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揭犯罪事實,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 度偵緝字第3294號、111年度偵字第38144號、111年度偵字第 38751號案件提起公訴,有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稽。本部分聲請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前開起訴部分事實 同一,爰移請貴院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榮德 林柏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葉○儀 111年1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葉○儀連繫,並佯稱:申辦並註冊投資APP正泰,再透過此方式參與投資可以獲利等語,致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7日 50萬元 111年3月18日 175萬元 附件五: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4649號
112年度偵字第5649號
被 告 黃金貴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53號(全股)洗錢防制法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黃金貴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熟識之他人使 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
再加以提領使用,且將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3月24日前之不詳時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臺灣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 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遂匯款至黃金貴申設之上開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並隨即 將款項轉出,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白○訴 由花蓮縣警察局、劉○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 告偵辦。
二、證據:
(一)證人即告訴人白○、劉○政於警詢時之證詞。(二)證人白○提供之匯款資料1份。
(三)證人劉○政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及其申設 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1紙。
(四)被告申設之臺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且為幫助犯。 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嫌,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38144、3875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294號案件提起 公訴,並經貴院全股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53號(全股)審理中 ,有前開案件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被告係以一行為交付二帳戶,被告係以同一提供帳戶 之行為,致數個被害人匯款至被告申辦之銀行帳戶,是本案與 前經起訴之案件應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前 案起訴之效力所及,爰請予以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白○ 110年11月前之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鈺婷」向告訴人白○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白○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上午 10時20分許 30萬元 2 劉○政 111年1月2日晚間1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伯林」向告訴人劉洪佯稱可下載世鼎集團APP加入「世鼎集團客戶服務部」投資股票獲利更佳等語,致告訴人劉○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2日中午 12時38分許 2萬元 附件六: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1417號
被 告 黃金貴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53號(全股)洗錢防制法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黃金貴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熟識之他人使 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 再加以提領使用,且將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3月17日前之不詳時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臺灣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 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遂匯款至黃金貴申設之上開臺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並隨即 將款項轉出,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魏○田 、符○位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二、證據:
(一)證人即告訴人魏○田、符○位於警詢時之證詞。(二)證人魏○田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截 圖照片各1份。
(三)證人符○位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各1 份。
(四)被告申設之臺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且為幫助犯。 被告將上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先後遭受 詐騙,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為數個洗錢 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個提 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 錢罪嫌處斷。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洗錢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四、併案理由:
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嫌,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38144、3875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294號案件提起 公訴,並經貴院全股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53號(全股)審理中 ,有前開案件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被告所涉犯行與上揭審理中案件,係交付相同帳戶致 不同被害人(告訴人)受騙,為想像競合之法律上同一案件 ,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魏○田 111年2月17日,以投資為由訛詐告訴人魏○田,致告訴人魏○田陷於錯誤,按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53分許 10萬元 2 符○位 111年3月12日晚間,以投資為由訛詐告訴人符○位,致告訴人符○位陷於錯誤,按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1年3月18日上午10時46分許 5萬元 附件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4316號
被 告 黃金貴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53號(全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金貴得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供他人 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 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詐 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詐欺、洗錢之間接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前之不詳時 間,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臺銀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成員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 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假投資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匯款至黃金貴申設之上開臺銀帳戶或彰銀帳戶內,該 等款項旋即遭提領或轉出,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 向。案經陳○里、劉○釗、徐○宏、黃○智、王○騄、陳○珍、劉 ○如、宗○強、李○蘭、賴○慈、吳○、林○秀、林○秀、張○滿、 劉○凱、劉○凱、辛○發、古○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證人即告訴人陳○里、劉○釗、徐○宏、黃○智、王○騄、陳○ 珍、劉○如、宗○強、李○蘭、賴○慈、吳○、林○秀、林○秀
、張○滿、劉○凱、劉○凱、辛○發、古○雄於警詢時之證述 及指訴。
(二)刑案現場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據資料。(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四)被告名下臺銀帳戶及彰銀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各1份。
(五)本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緝字第2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被告黃金貴前於101年間所涉犯幫助詐欺案件)。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金貴係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且為 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將其名下臺銀帳戶、彰銀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複數告訴人為數 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 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四、併案理由:
被告因交付上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業經本署檢察 官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294號、111年度偵字 第38144號、111年度偵字第38751號案件提起公訴,此有起 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被告所涉犯行 與上揭審理中案件,係交付相同帳戶致不同告訴人受騙,為 想像競合之法律上同一案件,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詐欺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騙帳戶) 1 陳○里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4日 10萬元 臺銀帳戶 2 劉○釗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4日 8萬元 彰銀帳戶 3 徐○宏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2日 5萬元 臺銀帳戶 4 黃○智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18日 3萬元 臺銀帳戶 5 王○騄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2日 3萬元 臺銀帳戶 6 陳○珍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18日 3萬元、2萬元 臺銀帳戶 7 劉○如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2日 4萬2,000元、2萬1,100元、5,050元、1,000元、3萬元 臺銀帳戶 8 宗○強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4日 1萬2,800元、10萬元 臺銀帳戶 9 李○蘭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5日 10萬元、5萬元 臺銀帳戶 10 賴○慈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18日 5萬元、2萬5,000元 臺銀帳戶 11 吳○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2日 5萬元、5萬元 臺銀帳戶 12 林○秀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4日 5萬元 臺銀帳戶 13 林○秀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2日 2萬元 臺銀帳戶 14 張○滿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2日 5萬元、5萬元 臺銀帳戶 15 劉○凱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3日 3萬元 臺銀帳戶 16 劉○凱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18日 5萬元、5萬元 臺銀帳戶 17 辛○發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2日 20萬元 臺銀帳戶 18 古○雄 000年0月間 111年3月21日 7萬5,000元 臺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