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秩抗字,108年度,12號
TYDM,108,秩抗,12,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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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王玉文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0
8 年度壢秩字第115 號第一審裁定(移送案號: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108 年9 月12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45171號移送書)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王玉文不滿第三人邱國 治檢舉其違建,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邱 國治經營之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經營「運動吧體 能空間」前,大聲咆哮,並阻擋會員進入「運動吧體能空間 」等方式,藉端滋擾公司行號,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 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 0 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是大聲說話要檢舉邱國治及陳志忠個 人家之違建,與滋擾公司行號之事實有明顯差距,且抗告人 並無意圖阻止該健身房會員進入,抗告人亦不知該人為健身 房會員,抗告人係誤認該人為另案之潑餿水之人;另抗告人 當時位置是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之馬路白線 上,非在同路段256 號前,該健身房玻璃大門皆關閉,咆哮 如螳臂擋車,至多僅能證明抗告人在本人家門前之馬路上咆 哮,況該健身房營業噪音、放舞曲之聲,及馬路上汽車引擎 聲,尤勝本人家門前馬路上咆哮;再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0206 號不起訴處分書,與本案事 實重複等語。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1 萬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 ,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另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 第11條、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 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之性質,本難避免對 場所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而人民之自由權利雖得因為維 持社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也須合於比例原則, 不得踰越必要之程度,方不致過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



由權利。是故,在解釋、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 規定,保護場所安寧秩序之同時,當須一併衡量人民表意自 由之維護,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旨。承上理解,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 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 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 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基此,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場所安寧秩序之保護,與憲法對 言論自由之保障間,始能取得平衡。易言之,倘行為人因特 定事端在公共場所為言行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 合理範圍,或者,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已達難以維持或 回復者,即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經查: ㈠抗告人有為上開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業據證人陳志忠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壢秩卷第7 頁及反面),並有「 運動吧體能空間」騎樓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本院 109 年2 月14日勘驗筆錄1 份(詳如附件所示)在卷可稽( 見本院壢秩卷第10頁;本院秩抗卷第81至88、91至93頁), 且依上開勘驗筆錄可知,抗告人於108 年8 月6 日下午1 時 32分許至1 時48分許止,在「運動吧體能空間」及相鄰建築 間前之馬路上,面朝「運動吧體能空間」,數次將雙手圈在 其嘴巴旁並大聲咆哮,且有以手機朝「運動吧體能空間」拍 攝之舉措,顯見抗告人主觀上確實有影響「運動吧體能空間 」安寧秩序之故意。再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於抗告人大聲 咆哮,希冀「運動吧體能空間」經營者邱治國出面商談之期 間,有數名該體能空間之顧客自騎樓外進入店內,而衡情一 般商家應不會干預客人與他人談話,然現場之該體能中心人 員見抗告人欲向一名顧客攀談(未見抗告人有積極阻擋該名 顧客進入店內之行為),旋即出面阻擋,益徵抗告人之上開 行為,已足使該體能中心人員擔心顧客遭抗告人騷擾,從而 ,抗告人之上開行為客觀上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 之合理方式與範圍,已妨害「運動吧體能空間」之安寧秩序 ,而達滋擾公司行號之程度,故抗告人上開所為核屬上揭法 律所欲處罰禁止之「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行為。 ㈡至抗告人以其係要檢舉邱國治及陳志忠個人住家違建而大聲 說話,而該運動中心之營業噪音、放舞曲之聲,及馬路上汽 車引擎聲,尤勝其馬路上咆哮聲,及其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02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語置辯 。然查,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縱始是合法訴求,亦應在可 容許之合理範圍內表達,不可藉此滋擾「運動吧體能空間」 之安寧秩序;此外依前揭勘驗筆錄,縱抗告人係於馬路上咆



哮,於監視器檔案中仍可清楚聽見抗告人之言語,而證人陳 志忠亦因此自該體能中心走出持手機錄影,可認抗告人音量 顯逾一般「大聲說話」之程度,已干擾「運動吧體能空間」 之安寧秩序及所能容認之範圍;又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係檢 察官就抗告人涉犯恐嚇犯嫌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要與本案無 涉,是抗告人前揭所辯,難謂有理由,自無礙於本件抗告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成立。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定抗告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理 由雖與本院稍有歧異,經核尚無違誤;而原審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2,000 元,核其認 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罰鍰數額亦稱妥適,抗告人仍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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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00~13:34:04】 │
│畫面左側處為一棟建築物之大門(下稱A門口),A門口前之│
│騎樓處停放有數輛機車;畫面右側有一條道路(下稱A道路)│
│,另A道路之路面邊線與上開騎樓間亦有停放數輛機車(此部│
│分之數輛機車中,最靠近畫面中間上方之紅色機車,下稱甲機│
│車)。 │
│ │
│被移送人王玉文戴著安全帽、身穿深色無袖背心及短褲,坐在│
│一輛機車(下稱乙機車)上,該乙機車停在甲機車旁(惟乙機│
│車之車頭係朝畫面右下角方向)。王玉文先略微移動乙機車,│
│使乙機車略靠近上開建築物一側後,以其左手持手機靠近左耳│
│,做出撥打電話之動作。期間王玉文並有以其右手指向其身體│
│前方之動作。 │
│ │
王玉文(自左耳旁放下手機後,開始大聲咆哮):邱大老闆,│
│你的、旁邊的牆壁,也是騎樓增建,我現在我也要舉發你。邱│
│大老闆,你的、旁邊的牆壁,也是騎樓增建,我也要舉發你,│
│拍照存證(期間其有數次將雙手圈在其嘴巴旁並大聲咆哮)。│
│ │
│(王玉文拿出手機,做出以手機拍攝之動作。) │
│ │
王玉文(再將雙手圈在其嘴巴旁並大聲咆哮):要檢舉大家一│
│起檢舉。 │
│ │
│(王玉文騎乘乙機車,沿著A道路往畫面右下角方向行駛並 │
│離開畫面。) │
│ │
│【13:34:05~13:36:12】 │
王玉文並未出現在畫面中。 │
│ │
│【13:36:13~13:48:01】 │
王玉文騎乘乙機車自畫面中間上方處出現,並沿著A道路行駛│
│至甲機車旁後停下。 │
│ │




王玉文(以雙手圈在嘴巴旁並大聲咆哮):邱大老闆,你家溪│
│洲三街的牆壁……紅磚牆也是違建,聽清楚了嗎?你家溪洲三│
│街的紅磚牆也是違建,我今天也要比照辦理。我也要檢舉溪洲│
│三街的紅磚牆,我要告訴你爸爸媽媽的。(放下雙手後,復再│
│次以雙手圈在嘴巴旁)你溪洲三街的紅磚牆也是違建,知道嗎│
│? │
│ │
│一名身穿淺色無袖背心、深色長褲之男子(下稱甲男)右手持│
│手機做出以手機拍攝之動作,自A門口出現在畫面中。王玉文
│放下雙手後,以右手指對甲男做出「V」之手勢動作。甲男持│
│則續做出以手持手機錄影之動作,並走至A門口前騎樓處所停│
│放之一輛銀色機車(下稱丙機車)上並面向王玉文方向坐下。│
│ │
王玉文(以雙手圈在嘴巴旁並大聲咆哮):你家溪洲三街的紅│
│磚牆也是違建。 │
│ │
│(王玉文說完後隨即放下雙手,嗣王玉文再以手持手機亦對甲│
│男做出以手機拍攝之動作。) │
│ │
王玉文:好啦,那就不談啦哦。那我就去檢舉我……我的事了│
│哦,我等一下去中壢區公所檢舉了哦。 │
│ │
│(王玉文及甲男均持續做出以手機攝錄對方之動作。) │
│ │
王玉文:陳志忠啊,這樣搞,是不是要我去檢舉你家啊。與你│
│無關哦,我只是對負責人,你不要這樣搞我,不然的話,我會│
│去看你家哦,你家違建我也要檢舉哦。如果說,你同意我去你│
│家檢舉你的話哦,你就繼續錄,好不好?一句話,我不想……│
│我不想把你扯進來哦。如果說你硬要……這樣……這樣對……│
│的話,我就到你家中山路哦……。 │
│ │
│一名身穿藍色無袖背心、深色短褲之男子(下稱乙男)自A門│
│口出現在畫面中,走至甲男旁後停下並望向王玉文之方向。 │
│ │
王玉文:去你家看你有沒有違建?知道嗎?我現在都有錄音哦│
│。陳志忠,我跟你無關哦,如果說你硬要這樣子搞我的話哦,│
│我就去你家,檢舉你家違建哦,有沒有聽清楚啊?你還這樣子│
│用攝影機對我。好,那我就這樣子囉。改天我去你家檢舉哦,│
│記得把你家違建都清一清。哈就這樣子哦,你檢舉我……你家│
紅磚……紅磚牆也違建啊?對不對?全部打掉(王玉文發動乙│




│機車略微前進後復停下)好不好?鐵門都請你哦……鐵門可以│
│換一組……我說鐵門可以先拉掉啦哦。現在就是我告的啦。 │
│ │
│(兩名女子自畫面右側出現,並走進A門口離開畫面。) │
│(王玉文將乙機車略微退後,復前進至甲機車旁停下。) │
│ │
王玉文:要不要談談啊?要不要來談談啊?我跟你講啊,你這│
│樣子搞我,我們明天還是鄰居啊,對不對?哈哈哈(以其右手│
│指向其身體右側之建築物),就算我這整棟房子被拆掉,我還│
│是住這裡啊,我們還是鄰居啊,對不對?(指向其身體前方)│
│這個也是違建啊,有沒有看到?你那灰色牆壁你也是違建啊,│
│對不對?陳志忠哦,你這樣子再拍我,我就去你家,看你家有│
│沒有違建哦?……是有的哦,這個叫我直接去你家違建哦,好│
│吧,那我經過你的同意了哦,改天我去地檢署的時候順便去一│
│下那個……我看你家有沒有違建?把你家的地籍圖、成果圖,│
│我全部把它調出來,好不好?對啊,你檢舉我家花盆看到沒有│
│,我都不敢擺,連交通錐都不敢擺,你看到沒有?隔壁都可以│
│擺,我不可以擺,對不對?這樣搞來搞去,我們還是鄰居啊對│
│不對?你搞到把它結構牆拆掉,這棟大樓變違建,我寄的存證│
│信函有沒有看到啊?我家門口前面這邊啊,45度裂縫了。這邊│
│的牆壁已經有45度的裂縫了,我家的這個後面啊樑柱啊,被你│
│們那個大樓啊,壓到破裂了(期間數次有以其右手指向畫面左│
│側之建築物及其上方之方向)。 │
│ │
│乙男往畫面右側方向略微移動,另一名男子(下稱丙男)騎乘│
│電動機車出現在畫面右側。王玉文自乙機車處下車,往畫面右│
│側前進,乙男則走至王玉文前方阻擋其前進。 │
│ │
王玉文:(對著丙男)欸大哥啊,大哥你好。那個我家的……│
│(難以辨識)……。 │
│ │
│乙男站在王玉文前方,其右手臂有向畫面右側方向平舉、左手│
│則做出叉腰之動作,嗣乙男改以雙手均做出叉腰之動作。期間│
│乙男與王玉文似有交談,惟難以辨識。 │
│ │
王玉文低頭使用手機,丙男則自上開電動機車上下車,乙男並│
│有轉身對丁男朝A門口方向擺動一次右手臂之動作。 │
│ │
王玉文:……(對著丙男)我認錯人了,對不起……。 │
│ │




王玉文走回乙機車旁,丙男持安全帽等物走進A門口並離開畫│
│面,乙男則走回甲男旁後停下。 │
│ │
王玉文:陳志忠,這把火我不想燒到你家去啦哦……真的要去│
│你家檢舉哦(王玉文坐上乙機車)……隨便啦。我跟你講,你│
│不需要給我擺這種架勢啊,你擺這種架勢,我們明天還是鄰居│
│啊,你說是不是?對不對?我現在只要你給我個道歉,我就不│
│檢舉你家紅……紅磚圍牆,我這個,我先跟你講一下哦……(│
王玉文自乙機車上下車,右手指著其身體右側之建築物)我家│
│的騎樓違建哦40年了,不用拆啦,就算是拆也是緩拆啦,知道│
│嗎?也是排拆啦。但是你家的紅磚圍牆可不一樣哦,有沒有超│
│過10年,你應該很清楚吧,對不對?絕對沒有超過10年啦,就│
│算有也不會超過20年啦……你家紅磚圍牆,我跟你講……我溪│
│洲三街……我跟你講,我今天我就舉報它是違建怎麼樣?你現│
│在給我……除了對不起……(王玉文拿下安全帽)我就不檢舉│
│你家的紅磚圍牆,怎麼樣?跟我說聲對不起。不過我告訴你啊│
│,活動鐵門沒辦法了,我已經告了,非拆不可。哈哈,沒辦法│
│啊,你看我家花盆都拆掉了對不對?怎麼樣?要不要跟我說聲│
│道歉。說王大哥……恢復以前的講法是說,王大哥對不起我錯│
│了,哦小弟我錯了。我跟你講我這個不是咆哮,我這個是對談│
│啦。錄也沒用啊知道嗎?這樣子啊,不叫我王大哥啊,那我去│
│你家檢舉了哦。 │
│ │
│(乙男轉身走向A門口並自離開畫面。) │
│ │
王玉文:陳志忠……你這樣子的話……那我也要去你家檢舉哦│
│,不需要這樣子搞啊,陳志忠我跟你無冤無仇啊。不要忘記我│
│之前在地檢署,有幫你求過情啊。你欠我一個人情,你別忘了│
│啊。(王玉文戴上安全帽)我在桃園地檢署替你求情過啊,你│
│不要忘記了啊。如果不是因為我的求情,你可能是被起訴,我│
│跟你講。(王玉文坐上乙機車)做人不要做到那麼……那麼卑│
│鄙,我跟你講。我幫你求過情,你這樣對我哦?我再說一次,│
│最後一次,我在地檢署幫你求過情,你這樣對我哦?好啦好啦│
│,那算了。那改天去你家看看啦哦,看你家有沒有違建? │
│ │
│(王玉文騎乘乙機車沿著A道路,往畫面右下角方向行駛,並│
│離開畫面,惟似未走遠。甲男仍有持手機往畫面右下角持續攝│
│錄之動作。) │
│ │
王玉文:我拍這個牆面,你在這邊拍哦。 │




│ │
│(乙男自A門口出現,復走至甲男旁。) │
│ │
王玉文:這面牆是違建哦……。邱國治啊,我告訴你啊,你告│
│我的社維法哦,我看到了啦……漂亮點,不要被告到被人家告│
│誣告哦。 │
│ │
│(乙男走至A門口並離開畫面,隨即復自A門口走出。) │
│(王玉文自畫面右側出現,並持手機做出拍攝之動作。) │
│ │
王玉文:不是拍那個,我拍牆壁哦,那個我沒打算檢舉。好,│
│就這樣子啊,掰掰。 │
│ │
│(王玉文自畫面右側離開畫面。) │
│ │
王玉文:哦對了……我要請那個劉安琪(音譯)……姐哦,當│
│大證人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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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文自畫面右側出現在畫面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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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文:我已經請那個劉安琪,大……那個你上次答應我的事│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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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男轉身自A門口離開畫面。) │
王玉文:你要賠我20萬,我已經送到那個民事簡易庭去了,這│
│次真的要法院見。 │
│(王玉文自畫面右側離開畫面,隨即又自畫面右側出現在畫面│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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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文:還有那之前的違約哦,還有那個10萬啊,在這邊哦我│
│要把10萬……那個把他錄影啊……那個10萬哦,總共30萬,那│
│個邱國治真的要賠我的。 │
│ │
│(甲男自丙機車上起身,走至A門口離開畫面。) │
│ │
王玉文:還有後面的鐵皮屋的那個租金,你也要給我。 │
│(王玉文自畫面右側離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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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