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975號
TYDM,95,訴,1975,200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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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記載的電話是不是我們不知道的犯嫌所使用的,而 只詢問他我們在該偵辦階段知道的犯嫌乙○○、壬○使用 電話的狀況。」、「(辯護人問:(提示同上偵卷第11 7 頁最後壹個問)聯絡簿上有否記載你在警詢筆錄所記載的 該問題的內容?)裡面是有電話,至於我警詢筆錄所記載 的問題內容中,比如他太太朱玉華、旅行社這一些內容, 是我們口頭問丑○○,他向我們陳述的。」、「(辯護人 問:(提示同上他卷第117 頁最後壹個問)丑○○稱乙○ ○的太太叫做朱玉華、在旅行社工作,難道你(在對被告 乙○○作完警詢筆錄)43天之後都不會懷疑乙○○的太太 是朱玉華、並且一點印象都沒有(被告乙○○作警詢筆錄 時其妻盛俐萍在場陪同)?)我們在筆錄中問題內的記載 ,是依據丑○○的口頭陳述,沒有上電腦去查證。因為我 們當時最主要是針對乙○○、壬○,而不是針對乙○○的 太太,所以沒有特別去注意到當天陪同乙○○製作警詢筆 錄的人的名字及丑○○作警詢筆錄口頭陳述的乙○○的太 太的姓名。」等語,其製作警詢筆錄之規範與正常程序並 無不符之處,且其筆錄記載之內容亦無與上開聯絡簿影本 不符之處,辯護人上開所辯,委無實益;況被告壬○於案 發日上開大陸女子在中正機場內轉機之際,多次(共12次 )接獲0000000000門號之來電,且渠2 人通聯之時間均在 被告壬○、乙○○2 人為第一航廈監視器拍攝到其2 人會 合以外之時間(按渠2 人未碰面之期間才有以手機聯絡之 必要,而渠2 人會合之時間約在15時13分,即被告壬○自 2 樓之B6登機門往B8登機門方向接應丑○○帶領之大陸女 子之後,直至15時37分,即被告乙○○、壬○帶領大陸女 子至3 樓南安檢線後,壬○往南公務門走,而乙○○續帶 領大陸女子上4 樓為止,然此段時間中間,壬○曾一度離 開乙○○與大陸女子,直至3 樓南喇只口才再度會合,此 已如上述,此所以上開12通通聯中,有一通之時間為15: 21:36 ,另可參見下述④),有被告壬○0000000000 門 號雙向通聯紀錄、第一航廈監視器翻拍照片多幀在卷可稽 ,足供相互勾稽,被告壬○於本院竟乃推稱不知、已忘記 0000000000門號係何人來電,可見其為己與被告乙○○掩 護之情,亦見被告乙○○否認0000000000門號為其使用, 乃為卸責之詞,0000000000門號為被告乙○○使用毋庸置 疑。
② 被告丑○○於案發日所搭乘之班機抵達中正機場時,第 一通撥出電話係15:06:55(撥打予777 ,即遠傳電信公 司服務中心),該時之基地台在桃園縣大園鄉三石村,



其嗣後之基地台始在中正機場航廈附近,可見15:06:55 約為被告丑○○即將抵達國門之際,所撥打之第一通電 話。而在被告丑○○撥打前通電話之前,被告乙○○已 在15:06:42打電話給被告壬○(通話時間為0 秒,可見 其2人 係以手機響鈴為代號,見通聯紀錄第27頁反面) ,足認被告乙○○、壬○早已知悉被告丑○○所搭乘之 班機何時抵達,且於15:06:42起,即開始聯繫。 ③15:10:23被告丑○○打電話給被告壬○後,隨即於15:11:   18與陳芳、陳优弟步出二樓B8登機門,往B7、B6登機門方   向行走(見96年2 月14日公訴人庭呈之中正國際機場監視   器之翻拍相片第21頁圖一);而被告壬○則於15:12:49由 二樓B6登機門往B7、B8登機門方向行走(即與被告丑○○ 相反之方向),惟隨即於13秒後(即15:13:02)折返(見 翻拍相片第21頁圖四);又被告丑○○與陳芳、陳優弟在 被告壬○於前處折返後之52秒後(即15:13:54),緊接步 行通過該處(見翻拍相片第21頁反面圖五)。於15:17:19 被告丑○○步往入境大廳之查驗台(見翻拍相片第21頁反 面圖七、八),而陳芳、陳優弟則未跟隨其後,惟於15: 19:28 ,陳芳、陳優弟與被告乙○○共同出現於中正機場 2 樓南機坪之轉機室辦理轉機手續(見翻拍相片第5 頁上 、下圖),參以陳芳於警詢證稱:第二個男子帶伊到轉機 室劃位等語(見93年度他字第1374號卷93年11月15日20時 警詢筆錄第2 頁)及陳優弟於警詢證稱:第一個男子帶我 到航空公司劃位到高雄等語(見93年度他字第1374號卷93 年11月15日17時52分警詢筆錄第3 頁),可知陳芳所稱之 「第二個男子」及陳優弟所稱之「第一個男子」均係指被 告乙○○,且被告乙○○於被告丑○○入境後,接續帶領 陳芳、陳優弟以轉機之方式偷渡。
④ 陳芳、陳優弟辦好至高雄之轉機手續並拿到前往高雄之 登機證後,被告壬○於15:21:36(通話時間10秒)打電 話給被告乙○○後(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見通聯 紀錄第27頁反面), 隨即與被告乙○○、陳芳、陳優弟 共同行經免稅商店前,準備從南機坪至北機坪(見證人 李家興於本院96年2 月14日之證述-審判筆錄第5 頁及 翻拍相片第7 頁下圖。另第7 頁下圖監視器之時間記載 為14:19:21,惟該圖畫面時間依李家興之證述應加上1 小時(因日光節約時間),即15:19:21。又第7 頁下圖 之時間係在第6 頁下圖之後,而第6 頁下圖之時間為 15:24:57,故第7 頁下圖之時間有誤差,亦據李家興結 證明確,併此敘明)。觀上被告壬○在15:21:36打電話



給被告乙○○後之數分鐘,隨即與被告乙○○碰面,參 以該通電話通聯之時間僅有10秒,顯見被告壬○係在與 被告乙○○確認目前位置何處,以便會合,而會合之目 的即在自被告乙○○處取得往高雄之登機證,以便攜出 至出境大廳交給被告己○○辛○○(詳下述⑤)。 ⑤ 陳芳於警詢證稱:至高雄的登機證由第二個男子拿走, 沒有還;伊看到陳優弟把登機證給他(指被告乙○○) ,伊才跟陳優弟一樣,把登機證給他等語(見93年度他 字第1374號卷93年11月16日19時44分警詢筆錄第5 頁) ,足認陳芳、陳優弟至高雄之登機證已交給被告乙○○ ,此亦可由監視器之翻拍相片並未出現其他男子帶領陳 芳、陳優弟轉機可證。又被告乙○○拿到陳芳、陳優弟 至高雄之登機證後,必須設法轉交給人在出境大廳之被 告己○○辛○○,參以被告壬○在15:21:36打電話給 被告乙○○,並在靠南機坪之3 樓免稅商店附近會合後 ,隨即於15:27:28與被告乙○○及陳芳、陳優弟分開行 走,亦即被告壬○準備經由南公務門繞道至出境大廳( 見翻拍相片第9 頁上圖),而被告乙○○與陳芳、陳優 弟則在被告乙○○帶領下經由上4 樓再往3 樓之北機坪 (往洛杉磯之班機在北機坪登機),再佐以被告丑○○ 於15:36:56打電話給被告壬○,被告壬○隨即於15:38: 57步至入境大廳(見翻拍相片第11頁上圖),且旋即於 15:40:13與被告丑○○在入境大廳會面,並由被告丑○ ○交付一包物件給被告壬○(見翻拍相片第12頁上圖) ,而被告壬○取得前開物件後,隨即於15:41:56步入出 境大廳,徵之被告丑○○於案發日15時6 分許步出機門 至被告壬○於15:41:56步入出境大廳,前後約30分許, 稽之被告己○○於本院供稱:「案發當天我跟辛○○一 起在機場碰面,後來就到航空櫃台辦登機證,辦好之後 ,鄧穩勝就把我跟辛○○的登機證拿走,說要去跟他老 闆拿機票錢,然後我們就在那邊等了將近『三、四十』 分鐘,鄧穩勝就拿了兩張高雄的登機證給我」等語(95 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足證被告壬○與被 告乙○○會面之目的,即在負責將陳芳、陳優弟至高雄 之登機證攜出管制區,且在30分鐘之後,將高雄之登機 證交與被告己○○辛○○一節,洵堪認定。
㈦、按本案查獲陳優弟係經由另一大陸女子陳芳供述,因而得知 陳優弟已經在飛機裡面,再通知清艙組到飛機上將陳優弟逮 捕到案,業據本案承辦員警李家興於本院結證明確(見96年 2 月14日審判筆錄第3 頁)。另證人即雄獅旅行社嘉義分公



司票務員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案發日接獲華航機場人 員來電說伊之公司開出之2 張機票之旅客護照有被盜用,伊 就打電話通知被告己○○,伊告知己○○機票一定要作廢。 足見本案大陸女子轉機偷渡之事已案發後,始有被告己○○ 被動同意機票作廢之事,與被告己○○辯稱,係因伊向嘉義 雄獅旅行社票務組主動連絡終止該兩張機票所有權,也因此 中華航空馬上連絡航空警察局,才能從飛機上再查獲另一位 大陸女子陳優弟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㈧、陳芳、陳優弟偷渡至美國洛杉磯之方式,係先由被告戊○○ 訂好被告己○○辛○○於93年11月5 日,搭乘中華航空公 司CI006-16:40 至美國洛杉磯之機位(機票),而後在陳芳 、陳優弟與被告丑○○於93年11月5 日下午3 時許過境桃園 機場之際,由鄧穩勝向被告己○○辛○○取得至洛杉磯CI 006 之登機證,利用管道交付與陳芳、陳優弟,而後再由被 告壬○將陳芳、陳優弟往高雄CI195 之登機證攜出管制區, 交付與被告己○○辛○○等情,業已論證如前。基此,倘 若被告己○○辛○○就陳芳、陳優弟前開偷渡方法完全被 鄧穩勝矇騙,則至少被告己○○辛○○鄧穩勝取走洛杉 磯之登機證,而後再交與往高雄之登機證之際,任何人,在 此種情況下,必感疑惑。又依被告己○○供稱:「鄧穩勝就 拿了兩張高雄的登機證給我,後來我看不對,回頭找他,他 人已經不見了」云云,執此,被告鄧穩勝豈非在陳芳、陳優 弟尚未偷渡成功之前,已向被告己○○辛○○暴露不法之 處,再者,被告己○○本身曾擔任旅行社負責人,現時仍在 旅行社任職,其亦曾擔任赴美之領隊,相關旅遊知識經歷豐 富,而被告辛○○之先生即被告庚○○自退伍後亦曾在被告 戊○○擔任協理之台中市揚運旅行社從事旅行社之工作,且 其入出境國之次數不可勝數,有其入出境紀錄1 份附卷可稽 ,被告鄧穩勝既為人蛇集團找尋已有美國簽證且願意出名購 買赴美國洛杉磯機票之人,豈對其所找尋對象之身分背景全 然不知?又依被告庚○○之供稱,伊在台中市揚運旅行社從 事旅行社工作時,因鄧穩勝有時至伊之公司買機票、辦證件 等事宜而認識,更可證鄧穩勝對於其所找尋之上開對象之身 分背景全然瞭解掌握,則其豈有毫不顧慮其在案發日之中正 機場將赴美國洛杉磯登機證換成至高雄登機證並且偷偷落跑 不告而別之後,被告己○○辛○○極有可能因渠等之上開 背景而瞭解事情之嚴重性,因此而報警處理,而被告己○○辛○○竟亦毫不顧慮渠等2 人至洛杉磯的登機證被換成至 高雄之登機證,可能成為他人犯罪之羔羊,被告己○○反於 偵訊時具狀辯稱:「我們認為護照沒有被鄧某拿走,沒有任



何損失,機票也作廢了,被告與辛○○就各自回家,認為沒 事了......」云云(見94年度偵字第4203號卷第206 頁),顯悖情理,是被告己○○辛○○辯稱渠等對於本案 不知情,是被鄧穩勝騙了云云,委無任何可信之處。㈨、案發當日,陳芳、陳優弟於桃園機場隨即被查獲,且此事件 於隔日之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亦有登載,且為被告己○○所 自承知悉,是被告己○○辛○○戊○○等人至少於隔日 即知悉陳芳、陳優弟2 位大陸女子係偷渡客,又被告己○○辛○○果真係被騙,則渠等2 人應對此事耿耿於懷,深烙 心裏,是渠等事後對此事件客觀事實之描述,應無記憶不清 之情事發生,然互核被告己○○辛○○戊○○等人之供 述,前後不合,彼此間亦矛盾,顯然渠等均係為了掩飾事實 真相,以圖卸責,茲述之如下:
⑴、被告己○○向本院具狀辯稱:「於93年11月5 日下午3 時左 右在中正機場與鄧穩勝碰面,才由鄧穩勝介紹與首次見面的 辛○○會合,被告兩人(即己○○辛○○)才一同前往中 華航空櫃檯辦理前往洛杉磯手續...」云云(見95年10月 4 日刑事聲請暨陳報狀第2 頁),然此與被告己○○於本院 證稱:「辛○○是他先生庚○○帶過來的,鄧穩勝認識他們 二人哪一個人我不知道,我認識鄧穩勝,我和辛○○二人自 己在中華航空櫃台先碰面,我忘了是我和辛○○誰先問誰的 ,當時我們兩人互相問的時候,鄧穩勝不在現場,當時我也 沒有看到庚○○。」等語不符(見96年6 月20日審判筆錄) 。又被告己○○於本院之前開證述情節,亦與辛○○於本院 證稱:「鄧穩勝打電話給我,他叫我到機場和他碰面,是鄧 穩勝己○○一起走過來的,我們好像是在第一航廈大廳( 大廳何處我忘記了)碰面。」等語不合(見96年6 月20日審 判筆錄),顯見被告己○○辛○○鄧穩勝之間,另有會 面之方式,且此會面方式早已聯絡妥當,而被告己○○、辛 ○○之所以隱瞞真正之會面方式,無非係要製造一個其等2 人事先並未曾與鄧穩勝聯繫、謀議本案犯行之假象。⑵、被告己○○於警詢供稱:「(問:現你提供本局刑警隊二張 至高雄機場之登機證(班機:CI195)係何人? 何時? 何地? 給你?)就是鄧先生拿走張小姐與我至美國洛杉磯的登機證 『同時』拿給我」云云(見94年度偵字第4203號卷第98頁) 。惟此與被告己○○於本院供稱:「案發當天我跟辛○○一 起在機場碰面,後來就到航空櫃台辦登機證,辦好之後,鄧 穩勝就把我跟辛○○的登機證拿走,說要去跟他老闆拿機票 錢,然後我們就在那邊等了將近三、四十分鐘,鄧穩勝就拿 了兩張高雄的登機證給我」云云不符(見本院95年10月27日



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另被告己○○於本院之前開供述, 亦與被告辛○○於本院供稱:「我就跟己○○一起去櫃台辦 畫位並辦登機證,辦完之後是己○○拿著我的登機證,後來 鄧穩勝己○○手中把我的登機證拿走,後來我們就在等飛 機等了30分鐘,鄧穩勝『都沒有回來』」云云相互齟齬(見 鈞院95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足認鄧穩勝取走 被告己○○辛○○2 人至美國洛杉磯登機證之經過,另有 隱情。觀以被告丑○○於案發日下午3 時許抵達國門至被告 壬○於同日15:41:56(即40分鐘之後)走至出境大廳一節, 足認被告己○○辛○○2 人前開不一之供述有一部分為真 實,即在鄧穩勝於案發日下午3 時許,取走被告己○○、辛 ○○2 人美國洛杉磯之登機證,而後利用不詳管道將該登機 證交與陳芳、陳優弟,而後再由被告壬○將陳芳、陳優弟往 高雄之登機證攜至出境大廳,前後時間約40分許,正符被告 己○○於本院供稱:「我們就在那邊等了將近三、四十分鐘 ,鄧穩勝就拿了兩張高雄的登機證給我」等語,可證被告己 ○○、辛○○取得高雄之登機證,係在鄧穩勝取走美國洛杉 磯登機證後之30-40 分鐘。而被告己○○辛○○之所以為 前開不一之供述,乃係為了掩飾渠等明知前開交換登機證之 過程所為之卸責之詞。
⑶、被告己○○於本院供稱:「然後我們就在那邊等了將近三、 四十分鐘,鄧穩勝就拿了兩張高雄的登機證給我,後來我看 不對,『回頭找他,他人已經不見了』,辛○○跟我說這兩 張是到高雄的登機證,而我們是要去美國,我就跟辛○○講 說我們可能被騙了」云云(見本院95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筆 錄第4 頁),惟苟參以被告辛○○於警詢供稱:「鄧先生要 我們去高雄玩,不去美國洛杉磯」一情(見94年度偵字第 4203號卷第103 頁),鄧穩勝並非如被告己○○所稱:「回 頭找他,他人已經不見了」,而係要被告己○○辛○○到 高雄玩。觀上,足認被告己○○辛○○前開供述均屬虛構 ,並圖以表述渠等2 人果真為被鄧穩勝所騙。
⑷、被告己○○於警詢供稱:「鄧先生就走過來,叫我們把登機 證給他看一下,他說要跟他的老闆拿錢給我,所以鄧先生就 把我與張小姐的登機證從我們手中拿走,但之後鄧先生就沒 有登機證還給我們,也沒有再出現,然後沒多久嘉義旅行社 開票中心打電話告訴我說我的護照被冒用了,但我跟開票中 心講我的護照及回程機票都在我身邊,並向開票中心講把機 票作廢」云云(見94年度偵字第4203號卷第94頁);另供稱 :「(問:你既然被騙為何沒有去報案?)當時票務中心有 打電話給我,我有告訴票務中心把我跟張小姐機票做廢」云



云(見94年度偵字第4203號卷第97頁)。可見被告己○○係 在嘉義旅行社『主動』打電話給被告己○○時,始由被告己 ○○告知旅行社人員作廢2 張美國洛杉磯之機票,然被告己 ○○嗣於本院具狀反稱:「被告已感覺被騙了,馬上打電話 連絡戊○○要止付支票,但連絡不上,被告只好自己打電話 與嘉義雄獅旅行社票務組連絡終止該兩張機票所有權」云云 (見95年10月4 日刑事聲請暨陳報狀第2 頁)不合,甚且與 被告戊○○於警詢供稱:「結果當天下午4 點多,己○○打 電話給我說,她被騙了,叫我趕快打電話向航空公司取消機 票,我就打電話給雄獅旅行社取消機票。」云云(見94年度 偵字第13127 號卷第19頁),亦屬扞格不入,而本件案發之 過程亦已如上㈦之所述,是被告己○○戊○○之上開供詞 ,均係卸責之詞。又倘被告己○○果真因受騙而知道事情嚴 重性,並趕快打電話給被告戊○○要作廢機票,依情理,被 告己○○曾係旅行社之從業人員,依其專業之經驗判斷,應 當向機場櫃檯告知受騙一情,由機場人員立即並報警處理, 然被告己○○竟捨此不為。再參以被告己○○辛○○於案 發日並未通關,故被告己○○縱有通知嘉義雄獅旅行社作廢 2 張洛杉磯之機票,雄獅旅行社亦僅依通常作廢機票程序處 理,然因班機已將起飛,即使有取消機票之動作,航空公司 仍會索取相當程度之費用,並非如被告己○○所稱沒有任何 損失,且因僅係單純取消機票,嘉義雄獅旅行社及航空公司 根本不會因為作廢機票一事,因而得知被告己○○辛○○ 2 人之護照有被冒用情事,詎被告己○○竟然不實供稱:「 然後沒多久嘉義旅行社開票中心打電話告訴我說我的護照被 冒用了」云云,而被告己○○之所以會如此供稱,無非係要 將自己早已知悉陳芳、陳優弟2 人冒用被告己○○辛○○ 2 人英文名義之偽造護照一情,籍由上開不實之供述,表述 自己知道護照被冒用係經由雄獅旅行社告知之無辜之情。⑸、證人即被告己○○辛○○於本院96年6 月20日審理時之證 詞,有下開違背常理之處:證人己○○結證稱伊此行要至美 國洛杉磯買健康食品、化妝品、營養食品,嗣後改稱「不是 我要買,是鄧穩勝要買,鄧穩勝請我們帶回來,我們只是幫 鄧穩勝將東西帶回來,鄧穩勝沒有講說帶多少東西回來。」 、「鄧穩勝說我們到洛杉磯會有人接我們,沒有說要住哪個 飯店。」、「(檢察官問:怎麼接你們(至洛杉磯之飯店) ?)鄧穩勝說要我們到中正機場後,他再向我們說。」云云 ;證人即被告辛○○於同日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問要帶多少健 康食品、化妝品回國,因為可以用託運方式託運回國,沒問 也沒有差,此行到洛杉磯伊不知任何飯店,到洛杉磯會有人



帶,伊亦不知旅遊行程,亦未看過書面或聽鄧穩勝口頭報告 ,伊都跟著己○○走云云。然鄧穩勝既然亦要赴美採購,且 有可能因太大量而須採託運方式,則鄧穩勝本身在美國即可 處理託運健康食品回國之事宜,豈有花費10數萬元新台幣, 請被告己○○辛○○2 人至美免費旅遊順便帶健康食品回 國之理?且又不事先說明是否因為太大量,即使被告己○○辛○○2 人至美國亦無法順便攜帶回國,而須在美國辦理 託運?再者,鄧穩勝既係因被告己○○英文程度佳,且又從 事旅遊業多年,始免費請其與辛○○赴美,則鄧穩勝豈會連 被告己○○到美國洛杉磯後,如何住宿、何人接應等事項, 均不事先告知己○○,而一切到中正機場後再說明?此豈符 合此行之所以藉用被告己○○之專業角色而請其免費赴美之 目的?
㈩、被告戊○○於本案所負責者,係找其之友人透過買赴美國洛 杉磯機票,待劃位領得登機證,即由不詳之人進入轉機室, 然後再趁機把登機證交給二位大陸女子陳芳、陳優弟一情, 業據證人即被告丑○○於偵訊中結證明確(見93年度他字第 1347號卷94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第2 頁),而被告戊○○於 案發時前後的確出現在中正機場,業據被告戊○○於偵訊中 自承在卷可按,亦有其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基地 台可資為憑,雖被告戊○○辯稱:「我去找陳家銘,我是要 拿起訴書去機場給他」云云(見94年度偵字第4203號卷第 224 頁)。惟查,現今寄送郵件便利且快速,是被告戊○○ 要交起訴書給陳家銘,何需專程且急於案發日交與陳家銘, 又陳家銘倘係該起訴書之被告,陳家銘自可收到起訴書,何 必由被告戊○○轉送,且被告戊○○轉送之過程中,又適與 與被告庚○○保持密切之電話聯繫(詳所述),於本案案 發「前」,其2 無交集之人(詳所述)又均適巧於案發時 之前後,為不同之目的至中正機場。觀此,足見被告戊○○ 前開供稱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被告庚○○供稱係鄧穩勝要伊至美國幫忙帶營養食品、化粧 品回來,但伊妻子即被告辛○○想出國玩,就代伊去云云。 參以被告己○○於警詢供稱:鄧穩勝要伊開2張美國洛杉磯 的機票云云,另於偵訊中具狀供稱:伊委由被告戊○○代向 嘉義雄獅旅行社訂購至美國洛杉磯之機位云云,倘依被告己 ○○前開供稱,可知被告庚○○與被告戊○○2人,就本案 應無交集可言。然查,於案發日12:55:53被告庚○○有以 0000000000電話打給被告戊○○所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 當時被告戊○○手機之基地台位置在台北市○○區○○路 334號3樓,復於13:40:37 又打電話給被告戊○○,當時被



戊○○手機之基地台在桃園縣大園鄉○○○路15號樓頂, 有通聯紀錄附卷可稽(見94年度偵字第13127 號卷第頁56) ,顯見被告戊○○庚○○2 人於被告丑○○之班機飛抵國 門前,即開始聯繫。又陳芳、陳優弟於案發日下午4 時許被 查獲後,被告戊○○則於17:59:11打電話給被告庚○○(見 前開通聯紀錄),是觀被告庚○○戊○○本無交集,然卻 於案發日陳芳、陳優弟查獲前、後均有通聯,此非偶然,應 係共同謀議,且依上開論述,被告己○○辛○○早已知悉 陳芳、陳優弟偷渡一情,則身為被告辛○○之丈夫且又係其 找尋辛○○替其赴美之被告庚○○豈可能會被矇在鼓裏。是 被告庚○○上開辯稱,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庚○○雖辯以:案發日伊送辛○○至中正機場後即先離 開,辛○○後來打電話給伊說其之機票、登機證拿給己○○己○○拿給鄧穩勝,結果被鄧穩勝騙走了,伊當天馬上打 電話給戊○○戊○○鄧穩勝之電話,伊向戊○○說鄧穩 勝騙走伊太太辛○○之機票、登機證,戊○○罵伊說鄧穩勝 不是善類怎會幫鄧穩勝至美國帶健康食品回台云云,然被告 庚○○既連鄧穩勝之連絡電話亦不知道,尚要請教戊○○, 則其如何會相信鄧穩勝所稱要其找人免費招待至美國帶數量 亦不詳之所謂健康食品?又其供稱案發日其知道其妻辛○○ 被騙後,馬上打電話予戊○○,然依卷附戊○○上開門號通 聯紀錄顯示,案發後,係戊○○以其0000000000門號撥予被 告庚○○之0000000000門號,此外,該日渠2 人即再無通聯 ,顯與被告庚○○所辯不符。再者,被告戊○○辯稱:己○ ○於案發日下午4 時餘,打電話給伊說其被騙了,叫伊趕快 打電話取消機票,伊就打電話給雄獅旅行社嘉義開票中心取 消機票,過2 天,己○○到嘉義找伊,向伊說鄧穩勝騙其到 美國帶健康食品回台,鄧穩勝要幫其出機票錢,結果被鄧穩 騙,美國去不成了,伊才向其說鄧穩勝專門在騙他人護照, 伊係事後才知道己○○鄧穩勝騙了云云,然依被告庚○○ 上開所供,其於案發日即已打電話向戊○○鄧穩勝之電話 ,在電話中並向戊○○鄧穩勝騙走伊太太辛○○之機票、 登機證,戊○○罵伊說鄧穩勝不是善類怎會幫鄧穩勝至美國 帶健康食品回台云云,則被告戊○○於案發日即已知悉本案 ,又豈有被告戊○○所稱在案發日過2 天,己○○到嘉義找 伊,向伊說鄧穩勝騙其到美國帶健康食品回台,結果被鄧穩 勝騙,伊才知道本案之情節?益可見被告戊○○庚○○避 諱說出渠2 人在案發前及案發時之相互連絡之情形。、又依被告己○○庚○○戊○○之上開各節供述若為真, 則被告庚○○僅有將其妻即被告辛○○英文姓名告知鄧穩勝



鄧穩勝再將辛○○英文姓名轉告被告己○○,被告己○○ 又將其與被告辛○○之英文姓名告知被告戊○○,由被告戊 ○○向嘉義雄獅旅行社訂購機票時,將被告己○○辛○○ 之英文姓名告知不知情之嘉義雄獅旅行社票務人員,然則, 至少被告己○○之英文姓名並未告知被告己○○戊○○庚○○口中所稱之專門騙人護照之人蛇鄧穩勝,則人蛇集團 為何竟在偽造被告卯○○之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時,會偽造 「林立悅,LIN LI-YUEH 」之中英文姓名,此英文姓名復核 與扣案之被告己○○劃位取得之華航CI006 班機登機證上之 英文姓名完全相同?可見渠等均互有犯意聯絡,由渠等與人 蛇集團精心策劃並偽造與被告己○○辛○○之英文姓名完 全相同之被告卯○○、子○○所持用之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 ,以供大陸女子陳優弟、陳芳抵美國洛杉磯時,利用查驗證 照之美國關員不熟稔中文而純以英文姓名查驗證照之機會, 得以輕易闖關入境,此外,因陳優弟、陳芳所持上開偽造護 照之基本資料頁內之英文姓名與被告己○○辛○○之劃位 取得之華航CI006 班機登機證上所載英文姓名完全相同,陳 優弟、陳芳於A7登機門接受華航人員證照查驗時,亦不容易 為華航人員識破,此一精心擘劃之轉機偷渡之局,事屬專業 老練之集團所為,焉有可能在局中利用不知情之對旅遊具有 專業經驗之第3 人(被告戊○○庚○○己○○均屬之, 另依入出境紀錄觀之,被告辛○○之入出國頻率亦較一般常 人為多),徒讓該第3 人洞悉其中故事而報警查獲,因此成 為破局之關鍵角色?可見被告戊○○庚○○己○○、辛 ○○4 人於本案知情且各在犯罪中扮演積極角色。、證人即未起訴之共犯鄧穩勝雖於本院96年6 月20日審理時證 稱伊對於本案亦不知情,是癸○○(原名郭承江,41年12月 6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店市 ○○街32號2 樓)要伊找2 個人,去美國幫其帶健康食品、 化粧品回台,伊和被告己○○本來就認識,伊和己○○先在 第一航廈一樓大廳中華航空公司櫃台碰面,後來伊打電話給 被告辛○○辛○○的電話號碼是其先生即被告庚○○給伊 的,伊是案發日第一次在中正機場第一航廈見到辛○○,己 ○○、辛○○二人見面時,伊也有在場,後來伊將己○○辛○○之赴美登機證取走拿給癸○○,向癸○○請款,但是 等了很久,癸○○的朋友還是沒有拿錢來,己○○辛○○ 等得不耐煩,他們二人向伊說,登機時間快到了,為何還沒 有拿錢來,伊叫他們再等,癸○○就向伊說,不然伊就把登 機證還給他們二人,請他們二人退機票;伊沒有向己○○辛○○二人說到洛杉磯要住哪裡,但是有向他們說,伊之友



人癸○○會打電話向他們說,到了洛杉磯打電話和誰聯絡, 對方會來接他們云云。該證人對於如何在案發日於第一航廈 出境大廳與被告己○○辛○○會合之證詞,與被告己○○辛○○之供詞互相扞挌,已詳如上述㈨之所述外,又該證 人對於如何請被告己○○辛○○與癸○○電話聯繫得知到 了洛杉磯如何住宿乙節,亦屬與常理相悖,不足採信,其上 開證詞顯屬偽證之詞,無非用以迴護被告己○○辛○○戊○○庚○○等人,並用之脫卸己身於本案之罪責而已, 該等偽證之詞自不足作為被告己○○辛○○戊○○、庚 ○○有利之認定。
、卷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9 月5 日領一字第0965118468 號函表示,該局查無被告子○○報失第000000000 號護照後 申請補發之紀錄,被告子○○上開所辯,核屬卸責。復查, 依扣案之偽造之編號000000000 號之我國護照(偽造之屬性 詳下所述),除基本資料頁已遭全盤偽造外,其餘內頁之 部分均仍屬被告子○○之上開第000000000 號護照,有該護 照扣案可資為憑,該偽造護照係被告子○○提供無疑。再查 ,人蛇集團若果使用他人已報遺失之我國護照後加以偽造, 再交予大陸女子使用,則大陸女子在中正機場轉機辦理手續 時,極易為機場關員、航空公司人員發覺護照編號係已作廢 之無效護照,則人蛇集團偽造護照基本資料頁、偽造美國簽 證、偽造出境章戳,又事先安排各個共犯在機場護航轉機之 一切作為及勞費將輕易化為徒勞,且相關共犯將為警、檢一 網打盡,是可知被告子○○及未到案之被告卯○○於事先必 與人蛇集團商議妥當,以不詳代價提供渠等之我國護照以供 人蛇集團使用,事理至明。
、大陸女子陳優弟所持用我國張丘鳳名義之編號000000000 號 之護照,為變造整張基本資料頁之護照,且基本資料頁之紙 質與正版護照之防偽安全紙張之紙質不同,護照第20頁上編 號00000000號之美國簽證為偽造,蓋於上開護照第10頁及中 華航空CI006 班機序號208 登機證上編號189 之中華民國出 境查驗章戳印均為偽刻冒蓋;大陸女子陳芳所持用我國林立 悅名義之編號000000000 號之護照,為變造整張基本資料頁 之護照,且基本資料頁之紙質與正版護照之防偽安全紙張之 紙質不同,護照內之美國簽證為偽造,蓋於上開護照第9頁 及中華航空CI006 班機序號209 登機證上編號189 之中華民 國出境查驗章戳印均為偽刻冒蓋;有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隊 鑑識報告2 份在卷可稽,再因陳優弟、陳芳所持用之我國上 開護照之基本資料頁之變造方法係出之整頁均以變更姓名、 年籍之方式為之,經變造後之姓名、年籍資料已與被告子○



○、卯○○完全不同,自已進於偽造之程度,故上開我國護 照、美國簽證、出境查驗章戳均係屬偽造。
、
⑴、此外,復有被告乙○○等人涉嫌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中正機場 現場圖及其行走路線圖、監視系統錄影翻拍畫面、陳優弟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影本、通聯調閱查詢單、桃園機場相關 單位設施位置圖、桃園機場第一航廈相關位置監視器位置圖 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對證照鑑驗通知書(93年11月8 日航警 查鑑字第09311001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送之國人子○ ○、卯○○等二人普通護照申請書影本各1 份、被告辛○○己○○訂位紀錄、赴高雄及美國洛杉磯之登機證附卷可稽 ,且有陳優弟、陳芳所持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渠等持用之 中華航空公司CI006 號班機登機證扣案可供佐證,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各人之犯罪角色均堪認定。
⑵、末以,被告丑○○乙○○、壬○、戊○○庚○○、己○ ○、辛○○、未起訴之共犯鄧穩勝、甲○○、陳家銘等人, 或本身即為兩岸人蛇集團之核心成員並負責找其他共犯加入 本件轉機不入境偷渡美國之大局,或於案發日本於事前之犯 意聯絡而至中正機場接應大陸女子陳優弟、陳芳辦理各項偷 渡轉機事宜,或實際參與交換登機證,或事前即本於犯意聯 絡而訂購機票再於案發日至中正機場劃位領得赴美之登機證 後,明知己不欲出境赴美竟乃將登機證交予人蛇集團成員以 達成接應上開大陸女子轉機不入境偷渡之目的,而欲達成該 目的,於案發日,大陸女子陳芳、陳優弟非得藉由行使偽造 護照、行使偽造之屬準公文書之出境章戳、在機場交換原先 並非在旅客與華航運送契約範圍內即華航CI006 號班機原訂 赴美之旅客登機證等方式不為功,是被告丑○○乙○○、 壬○、戊○○庚○○己○○辛○○、未起訴之共犯鄧 穩勝、甲○○、陳家銘等人,對於本案所有犯罪事實均屬明 知且有意使其發生,渠等對於本案所有犯罪事實均有主觀上 之直接故意。另被告子○○、卯○○於本案之行為雖僅係提 供本身之護照予不詳之他人使用,然按護照係屬極為個人之 專屬證件,專供該個人出入境或轉機時證照查驗之用,是渠 2 人提供本身之護照予他人,自對該護照將透過偽變造之方 式由該他人或親自或再轉交其他第3 人使用於入出境或轉機 之用途乙節,知之甚詳,而實際使用人因不以本身名義入出 境或轉機至外國,則出境、轉機前往之該外國之簽證勢必須 出之以偽造一途,故被告子○○、卯○○對於本案行使偽造 護照、行使偽造護照內頁之美國簽證之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 ,與其他共犯相同,亦具備直接故意;然實際使用渠2 人之



偽變造護照之用途既不限於轉機一途,亦可用之於入出境, 則設若實際使用人係國內通緝犯欲逃往國外,僅須以偽變造 技術精良之偽變造護照經偽變造後之英文姓名購買機票、劃 位取得登機證,再經由證照查驗櫃台、登機前之航空公司人 員之證照查驗,即得取得證照查驗人員之出境章戳蓋於偽變 造護照內,進而順利出境逃亡,根本不須以交換他人登機證 、行使偽造出境章戳之方式為之,是故,被告子○○、卯○ ○對於渠等護照所交付之人蛇集團欲以交換他人登機證、行 使偽造出境章戳之方式以達成助大陸女子轉機偷渡之犯行雖 無直接故意之明知,然上開已敘明,護照之用途本即有轉機 時供證照查驗之用途,故被告子○○、卯○○對於渠等護照 所交付之人蛇集團欲以交換他人登機證、行使偽造出境章戳 之方式以達成助大陸女子轉機偷渡之構成犯罪事實,仍屬得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初不違背渠2 人提供護照之最初本意 ,是被告子○○、卯○○對於本案行使偽造屬公文書之出境 章戳、交換登機證即在機場以交付證件之方式利用航空器運 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之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僅有 間接故意,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丑○○乙○○、壬○、戊○○庚○○己○○辛○○子○○所為,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4條第2 項、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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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