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5年度,2號
TYDM,105,金重訴,2,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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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是由許維娗介紹我投資亞福公司,她是我的上線, 並給我體驗牛樟芝。每個月投資10萬5,000 元,即可獲得 72 盒 產品,而其中18盒是給我當作體驗行銷,其他數量 則是委託公司代為銷售,亦即就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部分 ,係選擇「委託銷售」模式,每個月可以領取1 盒牛樟芝 及本利7,000 元,但牛樟芝在加入之後的第一、二個月都 有領到,在第三個月開始缺貨,而7,000 元部分,公司告 訴我們繼續投資互助會方案,可以加速回本及降低風險, 是以原本可以領回的利潤7,000 元,又回到互助會方案而 沒有領取等語(見卷19第89頁至第91頁)。 ④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與先生盧鴻明係經由朋 友劉木蘭介紹而投資亞福公司,並於102 年3 月間起開始 投資,上線即是劉木蘭。加入亞福公司之後成為代理商, 每投資一單位要繳交會費10萬5,000 元,以18個月為一個 周期,每個月可以領回7,000 元,合計12萬6,000 元,但 是7,000 元的部分,經被告等人遊說之後,又把錢投入到 互助會,是以將每個月可以領回7,000 元,又轉投資到互 助會,期間還一直要我繼續投資一口10萬5,000 元,再搭 配參加一個互助會等語(見卷29第104 頁至第106 頁、第 108 頁)。
⑤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已經忘記亞福公司 代理商方案的相關制度,應該是本金加利潤一個月是7,00 0 元,可以連續18個月領取,然後在參加互助會方案的時 候,互助會方案於每個月需要繳交的會錢,即是從亞福公 司代理商方案中所領取7,000 元部分,逕自轉到互助會方 案裡面等語(見卷156 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 ⑥證人趙清保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就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部 分,雖然選擇了委託銷售模式,但是我只有領到1 盒牛樟 芝或牛蒡,而沒有領回7,000 元的利潤,係因將7,000 元 部分再投入互助會。我之所以將7,000 元拿去投資,係因 大家都這樣做,而且我也想住養生村,認為入會即可以優 先入住養生村,公司又在一直再鼓吹,所以才因此相信公 司,進而將7,000 元拿去參加互助會。另外,公司有提到 互助會就是將小錢變成大錢,被告王啓訓在上課時亦一直 宣稱把7,000 元投入互助會,即可以把小錢變成大錢,所 以我又把錢轉進去互助會,大概有2 、3 次以上等語(見 卷103 第115 頁至第117 頁)。
⑦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1 所示被害人盧鴻明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他說亞福公司那麼好,我們若是將7,000 元部分(即 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中選擇「委託銷售」模式)領了出來



,即有可能因此花掉,但是我們拿來參加互助會的話,每 個月可以領到1,000 元的利息,而且大家都是以寫標金1, 000 元競標等語(見卷3 第42頁)。
⑧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1所示被害人朱棟椿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於102 年4 月間藉由江煥章、鄭麗玉知道可以投資牛 樟芝,因此開始投資亞福公司的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該 方案是購買牛樟芝1 單10萬5,000 元,每個月可以領回7, 000 元及1 盒牛樟芝。被告王啓訓當時稱可以幫忙販售牛 樟芝,且亞福公司的通路有醫院及大陸地區,是以我在牛 樟芝部分已經投資17單,而因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提到可 以將每個月領回7,000 元部分,再投入互助會獲利,是以 我又將每個月可以領回的7,000 元部分,再投入互助會方 案,前後一共加入17個互助會,但是全部尚未到期,所以 沒有領到任何錢等語(見卷76第87頁至第88頁)。 ⑨證人李慧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初是由錢素良、翁國欽 2 人與我接洽,嗣後再帶我前往亞福公司與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3 人討論方案細節,而且大部分的款項均 是由被告王啓訓等人收取,只有少部分的款項是交給錢素 良、翁國欽2 人。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1 單,可以每 個月領回7,000 元,為期18個月,但是錢還沒有領到,又 被他們要求加入其他如互助會、亞福公司代理商等方案等 語(見卷116 第234 頁至第235 頁)。
⑩證人即附表二編號26所示被害人杜桂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被告王啓訓於102 年11月間鼓吹大家將每個月投資牛樟 芝可以領到的7,000 元部分轉入互助會方案,是以我們投 資一個單位的牛樟芝產品,從102 年11月間起亦同時加入 一個互助會,但是互助會已經預先講好得標金額,而且被 告王啓訓亦已經預先設定好得標日期等語(見卷77第269 頁)。
⑪證人林秀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將亞福公司代理 商方案每個月可以領得7,000 元部分,又投入到互助會方 案及借貸契約方案。我在加入亞福公司的時候,公司已經 有互助會方案,後來,廖素貞一直告訴我們加入幾個互助 會,錢就可以一直滾到最後有一千多萬元,而且被告王啓 訓、許仟垣梁語綺3 人與廖素貞都有提到7,000 元不要 領回去,領回去會花掉,要我們將7,000 元再投到互助會 裡面等語(見卷144 第190 頁)。
⑫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6所示被害人林哲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從102 年7 月間起,陸續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 互助會方案及借貸契約方案,而上開方案是由被告王啓訓



許仟垣梁語綺3 人及被告許景明宣導要投入資金。亞 福公司代理商方案每個月可以領回7,000 元,為期18個月 ,但是錢沒有領到手,又被他們要求加入其他方案,而且 被告王啓訓一直跟我宣傳其他方案的獲利很好,所以我的 錢一直轉投入其他方案,事實上沒有拿回任何的款項等語 (見卷166 第65頁正反面)。
⑬證人金賀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亞福公司鼓勵我們選擇「 委託銷售」模式,並宣稱每個月可以給我7,000 元,及提 到18個月後共可獲利2 萬1,000 元,但實際上7,000 元的 部分,又轉投資到民間會(即互助會方案),即是充作每 個月參加民間會應該要繳付的款項,所以每個月都有拿到 1 盒牛樟芝,但是從來沒有領到任何款項等語(見卷103 第140 頁)。
⑭證人張和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3 年1 月間開始參 加被告王啓訓等人所成立的互助會,同時將亞福公司在每 個月原本要配給我的7,000 元(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 ,以現金方式交予公司會計即被告梁語綺,全部款項都轉 到互助會方案,該方案每個月定期開標(如:5 號、10號 、15號),而且要公司裡面的小姐(即行政小姐)來抽籤 ,但互助會於起會時即一次寫好標金1,000 元,再用抽籤 方式決定得標順序,至於有的人寫標金600 元或700 元, 得標順序會排在比較後面等語(見卷66第187 頁至第188 頁)。
⑮證人即附表二編號56所示被害人張林淑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於102 年6 月間參加亞福公司所舉辦的旅遊活動,活 動期間有與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許景明接觸, 渠等4 人提到養生村及企業總部的事情,讓我覺得這個投 資方案很穩固,才放心將錢交給他們,一個單位(即亞福 公司代理商方案)每個月可以領回7,000 元,為期18個月 ,但是錢沒有領到手,又遭被告王啓訓等人要求加入其他 方案等語(見卷116 第74頁至第75頁)。 ⑯證人即附表二編號66所示被害人盛呂清珠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我有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互助會 方案每個月所要繳交的會款7,000 元,是從投資亞福公司 代理商方案中每個月可以領回的7,000 元支付,所以實際 上沒有領回7,000 元,由被告王啓訓等人說直接幫我拿去 繳交互助會方案的會款等語(見卷114 第190 頁至第191 頁)。
⑰證人即附表二編號83所示被害人陳秋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有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每個月可以從該方案領



回7,000 元,但因被告王啓訓告訴我錢拿回去會花掉,要 我將錢轉到互助會方案,所以我實際上根本沒有拿到錢等 語(見卷116 第206 頁至第207 頁)。
⑱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03 所示被害人黃啟雄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投資1 單,每個月的利潤是7.000 元(即亞福公司代 理商方案),他要我再多加一個互助會,即是一加一,互 助會若是有得標,要我把得標金額再加入1 單(即亞福公 司代理商方案),不讓我領回10萬5,000 元等語(見卷10 第131 頁)。
⑲證人楊斐茹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也有參加互助會,一共 跟了42個會,其中5 個會腳是用我母親的名字,其他的會 腳則是用朋友的名字去跟會,但是錢都由我在繳交,而且 公司當時說我們可以把每個月代銷的7,000 元部分(即亞 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再拿來跟互助會方案等語(見卷10 3 第79頁)。
⑳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17 所示被害人葉筠梓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我有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第一筆時間應該是在 102 年2 月間,之後又繼續參加。當初是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與我接洽,但她們應該是受到被告王啓訓指使,而 且亞福代理商方案1 單每個月可以領回7,000 元的部分, 錢還沒有拿到手,又被他們要求加入其他方案等語(見卷 114 第242 頁至第243 頁)。
㉑證人廖素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投資亞福公司所 有的方案,例如:這個月可以領回30萬元,我就領回30萬 元,若是需要繳交10萬元,我就再繳交10萬元。又我領回 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的7,000 元,時間是在每個月5 號、 10號、15號,但是有可能在幾天之後,才需要繳交互助會 方案中死會的錢,所以隔幾天我才會拿去繳交,並沒有直 接轉到互助會方案繳交死會的錢,但是有時候亦會以直接 扣錢的方式等語(見卷144 第206 頁正反面)。 ㉒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27 所示被害人劉懿嫻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我有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第一個代理商方案的 時間是在103 年間,當初是由被告王啓訓告訴我如何投資 ,然後我與被告許仟垣梁語綺繼續接洽,之後又陸續投 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1 單可以領回7,000 元,為期18 個月,但是錢沒有領到手,又被他們要求加入其他方案等 語(見卷114 第257 頁至第258 頁)。
㉓證人鄭麗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之前投資亞福公司代理 商方案,並且選擇「委託銷售」模式,因此每個月可以領 回7,000 元。被告王啓訓要我們再把這些錢拿去跟一個互



助會,又可以再賺取利息,是以我們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 方案1 單10萬5,000 元,同時間再跟一個互助會方案,並 把之前每個月領到的7,000 元部分,再轉到互助會方案裡 面等語(見卷66第127 頁)。
㉔證人簡沛妤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投資亞福公司的一加 一方案,亦即每個月領到1 盒牛樟芝,但是我從沒有領過 7,000 元,而是將該7,000 元再加入互助會方案。嗣後, 我又繼續投資九加九方案,且大部分的方案都是由被告王 啓訓、許仟垣介紹等語(見卷103 第42頁;卷114 第267 頁至第268 頁)。
㉕證人黃秀鑾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每個月從亞福公司代 理商方案中可以領回7,000 元部分,說簽名就好,再投資 其他專案扣一扣,也沒有能領回多少錢。每個月可以領回 的7,000 元部分,我有再拿去投資互助會方案等語(見卷 156 第117 頁)。
㉖證人即附表四編號11所示被害人古玉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是經由鄰居熊品沄介紹,於101 年底開始投資亞福公 司。我沒有注意看亞福公司DM宣傳單上的內容,主要是由 熊品沄帶我去公司聽被告王啓訓介紹,然後決定加入亞福 公司。公司宣稱可以幫忙我們販售牛樟芝,我自己也不知 道怎麼販售,而且我還有產品可以吃,所以我選擇委託銷 售模式(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剛開始我有領取牛樟 芝及7.000 元,應該有十幾次以上,嗣後公司宣導將7,00 0 元的利潤投入互助會方案,獲利可以更多,所以我後來 有參加互助會,再也沒有領過7,000 元等語(見卷103 第 88頁至第89頁)。
㉗證人熊品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參加亞福 公司三百多個互助會,公司雖然稱可以領取7,000 元(即 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但因被告王啓訓稱我們會把每個 月所領取的7,000 元花掉,所以要我們把錢存起來,用7, 000 元把小錢變大錢,是以我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的7, 000 元,轉投資到亞福公司所推出的互助會方案,而且該 方案是每個月要繳交7,000 元的會錢,若是活會,公司稱 每個月還有1,000 元的利息等語(見卷103 第148 頁;卷 153 第124 頁反面)。
㉘證人朱霈宜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代理商每個月可以領 取7,000 元,有部分代理商以該7,000 元參加互助會,假 設代理商加入每個月5 號的互助會,滿18個人即可以開始 運作,每個月5 號就有人可以領取標金,所以原先可以領 取的7,000 元部分就因此不領了,由公司內部直接轉到互



助會裡面。印象中我有幫忙他們扣過,所以我在整理明細 的時候,若是知道他有參加互助會,我便會直接幫他扣掉 ,而且代理商持單據前來領取產品時,公司有一套電腦系 統或是明細可以查詢到代理商是否有參加互助會等語(見 卷144 第61頁正反面)。
㉙證人許惠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會員若是在亞福公司 代理商方案中選擇每個月可以領回7,000 元的方式,似乎 會再繼續做其他投資項目,也許是投資互助會方案,而且 該方案在我進公司以前就已經有了等語(見卷144 第109 頁反面)。
㉚是依上開證人所證,會員在互助會方案中繳交死會會款之 部分,主要源自於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中每個月可以 領回之利潤7,000 元(即選擇「委託銷售」模式),且因 該方案中若是選擇「委託銷售」模式,由代理商分18期領 回前開利潤,此舉恰好與互助會方案中每一個互助會成員 剛好有18名會員乙節相符,足見互助會方案中會員於各期 繳交之死會會款,來自於會員原本以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 方案每個月可以領取之利潤,亞福公司以紙上作業方式, 將前開利潤充作會員每一期應該繳交之會款。職是,要難 認定各期合會金係會首及會員所交付之會款,此點與民法 上合會重在各期之合會金係來自會首及會員(活會、死會 )所交付之全部會款,大相逕庭,昭昭甚明。
⑷會員若是在互助會方案中標取會款,應以該筆金額投入亞福 公司,再向亞福公司購買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1 單,形同無 法領回得標會款,此與合會本具有互相協助籌集資金、儲蓄 資金及賺取利息等功能有別:
①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 案中每個月可以領到的7,000 元部分,轉投資到互助會方 案以賺取利息,而被告王啓訓許仟垣2 人是以「王福」 及「芊芊」的名義參加互助會方案,在每一個互助會中都 有四到六位會員使用上開名義,若是我有標到互助會會款 ,渠等2 人遊說我將該筆款項再繼續購買一個單位即10萬 5,000 元(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等語(見卷29第105 頁、第108 頁)。
②證人王昱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亞福公司 代理商方案中選擇「委託銷售」模式後,只有領取過牛樟 芝,被告王啓訓又鼓吹我繼續參加互助會方案,亦即每個 月只能領回1,000 元,其餘6,000 元又拿去繳交會錢,而 且亞福公司提供「一加一」方案,即是10萬5,000 元的亞 福公司代理商方案1 單,加上7,000 元的會頭錢,若是沒



有10萬5,000 元,亦可以7,000 元跟會,等到互助會得標 之後,再以得標金額10萬5,000 元購買亞福公司代理商方 案1 單等語(見卷18第105 頁、第107 頁;卷153 第107 頁反面)。
③證人即附表二編號9 所示被害人朱兆昌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於102 年2 月間經由江煥章、鄭麗玉知道可以投資牛 樟芝,因此開始投資亞福公司。當時投資方案是購買一個 單位的牛樟芝產品即10萬5,000 元,每個月可以領回7,00 0 元及1 盒牛樟芝,並在18個月之後,一共可以領回12萬 6,000 元及18盒牛樟芝,亦即是(就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 部分)採取「委託銷售」模式。被告王啓訓許仟垣嗣後 有提到可以將每個月所領取的7,000 元,再投資互助會方 案藉以獲利,是以我將7,000 元部分又投入互助會方案, 前後一共加入10個互助會。又10個互助會中已經有5 個到 期,但是被告許仟垣將我在互助會的得標金額,再轉入5 個單位的牛樟芝,並同時加入5 個互助會,至於其餘5 個 互助會部分雖然尚未到期,但是被告王啓訓於103 年6 月 間就落跑了等語(見卷76第88頁)。
④證人杜桂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互助會得標之後,確 實沒有領到得標會款,係因將得標日期應該領取的得標會 款,再轉入投資到一個單位的牛樟芝產品(即亞福公司代 理商方案),實際上有時候只有領到幾千元,但大部分還 是要貼錢去購買牛樟芝或參加互助會,尤其是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在旁要求我們將錢轉入亞福公司繼續投 資等語(見卷77第269 頁)。
⑤證人林淑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亞福公司的互助會方 案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相結合,外面的互助會在得標之 後,會員即可將錢領回,但是亞福公司的互助會方案還有 分英文字及中文字,不曉得是哪一種文字,得標之後是不 可以將錢領回,而是有綁定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又得繼 續把錢投入亞福公司。至於沒有綁定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 的互助會,我與被告梁語綺一起對帳後,被告梁語綺算好 錢交給行政小姐,最後向行政小姐領錢等語(見卷148 第 13頁)。
⑥證人金賀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陸續有參加二百個互助 會,每次互助會的會款都是繳交給被告梁語綺,活會部分 是繳交6,000 元,死會部分則是繳交7,000 元,每一次互 助會得標之後,得標會款轉成購買亞福公司的一加一方案 等語(見卷103 第138 頁)。
⑦證人即附表二編號57所示被害人張芳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我有投資亞福公司15個互助會方案,他們是 一起抽籤,但是我除了投資上開互助會方案以外,沒有參 加過外面的民間互助會。互助會得標之後,我們有領回來 得標會款,但是有的人投資互助會方案,還需要再加入10 萬5,000 元(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公司雖然沒有強 迫代理商一定要參加互助會,但是他們偽裝成大善人來欺 騙我們,而且因為我們太善良,所以因此相信他們,我幾 乎沒有領回任何的錢,加入不到一年,根本沒有獲利,係 因亞福公司設有機制是只要標到會錢,還要繼續投資,是 以我根本沒有領到錢等語(見卷114 第174 頁;卷153 第 47頁反面)。
⑧證人傅瓊瑤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3 年1 月間起開始 參加互助會,與被告王啓訓先行簽訂180 萬元的借貸契約 ,被告王啓訓將180 萬元拆成6 個30萬元,將每一個30萬 元加入5 個互助會,總共有30個互助會,被告王啓訓另外 再贈送我6 個互助會,所以我一次加入36個互助會,而且 參加互助會以前,每一個互助會在成會的時候,還需要再 繳交7,000 元。被告王啓訓之後又提供一個方案,就是加 入20個互助會,再贈送1 個互助會,因此在103 年2 月10 日之後參加的互助會,按照互助會的規定,第一個月繳交 7,000 元,第二個月開始繳交6,000 元,以此類推,繳到 103 年6 月為止。又103 年3 月間推出一四七方案,亦即 100 萬元每個月給2 萬5,000 元的利息,但是要跟4 個互 助會,然後用2 萬5,000 元的利息支付每個互助會的會款 ,我在一四七方案投入300 萬元,時間分別是103 年3 月 13日、103 年4 月20日,並就300 萬元部分有簽訂借貸契 約書,而且我在參加互助會的時候,有規定若是得標的話 ,要將得標金額轉到牛樟之(即是購買亞福公司代理商方 案),但在互助會尚未得標以前,被告王啓訓等人就已經 找不到了等語(見卷76第225 頁至第226 頁)。 ⑨證人即附表二編號94所示被害人曾美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在互助會方案部分我有得標過,但是被告王啓訓、許仟 垣又告訴我把錢繼續投入,可以賺的比較多等語(見卷11 4 第215 頁)。
⑩證人即附表二編號96所示被害人黃川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被告王啓訓稱每個月繳交6,000 元,可以領回1,000 元 的利息,但是我從未領到任何一毛錢,係因錢都繳回投資 其他方案等語(見卷114 第223 頁)。
⑪證人黃啟雄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3 年4 月下旬才推出特 殊VIP ,該方案只有推幾個月就結束了,亦即是30萬元再



加上5 個互助會,而且互助會等於是亞福公司贈送的贈品 ,所以5 個互助會的會頭錢即3 萬5,000 元,等於是遭到 被告王啓訓許仟垣夫婦收走。我們若是沒有得標的話, 就要一直繳交會款,而且標到互助會之後,馬上轉給你1 個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加1 個互助會方案,我們還要再繳 交會頭錢,所以錢是永遠領不回來。再者,以30萬元加5 個互助會部分,還會贈送1 個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然後 要我們繳交7,000 元,是以我總共有3 個30萬元及15個互 助會。就互助會方案部分,國字部分屬於散會,得標之後 要強迫加入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1 單即10萬5,000 元,所 以是領不回來,若是英文字部分,就有亞福公司代理商方 案支撐,即屬於真正的一加一,口頭上說是可以領回,由 自己決定,但得標之後要去領錢時,便以鼓吹及半強迫方 式,要你再向亞福公司購買一加一或其他專案等語(見卷 10第131 頁反面)。
⑫證人黃翠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亞福公司每個月的活 動都不太一樣,正當我準備要領到錢的時候,被告王啓訓 又會說「一加一」是不能直接領錢,要將我所領取的獎金 ,再變成一個「一加一」,直到最後還是沒有辦法領到錢 ,係因錢都一直在他的獎勵活動辦法裡面等語(見卷153 第118 頁)。
⑬證人鄭麗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亞福公司鼓勵 會員參加互助會,但是沒有錢要怎麼樣要求,大家想說有 獲利,就想盡辦法把錢放進來,是以在互助會方案中,雖 然得標之後可以領回會款,但因公司舉辦的活動,大家受 到前開活動的影響,又把得標的錢放了進來,而且公司規 定互助會在得標之後,得標金額又遭被告王啓訓拿去做另 一項牛樟芝(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的「委託銷售」, 因此只有帳面上的資金流動,實際上我們一毛錢都沒有拿 到,而且7,000 元的部分(即每個月因亞福公司代理商方 案中選擇委託銷售模可以獲取的利潤)就不領了,係因與 互助會方案綁在一起,所以在互助會方案中死會的錢,就 用前開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的錢(即每個月可以領回的7, 000 元)繼續繳交等語(見卷66第127 頁至第128 頁;卷 148 第148 頁、第153 頁)。
⑭證人謝秉樺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王啓訓一直鼓勵得標 會員將錢轉到亞福公司,並稱錢會越滾越大,而領取互助 會的得標金額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單純參加互助會 的人,得標之後一定要將得標金額轉入亞福公司擔任會員 ,而且是強制的,不可以將得標金額領出,第二種方式是



同時具備亞福會員而參加互助會,得標之後是可以選擇將 錢領回,或是繼續投入亞福公司當作投資金額,以我而言 ,我曾經在得標之後領回得標金額120 萬元、130 萬元, 亦有聽聞過其他人有領回互助會方案中的得標金額等語( 見卷19第81頁)。
⑮證人古玉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總共投入2,000 萬元, 投資牛樟芝(即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互助會方案。若 是沒有標到會,就要繼續繳交會錢,互助會若是有得標的 話,得標的會錢又加入牛樟芝的投資等語(見卷103 第90 頁)。
⑯是依上開證人所證,被告王啓訓於會員在互助會方案中得 標之後,鼓吹得標會員將款項繼續投入亞福公司代理商方 案,形同會員又出資購買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一單即10萬 5,000 元,要難謂亞福公司之互助會方案本質上具有特定 會員間互助之功能,而且得標會員經由被告王啓訓鼓吹後 ,再將得標款項購買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1 單,並非基於 會員間相互協助籌集資金、儲蓄及賺取利息之功能,而係 基於為賺取更大之獲利,是被告王啓訓所推出之互助會方 案,實與前揭實務見解所揭示之合會應具備之要件截然不 同,而應評價為收受存款之吸金行為。
⒋就「借貸契約方案方案」而言,契約當事人雖係由被告王啓 訓與被害人自行簽訂借貸契約,惟實際上乃是被告王啓訓巧 立名目所推出之投資方案:
①證人秦雲卿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投資亞福公司的 借貸契約方案,當然實際上繳付金錢,係以自己的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匯款給他們等語(見卷153 第39頁反面至第40 頁)。
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3所示被害人林廷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沒有與被告王啓訓夫妻簽立借貸契約書,而是與被告 王啓訓的代理人即公司女員工綽號「奇奇」(音譯,即被 告梁語綺)簽約,並匯款至被告許仟垣所申辦的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戶。雖然我無法確定「奇奇」有無經 過被告王啓訓授權,但是「奇奇」要求我匯款到被告許仟 垣的銀行帳戶等語(見卷31第48頁)。
③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害人王雅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有投資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兩個方案 都是與被告王啓訓許仟垣梁語綺3 人接洽,而且我也 有借錢給被告王啓訓,利息很不錯,100 萬元就有利息2 萬5,000 元,利息有2.5 %等語(見卷116 第39頁至第40 頁)。




④證人王昱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投資亞福 公司的借貸契約方案,亦即投資每一筆100 萬元,被告王 啓訓每個月需要給付2 萬5,000 元的利息,月息是2.5 % ,換算成年息是30%,若是將該筆錢項存入銀行,根本不 可能有如此高的利息,我是因為優渥的利息而投資借貸契 約方案等語(見卷116 第39頁至第40頁;卷153 第107 頁 反面至第108 頁)。
⑤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害人徐進都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的朋友告訴我這一次的活動是借款100 萬元,每個月 利息5 %,我才因此投資借貸契約方案等語(見卷114 第 170 頁)。
⑥證人林淑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王啓訓當 初告訴我們借貸契約方案是亞福公司會員的福利,不是我 與被告王啓訓間的私人借貸,但後續事項是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一起承辦。借貸契約書的借用人雖然是寫被告王 啓訓,但是我自己沒有與被告王啓訓商談本金及借款利息 ,都是由被告王啓訓自己訂定,而且借貸契約書的借款條 件都是固定的,視我們自己決定要選擇哪一種借款金額, 再將款項交予被告梁語綺或行政小姐。雖然在卷十一第66 頁反面的借貸契約書中有以手寫方式留下「若未達成業績 ,為2 %計算」等文字,但是我不知道該等文字係由何人 決定,且此項約定係要求我們每個月購買亞福公司代理商 方案5 單,若是我們沒有購買到5 單,就沒有5 萬元,利 息亦因此變成2 %等語(見卷116 第342 頁;卷148 第13 頁正反面)。
⑦證人林秀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已經忘記是 誰向我說明及介紹借貸契約方案,我只知道我把錢交給被 告王啓訓後,然後錢就要不回來,而且被告王啓訓稱不是 我與他之間的私人借貸,被告王啓訓還要我們去借錢,亦 有使用到之前投資的錢,但是我已經忘記利息是怎麼談的 。被告王啓訓告訴我們上開投資方案後,要求我們投資, 若是我們想要領取每個月的借款利息,則必須與被告許仟 垣或梁語綺核對金額,但是她們不會把我們拿出去的錢全 部還給我們,只有拿一些生活費回來而已,然後她們又開 始鼓吹投資、趕快加入等語等語(見卷116 第59頁;卷14 4 第190 頁反面至第191 頁)。
⑧證人林韋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參加亞福公司的 借貸契約方案,亦即VIP 投資方案,大部分是以現金方式 交付借款,有時候是以匯款方式交付借款,抑或是將領回 的款項再投入上開方案。名義上雖然是借貸契約,但是我



當時的認知是投資方案,而不是借貸關係,而且被告王啓 訓也有告訴我們借貸契約只是要讓雙方有書面的依據,經 律師見證後,具有法律效力,讓彼此間有個保障。此外, 有關借貸契約書中的借款金額及利息,都是已經完成的制 式表格,而且有說這次投資方案的借款金額及利息,我們 只需要負責簽名,其他文字都是交由被告許仟垣梁語綺 或行政助理負責填寫,大部分會先給現金或匯款,或者將 領回來的錢再投入專案,並且拿到收據或匯款紀錄,而合 約書是在隔了二個星期到一個月再行填寫,然後一起總結 帳等語(見卷144 第218 頁反面至第219 頁;卷148 第25 頁)。
⑨證人金賀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王啓訓當時稱有新的 方案,累積多少金額即可獲得獎金,但是被告王啓訓等人 在當時並無實際借款的需求,所以被告王啓訓等人是以高 額的獎金吸引我們,我們才因此會簽借貸契約給被告王啓 訓等語(見卷115 第26頁)。
⑩證人即附表二編號72所示被害人許勝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於103 年2 月間有借款給被告王啓訓90萬元,當初借 款給被告王啓訓的原因,係因他所提供的利息比起銀行還 要更好等語(見卷114 第195 頁)。
⑪證人即附表二編號78所示被害人陳怡潔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有投資亞福公司的亞福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並 由被告王啓訓以個人名義向我借款30萬元,而利息部分即 轉入亞福公司代理商方案及互助會方案。當初會借款給被 告王啓訓的原因,係因被告王啓訓的個人借貸有發放利息 ,利息比較高,我們才因此借款給他等語(見卷114 第19 8 頁至第199 頁)。
⑫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13 所示被害人溫日珍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被告王啓訓稱可以把錢放在他那邊,可以每個月給我 高額利息,亦即每一筆100 萬元,支付2 萬5,000 元的利 息,兩人在103 年4 月間簽訂200 萬元的借貸合約書,但 是我只有在103 年5 月間領到第一筆利息5 萬元,103 年 6 月之後再也沒有收到任何的利息等語(見卷76第17頁) 。
⑬證人廖素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知道借貸契約方案 之後,我們的錢是直接繳交給會計,而她會拿借貸契約給 我直接簽名,所以我簽名過蠻多份借貸契約。借貸契約方 案已經預先擬好借款本金及利息,沒有與被告王啓訓再商 談借款細節,例如:之前有借款100 萬元,每個月可以拿 3 萬元的利息,借款期間是六個月,亦有借款100 萬元,



每個月的利息是5 萬元,但是借款期間一樣是六個月,我 現在已經忘記兩者利息為何不同。公司所有的方案都是直 接找二樓的會計繳錢,我們將錢匯入亞福公司的帳戶後, 再找被告梁語綺對帳,因為她比較熟悉等語(見卷144 第 203 頁、第207 頁反面)。
⑭證人鄭麗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與被告王啓訓有簽 借貸契約,並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的確有將借貸契約的 款項給被告王啓訓,與被告王啓訓間不曾有其他私人的資 金往來等語(見卷148 第148 頁)。
⑮是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王啓訓實際上未與被害人討論歷 次借款之本金及利息,且被害人亦是向被告許仟垣、梁語 綺2 人領取借款利息,足見借貸契約方案仍是由亞福公司 營運,而非被告王啓訓與被害人間之私下借貸,且被害人 係因被告王啓訓在各該借貸契約中提供優渥之利率,故而 願意借款予被告王啓訓等人,是「借貸契約方案」實係被 告王啓訓等人為遂行其等之吸金目的,巧立名目而推出之 投資方案,被告王啓訓等人收取投資民眾之「借款」,並 承諾給付優渥利息之行為,本質上仍屬違反銀行法以收受 存款論處之犯行。
⒌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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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