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其處罰之對象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 該罪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 維護。與刑法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 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 ,亦有差異。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 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 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上字第37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臺灣地區金融 市場於近年間之銀行公告定存利率均在1 %以上未達2 %【 以「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為例,若以期別 九個月以上至未滿十二個月、金額未達500 萬元而言,於10 0 年至103 年間固定利率依序為年利率1.03%、1.24%、1. 24%、1.24%】,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並有臺灣銀行新臺 幣存(放)款牌告利率之網路公開資訊1 份在卷可稽(見卷 156 第70頁至第73頁),而投資人因投資上開方案,即可獲 得年利率13.33 %(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7.39%(即 互助會方案)、24%至120 %(即借貸契約方案)之利息, 已如前述。職是,被告王啓訓以亞福公司名義招攬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投資,並許以相當年息7.39%至120 %不等之高 額利息,邀約如附表一編號2 、3 、5 至7 、10、13、15、 16、19至22、24、27至33、35至37、39、41、42、44至46、 48至55、57、58、61至68-1、72至75、77至79、81至87、89 至92、94至98、100 至105 、107 至110 、112 、113 、11 6 、118 、120 至127 (即起訴書附表一冬股部分)、附表 二編號1 至156 (即起訴書附表二公股部分)、附表三編號 1 至55(即併案一部分)及附表四編號1 、3 至13(即併案 二至六部分)所示被害人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互助會 方案或借貸契約方案,相較於當時金融市場銀行存款之利率 ,被告王啓訓所提供之利息確與本金顯不相當,自與銀行法 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相符。
㈣被告王啓訓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以上開「亞福公司代 理商方案」、「互助會方案」、「借貸契約方案」等方案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加入會員,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則 與被告王啓訓間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除持有、管理亞福公司所申設及許仟垣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 戶外,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在亞福公司均有從事收取、管理
被害人所交付之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互助會方案及借貸契 約方案等投資款項,且渠等2 人亦可以登錄亞福公司之電腦 系統,核對、計算與發放亞福公司每個月應給予被害人之利 潤、獎金或得標金額:
⑴就亞福公司員工之角度而言:
①證人朱霈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比較常接觸被告梁 語綺,被告梁語綺算是我的主管,負責亞福公司的會計業 務。我的工作內容就是提領現金、辦理匯款(例如:被告 梁語綺交付資料讓我去跑銀行)與作帳(例如:代理商每 個月要領取的7,000 元),帳目都是由我製作完成後,再 交由被告梁語綺閱覽。而上開所稱的「資料」,是指被告 梁語綺交給我領錢需要用到的存簿及印章,並同時告訴我 要領多少錢或匯款多少,但是匯款單已經事先寫好,存簿 則是在被告許仟垣名下,我記得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亦 有被告許仟垣的印章。公司的印鑑章及存摺平日應該是由 被告許仟垣、梁語綺自行保管,渠等2 人平常請我去銀行 領錢的時候,已經事先將公司的印鑑章及存摺交給我,但 是也有可能在前一天就已經準備妥當。代理商每個月可以 領取的7,000 元(即代銷金及利潤),與之後在互助會的 得標金額,都是由待在2 樓的櫃檯小姐詹凱茹、呂尉慈及 楊櫻梅(楊櫻梅在我進入公司沒多久後即離職)負責發放 ,渠等3 人在忙的時候,我與被告梁語綺都會下樓幫忙。 櫃檯小姐在現場若是沒有足夠的現金,就會打電話到4 樓 找被告梁語綺,告知被告梁語綺現金已經快沒有了,被告 梁語綺若是手邊還有現金,就會請我們拿下去2 樓給櫃檯 小姐,反之,則交代我去銀行領錢。被告梁語綺應該有在 計算獎金,係因我有看見她都在算金額,而且是自己在算 ,但是我無法確定她是否在算代理商可以領回的代銷金及 利潤,或日後在互助會的得標金額等語(見卷144 第59頁 、第63頁至第64頁)。
②證人即亞福公司行政小姐林家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被告許仟垣是老闆娘,沒有特別負責什麼事情,只有在公 司裡面上下走動,我們若是有什麼事情,可能會先告訴被 告許仟垣,或是向被告許仟垣報告;被告梁語綺則是被告 許景明的配偶,被告梁語綺是會計,負責管理我們這一群 小姐,當時包含我在內共有5 名同事。我在亞福公司的職 稱就是「小姐」,工作內容是負責計算獎金,而且我只有 負責互助會這一區塊,不包括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就互 助會部分而言,會員得標之後是到2 樓櫃檯領錢,並經由 楊櫻梅向被告梁語綺報告,只要是領錢,都要事先告訴被
告梁語綺,而且事前已經將金額算好,由被告梁語綺拿錢 給我,我再將錢拿給楊櫻梅,楊櫻梅再交給會員,是以互 助會的獎金是由被告梁語綺計算。雖然我沒有負責亞福公 司代理商方案,但是該方案每個月可以領回的7,000 元, 會員也是先找2 樓櫃檯小姐(即楊櫻梅與另外一位我已經 忘記名字的小姐),2 樓櫃檯小姐會找被告梁語綺,被告 梁語綺再拿錢給小姐,小姐再將錢轉發給會員。又計算獎 金的程式是安裝在電腦裡面的一套系統,好像沒有設定帳 號、密碼,我負責的互助會部分,一樣也是一套系統,我 只有清楚我的系統,沒有使用其他的系統,而且我的電腦 裡面也沒有安裝其他系統。此外,萬馬奔騰招商方案(即 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是由楊櫻梅負責,除了前面的小姐 以外,被告梁語綺亦會操作系統,被告許仟垣可能也會使 用系統,係因我有看過被告許仟垣使用系統,但是被告許 仟垣不會一直去操作系統,係因被告許仟垣不是在計算獎 金,而是進去系統裡面看一下。我還曾經看過被告梁語綺 在計算督導的獎金。也是一樣使用電腦在計算,計算好之 後會再核對一下。被告梁語綺計算獎金都是使用電腦在計 算等語(見卷144 第98頁、第99頁正反面、第102 頁、第 105 頁反面)。
③證人許惠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許仟垣是董事長 ,基本上會員都是與被告許仟垣接洽,由被告許仟垣服務 會員及向會員收錢,2 樓櫃檯都是負責收取會員所繳交會 費,會員若是要領回獎金,亦是找2 樓櫃檯處理,且被告 許仟垣有時候也會待在那裡;被告梁語綺是會計,負責計 算獎金,會員找下線進來都會有獎金。我知道投資亞福公 司代理商方案,每個月可以領取7,000 元及牛樟芝產品, 7,000 元的發放地點應該是在公司,會員都是到2 樓,有 兩位負責發放獎金的小姐待在2 樓,但是我已經忘記她們 的名字,不過會計即被告梁語綺都已經算好錢,她會使用 電腦看誰可以領多少錢,並依據電腦裡面的資料計算,然 後將錢放入紅包袋裡面,再由我們在4 樓的人輪流拿錢下 去給2 樓發放獎金的小姐。又亞福公司若是要發給會員每 個月7,000 元,被告梁語綺會交給我亞福公司的印章及簿 子,戶名是被告許仟垣,然後要我去銀行領錢,所以我也 有幫忙到銀行領錢。我有去過合作金庫銀行、遠東商業銀 行等等,前開銀行的戶名都是被告許仟垣的名字等語(見 卷144 第108 頁至第109 頁反面、第111 頁、第112 頁正 反面)。
④證人即亞福公司行政小姐施佳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雖然我不了解亞福公司的資金調動及使用是由何人決定, 但是有時候我會幫忙被告梁語綺與老闆娘(即被告許仟垣 )去銀行辦理匯款等語(見卷156 第166 頁反面)。 ⑤是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害人每個月可以領回之7.000 元利 潤(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得標後之得標會款(即 互助會方案),均是由被告梁語綺計算,且亞福公司行政 小姐若是遇事不知要如何處理,亦是先行向被告許仟垣報 告,且亞福公司行政小姐亦是經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交 付亞福公司所申設及被告許仟垣所申辦金融機構之存摺及 印鑑章,依渠等2 人之指示及持上開存摺、印鑑章之前往 銀行辦理提款或匯款業務。
⑵就亞福公司會員之角度而言:
①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雖然我不清楚亞福公 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是由何人設計,但是我知道被 告許仟垣會打電話給我說牛樟芝吃了很好,也有聽到被告 許仟垣、梁語綺講說要蓋養生村,所以錢都是匯款給被告 許仟垣,而且我先生每一次去上課回來都說很好,錢都是 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在管理等語(見卷156 第28頁反面 )。
②證人張芳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認為被告梁語綺是 總會計,係因我們在現場繳錢的時候,不論何事都是需要 獲得被告梁語綺的批准,我們想要問詢問帳目是怎麼樣計 算,也是由被告梁語綺出面計算,而錢亦是從被告梁語綺 那裡發出來給小姐,再由小姐將錢轉交給我們等語(見卷 153 第49頁)。
③證人謝秉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認為被告梁語綺負 責會計,並不是因為看見被告梁語綺在計算獎金,而是我 們要去2 樓櫃檯繳錢或領錢的時候,被告梁語綺會從3 樓 拿錢下來給小姐。我有投資亞福公司許多的互助會方案及 借貸契約方案,而依一般會計制度,會計就是負責作帳、 計算獎金,是以有一次與被告梁語綺直接對帳,核對需要 繳交多少錢與可以領回多少錢等語(見卷148 第140 頁反 面至第141 頁)。
⑶是依上開證人所證,併參以被告許仟垣所申辦之遠東商業銀 行桃園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蘭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慈文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0 年 至103 年間歷史交易明細(見卷5 第16頁至第29頁、第159 頁至第164 頁反面、第203 頁至第293 頁),可知被告許仟 垣所有之上開帳戶於100 年至103 年間不定時有被害人轉帳
入內,再佐以被告王啟訓於106 年3 月22日、106 年3 月23 日、106 年4 月13日、106 年5 月16日所提出之陳報狀暨附 被害人之亞福代理商、互助會紀錄資料數份(見本院附表金 額確認資料卷宗第10頁至第28頁、第32頁至第45頁、第50頁 至第70頁、第75頁至第82頁),可見亞福公司確實有以電腦 系統管理被害人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足 認被告許仟垣、梁語綺持有及管理上開帳戶外,並均有從事 收取、管領被害人所交付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 等投資款項,且可以登錄亞福公司之電腦系統,核對、計算 及發放被害人投資上開方案而應給予每個月之利潤、獎金或 得標金額。
⒉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對於亞福公司所推出之方案甚為熟稔, 且渠等2 人嗣後為避免檢、警嗣查緝,而向被害人建議利用 現金繳款之方式投資,抑或是匯款至被告許仟垣自己所申辦 之金融機構帳戶,顯見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參與非法吸收資 金之程度,遠非亞福公司一般行政小姐可以比擬: ①證人許惠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參加亞福公司舉 辦的二次活動,並在活動上親眼看見被告王啓訓、許仟垣 、梁語綺、許景明、何姿樺、戊○○(除被告甲○○外) ,渠等6 人都有向會員鼓吹加碼的活動有多好,會員可以 再領取多少錢,且渠等6 人在會員上課的時候,抑或在會 員詢問問題之際,亦會向會員鼓吹或誆騙。然而,除了渠 等6 人以外之其他會員,在活動結束之後(改在台下喝茶 的時候),也有在說明方案,我覺得是同一套誆騙行為等 語(見卷144 第111 頁正反面、第114 頁反面)。 ②證人秦雲卿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剛開始是經由被 告何姿樺介紹而加入亞福公司,若是有問題的話,再將問 題詢問被告王啟訓(老闆)、被告許仟垣(老闆娘)、梁 語綺。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偶而也會打電話給我,詢問還 有沒有人可以借貸(借錢),抑或是可否介紹別人來借款 ,並告知公司有一些獲利,所以需要資金等語(見卷153 第40頁正反面)。
③證人王昱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的上線已經不在公 司後,被告許仟垣打電話給我,找廖素貞當我的上線,而 且我都是與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接洽。我聽過被 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何姿樺講過或介紹亞福公司 的投資方案,亦曾向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詢問公 司是否有可能倒閉,但渠等3 人都回答「不會啦,現在是 公司最好的時候,怎麼可能會倒」,我們就是因為有了保 證,才會繼續投入資金。在103 年6 月底、7 月初領不到
產品的時候,忘記是被告許仟垣或梁語綺打電話給我說「 雅齡姐,趕快,這個活動真的沒有了,只有妳有」,反正 10萬元也好,5 萬元也好,都是要我繼續投資等語(見卷 153 第101 頁、第104 頁正反面、第107 頁)。 ④證人林淑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要視我們何時進單及 對帳,他們在對帳之後,便知道要給我們多少錢,被告許 仟垣、梁語綺在此段期間還是有打電話給我們,要我們不 要把錢拿回去,及提到還有其他的利多,要我們簽名即可 ,表示我們已經收到錢,但事實上只是紙上作業而已。又 我知道是紙上作業,還是有繼續投資,係因在公司上課的 時候,抑或是會員間彼此對話,我都有聽到公司很穩、投 資很安全,而且被告梁語綺經常打電話給我們,要我們放 心,並提到她的母親也是以借錢方式投資亞福公司,我想 說她們都已經投資進去了,即代表公司應該是很穩固。被 告許仟垣、梁語綺亦會使用一些話術,說某某人也有投資 什麼方案,詢問我要不要一起投資,藉由會員彼此間的氣 氛,慢慢地被洗腦,然後我又把錢投進去。更何況我住在 臺北,離公司比較遠,而且她們在監視器裡面看見我們下 來桃園,就會下樓迎接,接著開始洗腦誰又投資多少錢等 語(見卷148 第9 頁、第14頁)。
⑤證人林秀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加入亞福公司以後, 被告許仟垣、梁語綺一直要我將平常收到的錢,繼續投入 亞福公司,我若是沒有繼續投資的話,還會被當場罵到哭 ,所以我根本沒有領到錢。她們雖然說這個月可以領到多 少錢,但是又要我們簽名,要我們繼續投資進去。當初是 被告王啓訓在台上講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宣傳方案裡面 的內容,然後被告王啓訓下台後,換我與被告許仟垣接洽 ,由被告許仟垣告訴我上開方案有多好,每個月可以領多 少錢,且被告梁語綺有時候告知我,誰又加幾單,要我們 趕快加,因此大部分是被告梁語綺在收錢,被告許仟垣則 是一直鼓吹去那邊投資的人。被告許仟垣都會告訴我們現 在有什麼方案,一直要我們去找人進來投資,也一直要我 們繼續投資,我們每個月領到的錢,扣掉生活費之後,她 又要我們投資進去;被告梁語綺則是向我們收錢,及一直 打電話催業績。公司雖然沒有要求一定要做多少業績,而 且我也已經投資一百多單,但是被告許仟垣、梁語綺一直 打電話連環CALL,或是我去領錢的時候,她們會告訴我別 人已經做多少,說我都沒有什麼業績,把我罵到哭。此外 ,幾乎都是以現金方式交付投資金額,雖然有部分匯款至 被告許仟垣所申辦的合作金庫帳戶,但是大部分的投資金
額還是以現金方式給付,係因被告許仟垣稱大家投資的錢 那麼多,希望不要有金流,避免政府去追查等語(見卷14 4 第185 頁反面、第188 頁、第191 頁反面)。 ⑥證人林韋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 有向我介紹投資方案,並在每個月要領回本金及紅利的時 候,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又向我鼓吹、投資賺更多的錢, 同時告訴我們年輕人要多賺點錢,才能讓家人好好過生活 ,渠等2 人偶而也會使用電話聯繫,甚至在要領錢的時候 ,要我參加新的活動,繼續投入資金,也有聊到其他投資 人投資愈多、賺愈多等語(見卷148 第21頁反面)。 ⑦證人張和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王啓訓、許仟垣 、梁語綺都有向我催過業績,至於公司的其他小姐則是沒 有打電話向我催過業績。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在公司結束 前兩天,還有使用公司電話打電話給我,向我催討業績等 語(見卷153 第113 頁反面、第115 頁)。 ⑧證人黃翠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之前在檢察官訊問 時稱被告許仟垣是公司負責人,係因她與被告王啓訓間是 夫妻關係,而且款項都是被告許仟垣在收取,亦是匯款至 被告許仟垣的金融機構帳戶,被告許仟垣也有待在桃園的 會場。雖然我比較常與被告王啟訓接觸,但是在桃園的會 場也有看過被告許仟垣,被告許仟垣一直標榜說誰有來參 加、有多好,總之,她就是講說公司有多好等語(見卷15 3 第118 頁反面至第119 頁、第120 頁反面)。 ⑨證人鄭麗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 都有向我介紹亞福公司的投資方案,而且我與被告許仟垣 兩人碰面的時候,經常就是談一些公司的方案等語(見卷 148 第149 頁)。
⑩證人謝秉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 都有向我介紹亞福公司的投資方案,雖然我也有向親友介 紹亞福公司的投資方式,但是我只能說有這些方案,沒有 辦法仔細地介紹投資方案,而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則是可 以詳細地介紹方案內容。鄭麗玉於100 年7 、8 月間,有 提到可以免費吃、又可以賺錢的保健食品,但因鄭麗玉講 得不夠清楚,所以我們夫妻大概在同年9 月間前往亞福公 司的三民店,由被告梁語綺向我們夫妻介紹亞福公司代理 商方案,我們夫妻才因此決定加入。而且在加入亞福公司 之後,被告王啓訓、許仟垣都有說亞福公司很好、代理商 方案很好。此外,方才我所提到的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 互助會方案,都是匯款給被告許仟垣,或是到公司櫃檯繳 交現金等語(見卷148 第133 頁反面至第134 頁、第137
頁反面、第138 頁反面)。
⑪證人黃秀鑾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梁語綺是負責算 帳,並提到產品要再加入什麼,被告許仟垣則是說有什麼 方案,告訴我們方案的好處在哪裡。老闆(即被告王啓訓 )在新北市中和區的講臺上宣稱互助會方案是永遠不會倒 ,並且說他若是怎麼了,別人也有辦法再拿出來,錢可以 一直領下去,我有詢問被告王啓訓為何不使用夫妻兩個人 的真實姓名,被告王啓訓回答又不會倒會,何必一定要用 自己的名字。關於投資方案的部分,被告王啓訓、許仟垣 、梁語綺與熊品沄、廖素貞等人講的內容大致相同等語( 見卷156 第118 頁反面至第119 頁)。
⑫是依證人上開所證,足見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得以向被害 人積極介紹亞福公司之投資方案,並能解說、回答被害人 所詢問之問題,以及說明利多、鼓吹投資與信心喊話等情 ,無非是對於前揭方案內容知之熟稔,或是已經掌握提供 內部教育訓練使用之疑異問答Q&A 、客戶異議問題處理等 內容(見卷11第21至38頁),甚至為規避政府事後追查, 而建議被害人多以現金方式繳交投資款項,抑或是指定匯 款至自己(即被告許仟垣)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而非 循正當途徑匯款至亞福公司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可徵 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就本案吸金行為之參與程度甚深,非 僅止於如同證人朱霈宜、林家如、許惠萍、施佳伶(即行 政或會計小姐)等人之工作內容。
⒊被告許仟垣、梁語綺與被告王啓訓一同討論借貸契約方案之 運作,甚至渠等2 人具有決定借款利率之權限: ①證人朱霈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整理借貸明細的 時候,需要檢視誰有簽名、誰還沒簽名,且卷二十五第58 頁至第59頁的文件,即是上開需要整理的借貸契約,但是 合約書上沒有我的字跡。我在整理合約書的時候,被告梁 語綺告訴我要填寫多少金額及利息,與每個月的幾號需要 付利息,再拿出去給貸與人簽名等語(見卷144 第59頁反 面、第62頁)。
②證人林家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看過借貸契約方 案,該方案在剛推出的時候,公司稱是只有VIP 會員才能 享有的活動,並由被告梁語綺負責辦理。我在警詢時提到 上開活動是由公司的高級主管開會決定,係因被告許仟垣 與被告王啓訓討論後,可能再找被告梁語綺一起討論,再 與副總討論決定。我之所以知道渠等彼此間互相討論,係 因被告許仟垣偶爾在上班時間提到可能要推出什麼方案, 且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在上班時間講話,兩人亦有提到要
與被告王啓訓再討論一下,被告許仟垣有時候也會去找副 總(即被告乙○○、戊○○)說之後要做什麼方案,詢問 副總有無意見,都是我在上班期間聽到他們講有關於這方 面的話題等語(見卷144 第107 頁)。
③證人許惠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看過卷二十五第 58頁至第59頁的文件,內容在我進入公司以前就已經存在 ,只是一直影印而已。會員通常是待在2 樓,2 樓小姐打 電話上來說需要準備幾份借貸契約,我寫好後拿下去給二 樓小姐,有段時間的利息是固定的,但是金額部分通常由 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告訴我要填寫多少。會員有時候只是 需要續簽,我們依照原本的資料填寫即可,再由我填寫好 後拿去2 樓給客人簽名。至於新的會員部分,被告許仟垣 、梁語綺提供名單給我,再依照名單上面去填寫。然而, 我不清楚借貸契約上面的借用人即被告王啓訓為何需要向 會員借款,亦不清楚借得款項是要交給誰處理,我只有負 責合約書而已等語(見卷144 第110 頁正反面)。 ④證人林淑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王啓訓當時稱借 貸契約方案是亞福公司會員的福利,嗣後都是由被告許仟 垣、梁語綺在承辦處理。我自己是沒有與被告王啓訓談過 借款本金及利息,係因這些事項都是由被告王啓訓訂的, 我們只需要將款項交給小姐或被告梁語綺。又貸款條件都 是固定的,視我們選擇哪一種借款金額而已,至於我簽的 借貸契約部分,因為借款金額很大,所以錢都是由被告梁 語綺收取,但是被告梁語綺在利息部分會扣扣減減等語( 見卷148 第13頁正反面)。
⑤證人林韋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簽過卷11第66頁 反面及第67頁的借貸契約書,但是有關借款金額及利息, 不是由我與被告王啓訓直接洽談,而是制式化的表格且已 經製作完成,只有說這一次投資方案的金額及利息,我們 只需要負責簽名即可,其他的文字都是交由被告許仟垣、 梁語綺或助理填寫,而大部分都是給現金或是匯款,或將 領回的錢再投入借貸契約方案,先拿到收據或匯款紀錄, 隔了二個星期至一個月在填寫合約書,然後一起總結帳等 語(見卷148 第25頁)。
⑥證人廖素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知道借貸契約方案 之後,我們的錢是直接繳交會計,她再拿文件給我簽名, 且該方案已經預先擬好借款本金及利息,沒有與被告王啓 訓商談借款本金及利息,是以公司的所有方案都是直接針 對二樓會計,然後匯款至亞福公司的金融機構帳戶,再找 被告梁語綺對帳,係因被告梁語綺比較熟悉等語(見卷14
4 第200 頁)。
⑦是依證人林淑芬、林韋丞、廖素貞前開所證,可知借貸契 約方案中借用人名義雖是記載被告王啓訓,惟實際上被告 王啓訓並未與各別被害人商談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是以制 式表格填寫借款本金之級距,後續再由被告許仟垣、梁語 綺與被害人接洽,併參以證人朱霈宜、林家如、許惠萍等 人之證述,足見被告許仟垣、梁語綺與被告王啓訓一同討 論借貸契約方案之運作,甚至是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具有 決定借款利率之權限,堪認渠等2 人與被告王啓訓間就不 法吸金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⒋至於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及其等辯護人固以前揭情詞置辯, 惟查:
⑴被告許仟垣辯稱:我知道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互助會方案 的內容,但是我只有在被告王啓訓不在公司的時候,幫忙被 告王啓訓檢查櫃檯小姐所收取的款項金額是否正確,再前開 款項轉交予被告王啓訓處理,而且我不曉得互助會會員如何 繳交死會會款,更是不清楚被告王啓訓私下如何與被害人約 定借貸契約云云。然而,證人林廷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 是經由盧鴻璋介紹而投資亞福公司,亞福公司由被告王啓訓 先在臺上講解,再由被告許仟垣在臺下招攬,而被告梁語綺 在簽約的時候出現,然後匯款到被告許仟垣的銀行帳戶等語 (見卷36第121 頁、第159 頁)、證人徐進都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被告王啓訓的太太(即被告許仟垣)有打電話給我, 鼓吹我加入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等語(見卷11 4 第170 頁)、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8所示被害人許胡貴容於 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經由朋友范麗卿介紹,而投資亞福公 司代理商方案及參加互助會方案,原本因范麗卿要退出亞福 公司,我也想要與范麗卿一起退出,但是因被告許仟垣要我 繼續投資及參加,我才因此繼續投資或參加上開方案等語( 見卷116 第203 頁)、證人即附表二編號71所示被害人許家 芸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經由朋友余秝樺介紹,以及被告 許仟垣在場鼓吹我投資互助會方案等語(見卷114 第182 頁 )、證人黃秀鑾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許仟垣在開庭時宣 稱她只是家庭主婦,她怎麼可能只是家庭主婦,被告許仟垣 確實有向我們解釋公司的專案內容,而且打電話一直CALL我 們等語(見卷134 第186 頁)、證人陳怡潔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由被告王啓訓及一位區域副總廖素貞為我們上課,而被 告許仟垣鼓吹我們把錢轉入她的公司,並稱可以幫助大家體 驗她的產品,被告梁語綺則是擔任會計,當時因擔心我的母 親被騙,遂由我參加他們公司的慶生會及說明會,廖素貞一
直在我面前說公司很好,而且被告許仟垣當時也在現場等語 (見卷114 第199 頁),可見被告許仟垣對於亞福公司的方 案內容知之甚詳,否則被告許仟垣豈能在場解釋專案內容, 及鼓吹被害人投資亞福公司所推出之方案,遑論在被害人已 萌生退出亞福公司之想法後,說服其改變心意而繼續投資亞 福公司,足徵被告許仟垣對於方案內容甚為熟稔;再者,證 人秦雲卿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詢問被告許仟垣,被告許 仟垣稱投資亞福一單(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借貸契約 (即借貸契約方案),都是以匯款方式匯款至亞福公司的帳 戶,但是借貸契約、會錢(即互助會方案)亦可以將款項匯 款至她的帳戶等語(見卷36第178 頁)、證人李慧玲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我有以現金方式繳交給公司小姐,亦有以匯款 方式匯款至被告許仟垣的私人帳戶,但是我已經忘記有無匯 款給亞福公司。我之所以願意匯款至被告許仟垣的私人帳戶 ,係因被告許仟垣告訴我亞福公司的資金都是由她在管理, 所以我才直接匯款給被告許仟垣等語(見卷103 第30頁)、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28所示被害人官盧鴻蓮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所述的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都是由被告 許仟垣與我接洽,並以電話與我聯繫,要求我將款項電匯至 她的銀行帳戶等語(見卷116 第346 頁),可見被告許仟垣 在亞福公司亦有從事資金管理及運用,否則被告許仟垣何須 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甚至是要求被害人將無關於已之借貸 契約方案款項,匯款至其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是被告許 仟垣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被告梁語綺則辯稱:我只是亞福公司的員工,沒有任何決策 權,不清楚亞福代理商方案的內容,而且借貸契約方案亦不 關我的事情,我只有幫忙被告王啓訓將借貸契約合約書轉交 予貸與人,及每天點收櫃檯小姐所收取的款項,再將所收取 的款項轉交被告王啓訓或許仟垣云云。然查,證人即附表一 編號76所示被害人曾富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許仟垣、 梁語綺看到我準備要領取一筆錢的時候,要求我以借貸契約 的方式,將該筆款項再借回給公司,但利息都是由她們在講 。我告訴她們錢是別人的,但是她們回答把利息給別人就好 。我告訴被告梁語綺利息這麼多,借款也是那麼多,是很危 險的一件事情,但是被告梁語綺回答我說她借給別人是10% ,借款給我只有1.5 %,所以沒問題。我再告訴被告梁語綺 借高利貸是蠻危險的一件事情,但是被告梁語綺還是回答沒 有問題等語(見卷36第196 頁)、證人林淑芬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被告梁語綺比起被告許仟垣還要厲害,她幾乎每天打 五、六通電話向我們催討業績,並且說她的母親也去貸款30
0 萬元放在亞福公司,連她自己也有放好幾千萬在亞福公司 ,另外,她的兄弟姐妹也是一樣的情形,要我們相信她自己 及她的親人都已經放那麼多錢在亞福公司,好讓我們放心等 語(見卷36第189 頁)、證人鄭麗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亞 福公司之後推出借貸附利息的投資計劃(即借貸契約方案) ,我又陸續把錢以借貸的方式投入亞福公司,幾乎都是我代 替人頭在借貸契約書上簽名及蓋章,而且被告梁語綺又鼓吹 我把錢放回公司,所以借貸契約書只是要我把錢放回公司的 一種方式而已等語(見卷66第128 頁),足見被告梁語綺對 於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互助會方案及借貸契約方案等內容 知之甚詳,否則被告梁語綺如何向被害人催討業績,甚至是 將被害人投資借貸契約方案每個月可以領得之利息,再投資 其他亞福公司所推出之方案;遑論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8所示 被害人游瓊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等我 借貸契約方案到期後,要求我把借貸契約的100 萬元轉單給 我的女兒,才可以晉升成副理或協理,所以我將借貸契約的 100 萬元寫給我的女兒,而且3 張30萬元的VI P,合計90萬 元,以1 個30萬元的VIP 轉單成5 個互助會,是以我的90萬 元的VIP 即轉成了15個互助會等語(見卷36第126 頁)、證 人李慧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最早是與錢素良、翁國欽接 洽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互助會方案及借貸契約方案,渠等 2 人之後帶我去公司找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等人討 論上開方案的細節,所以大部分的錢都是由被告王啓訓等人 收取,我只有少部分的錢是交給錢素良、翁國欽等語(見卷 116 第235 頁)、證人黃啟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 王啓訓是負責在臺上演講,但是實際操作的人應該是被告許 仟垣、梁語綺,渠等2 人都會告訴我這個方案如何獲利,或 是我可以從互助會方案中獲利多少等語(見卷156 第164 頁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56 所示被害人蔡芳呅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我是經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告知,才曉得成為VIP 客戶的內容,渠等2 人稱只要把錢放在她們那邊,她們固定 每個月給我利息,一個月大概是2.5 %,而且沒有時間限制 ,放越久,領越多,但是後來就沒有領到利息等語(見卷66 第175 頁)、證人即附表三編號34所示被害人許維娗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被告梁語綺告訴我是只有VIP 才可以借款,並 稱桃園有些土地標案及友達科技公司需要資金,且渠等藉由 會計師向民間借貸,而渠等與會計師都因此賺到錢,桃園的 會計師才給她的好康,而且2 %或5 %是月息,否則現在的 利率不會那麼高等語(見卷19第108 頁),可見被告梁語綺 參與程度甚深,非僅止於在亞福公司單純從事會計業務,而
對於亞福公司所推出之方案內容毫無所悉,是被告梁語綺上 開所辯,要屬無據。
㈤認定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就本案之犯罪所得: ⒈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 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 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 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 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 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 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 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 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 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 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 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 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 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 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㈡可資參照)。
⒉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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