以表達抗議之用具 及道具使用,被告等毋寧係行使其等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及集會自由基本權,而乙○○發起本次抗議之目的既如上述 ,其所聚眾者自係政治理念及立場與之相同者,其中尚不乏 自發性前往抗議者,庚○○所持關刀經本院勘驗並未開封, 又無證據證明其在現場有用以傷人,顯見其辯稱該關刀係用 以配合其身上所書寫「殺連戰、救台灣、賣國老賊看刀」等 文字之效果可採。而此等言行,係表達其對於身為在野第一 大黨之國民黨主席,且曾任副總統之連戰之抗議,此等針對 公眾人物或公職人員所發「政治性」之言論,自應以嚴格審 查之標準,依當時臺灣社會對於此種出訪行為之爭議,庚○ ○基於合理相信之確信,自難謂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 而刻意杜撰),言論自由保障每個人說出對於公眾人物或公 職人員的想法,當然包括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之批評 ,這正是台灣社會所建立彌足珍貴的權利,即使每個人的品 味未必高尚,本院相信連戰先生當有此接受批評之雅量。至



於現場發生之衝突,固然壬○○自承持旗竿與「泛藍」群眾 對打,惟此究係因為現場失控,群眾激憤下之偶發行為,而 非預謀之行為。是實難證明被告等自始有妨害社會秩序,而 意圖施強暴手段之情。乙○○自難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條之 「首謀」要件,而在欠缺首謀成立之前提下,壬○○、庚○ ○自無成立下手實施強暴及在場助勢犯行之可能,更遑論檢 察官未能證明壬○○有毆打傅忠雄之犯行(此部分尚據傅忠 雄撤回告訴,詳如後述)。因而不能證明被告等有檢察官所 指犯行,且己○以彈弓射擊小石頭,未能證明傷害結果之行 為不罰,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乙、不受理部分
一、聲請意旨另認,被告壬○○於上述時地,毆打中國國民黨桃 園市黨部傅忠雄,致傅忠雄有右側腎挫傷、臉及頸之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壬○○尚另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 傷害罪嫌,而與所涉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後段之公然聚眾下 手施強暴罪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語。二、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 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法第 二百八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同法第 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傅忠雄對被告壬○○提出刑法傷害案件之告訴 ,業經告訴人傅忠雄於簡易處刑程序訊問中,以言詞撤回告 訴,有訊問筆錄一件附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一0三六 號卷足查。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之訴訟條件須始終存在, 如有欠缺,即應為不受理之形式判決。依前述說明,此部分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部分與被告壬○○所涉犯刑法 第一百五十條後段之公然聚眾下手施強暴罪嫌,既經檢察官 認為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與無罪判決分別 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雄、鍾雅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崔 秉 君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 寶 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全文內容(二00     五年三月十四日公布)(資料來源:中國時報、聯合     報)
一、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 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 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二、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 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 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 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三、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 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四、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 聖職責。
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 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 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 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六、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 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   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   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   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七、國家主張透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 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 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八、「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 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 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 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九、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 ,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 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 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十、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國際社會對於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前後之反應一、美國 (劉屏/華府報導,中時晚報 2005/03/14)  美國國務卿萊斯女士13日表示,《反分裂國家法》升高緊張 情勢,殊無必要。她同時指出,片面升高緊張情勢無助於台海 和平。
  萊斯參加美國廣播公司(ABC) 電視節目「本週」,當時中 共人大尚未通過反分裂法。主持人史蒂芬諾波洛斯問及此法, 萊斯簡單回答說:「我們已經告訴雙方,採取片面步驟升高台 海緊張,於事無補」。主持人追問:「這項立法是步驟之一嗎 ?」萊斯回答說,「很明顯,那會升高緊張,而升高緊張既無 必要,也不是好事」。她說,長期以來,美國一直是台海爭議 中的安定力量,「我們有一個中國政策,每個人都了解。關鍵 是任何一方都不應片面改變現狀」。  萊斯說,此時此刻, 崛起的中國在國際政治上有健康的一面,同時也有麻煩的一面 。健康面是美國與中共合作反恐,進展良好;共同經由六方會 談處理北韓核武議題,合作也良好。麻煩面包括:中共的軍事 發展令美國憂心;台海緊張也令美國憂心;中國大陸的經貿需 要更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
二、日本(楊珮玲/東京十一日電,中國時報2005/03/12)  對中共擬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日本政府今天對此表達 了至今最明確的反對立場。日本外務省報道官千葉明說,對兩 岸問題,日本政府「反對除了和平解決之外的所有方法」,並 非常擔心中方所提的「非和平方式」可能對台海安定造成的負 面影響。
  千葉明說,希望中方在審議反分裂法之時,要考慮日本的擔 心和立場。
  當被問到是否曾經透過管道將日方的想法傳遞給中方、或者



日本可不可能像美國一樣直接要求中方重新考慮是否通過此法 時,千葉明表示,中方要如何考慮是中方的考量,但日本方面 要表達日方的擔憂和立場。但他同時也強調,日本反對以武力 解 決台海問題是日本的一貫立場,日本方面同時也注意到胡 錦濤說不放棄和平統一的努力。對於台灣問題,他也表示日本 仍遵循過去日中共同聲明的原則。
  他也說,在台海問題上,日本仍然強調透過當事者對話和平 解決的重要性。千葉明是在接受台灣媒體詢問時表達上述立場 。
  之前日本官房長官細田博之和外務省在接受日本或台灣媒體 詢問有關「反分裂法」的立場時,都曾表達過強烈的擔憂,但 這次是明確的提出「反對除了和平解決之外的所有方法」,與 中方甫提出的可能在三條件下「非和平方式」處理台灣問題形 成對比。
  除了日本官方之外,日本媒體近日來也大幅報導反分裂法對 區域間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並有多家主要平面媒體以社論的 專論方式呼籲中國,不要製造台海緊張情形,也強調台海局勢 不只是兩岸問題,更深繫區域和平安全穩定。
  日本「朝日新聞」今天也刊出了專訪美國國會對中政策超黨 派諮詢單位「美中經濟安保檢討委員會」的委員長達馬特。達 馬特在訪問中表示,布希政府應該考慮對中國的反分裂法採取 對抗措施,中國方面應該放棄這個法案;他也表示希望能夠實 現之前觸礁的相關美國對台武器銷售案。
三、歐盟理事會(中央社/巴黎十四日電,中時晚報 2005/03/15)
  歐盟14日就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發表聲明,表示反對 任何使用武力的行為。歐盟指出,兩岸應發展建設性對話,秉 持春節期間兩岸包機直航的精神,發展建設性對話,增進雙方 理解。
  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代表聲明,歐盟實行一個中國政策,但 同時強調台海兩岸應尋求和平解決途徑,反對任何使用武力行 為。
  歐盟對中國反分裂法指明可使用非和平方式表示憂慮,認為 這將削弱兩岸近來顯示的正面進展。歐盟要求各方避免單方挑 起緊張情勢的行動,鼓勵雙方秉持春節期間促成兩岸包機直航 的精神,發展建設性對話,增進雙方理解。
四、美國眾議院(劉屏/華盛頓十七日電,中國時報2005/03/18 )
  美國眾議院十六日下午以四二四比四票通過決議案,對中共 的《反分裂國家法》表達嚴重關切,並重申台灣前途應和平解



決。議員隨後表示,逾百分之九十九的支持率,代表議員普遍 共識。
  眾議院以接近全票通過這項第九十八號決議案後,國會助理 表示,參議院方面亦有人主張提出類似議案。不過國會即將從 明天起休會兩星期,今天議程爆滿,並且延會至晚上,能否有 時間議決仍有變數。
  決議案提出四項主張:一、《反分裂法》為對台動武而改變 現狀立下法理正當性,美國嚴重關切。二、美國總統應指示各 級官員向中方反應美國的嚴重關切。三、美國政府應重申政策 ,即「台灣前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且應得到台灣人民同意」 。四、美國政府應繼續鼓勵兩岸對話。
  決議案通過之際,台北駐美代表李大維正應眾院「台灣連線 」之邀在眾院芮本大樓演說。他即席對眾院友人以及眾院國際 關係委員會主席海德表示衷心感謝。李大維隨後告訴媒體,四 項主張代表了四百餘位眾議員的共同心聲,如果參院也通過此 案,將成為兩院的共同決議案,充分代表美國普遍民意。  這種決議案代表國會立場,對行政部門並無法定約束力,但 是讓行政部門擁有堅強後盾據以對外交涉,尤其是國務卿萊斯 即將訪問中共,這個投票結果極具意義。國關委員會一位資深 助理表示,萊斯可以告訴中共領導人,「你們的人大近乎全票 通過,看,我們的眾議院也幾乎是百分之百表達嚴重關切。所 以…」。
  李大維演說主題是兩岸關係與反分裂法。演說後舉行閉門討 論。據指出,出席人士對台灣的可能反應表示關切,也關心中 共是否會動用這項法律。李大維告訴他們,陳總統重申不碰觸 涉及主權等敏感議題,而且憲改是依照憲政程序,亦即需要國 會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因此台灣不會讓中共有藉口動用反 分裂法。
【附件三】三二六大遊行報導(記者陳敏鳳、陳金松/台北報導     ,2005/03/27聯合報)
  以向中共反分裂法嗆聲為名的三二六大遊行,昨天在台北登 場,中華民國總統、行政院長首次上街遊行。
  陳水扁總統在終點站凱達格蘭大道上與群眾手持加油棒,高 呼「保民主‧愛和平‧護台灣」口號,全程未發表任何談話。  由民進黨、台聯黨及民間五百多個社團成立的「民主和平護 台灣大聯盟」,昨天發起百萬人大遊行,兵分十路,最後集聚 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主辦單位宣稱有超過百萬人參與。 台北市警察局則估計,遊行人數約廿七萬五千人。  整個遊行過程平和。隊伍行經路段及傍晚散場時,出現短暫 的交通擁擠。但昨天一整天,台北交通還算順暢。



  總統及第一家庭成員穿上防彈衣,首次走上街頭,軍警及特 勤人員出動至少五百人保護總統安全。維護遊行秩序的警力超 過一萬五千人。
  陳總統從杭州南路、仁愛路口出發,約半小時走到凱達格蘭 大道終點,全程約一千兩百公尺。
  這場遊行不僅兩岸重視,更引起國際關切。中共昨天由官方 的新華社發布評論員文章,以強悍語氣質疑,臺灣當局的一些 政要人物公開挑唆、並直接參與遊行,在兩岸關係發展的緊要 時刻,「他們」的所做所為,要將兩岸關係引向何方?  來自十路的人馬,昨天由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帶領的第一大隊 率先抵達凱達格蘭終點。陳總統和家人也在三時半遊行到達終 點,在場民眾爆以熱烈的歡呼聲。
  現場隨即以表演為主的民主和平嘉年華會,取代過去的政治 人物演說。蘇貞昌代表大會宣讀「三二六民主和平護台灣祈願 文」指出,「我們珍惜民主,反對中國干涉台灣內政的不民主 心態!我們愛好和平,反對中國武力威脅台灣的非和平手段! 」
  五時許,未參加遊行的副總統呂秀蓮帶著墨鏡到達現場,主 持祈福儀式。
  陳總統在五時十五分上台為活動壓軸,與群眾高舉加油棒, 高呼「保民主‧愛和平‧護台灣」口號,隨後,會場中啟動「 和平儀式」,由設置在凱道上的白色「民主明珠」射出光束, 打向紅色的「飛彈海膽」,象徵以民主之光擊碎中國的武力威 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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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