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35號
TYDM,112,金訴,535,20231019,1

2/2頁 上一頁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基於幫助犯意,以一提供 名下中信帳戶之幫助行為給予助力,詐欺集團成員則先後詐 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壬○○等共35人,雖詐欺集團成 員施行詐騙取得被害人壬○○等35人之財物,惟就被告而言, 僅有一幫助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其以一提供上開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依刑法 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 與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㈣、至附表編號21至35號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 622號、111年度偵字第49389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130 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964號、112年 度偵字第10860號、111年度偵字第22688號、111年度偵字第 31045號、111年度偵字第51889號、112年度偵字第213號、1 12年度偵字第4253號、112年度偵字第15485號、112年度偵 字第1549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8號、112年度偵字第16 755號,分別聲請移送併辦之犯事實實與本件已起訴且論罪 科刑(附表編號1至20號部分)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交付其中信帳戶之金融 卡、提款卡密碼與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予自稱「陳小 春」之人使用,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正犯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 匯款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 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及金錢流向,所為應予非難,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上述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 壬○○等共35人,各告訴人遭詐騙財物之數額、所生之危害程 度非輕,及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現有一9歲小孩及外婆 需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與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否認犯行,僅與告訴人未○○達成 民事和解,惟迄今仍未對其餘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壬 ○○等34人賠償任何損害,及其犯後態度,與被害人陳述之科 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 行,其中第18條修正為「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 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亦同(第1項)。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 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 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 ,沒收之(第2項)。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2 1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 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3條所列之 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第3項)。」而關於 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 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故洗錢行為之標 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而得於前置犯罪中予以沒 收者外,既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 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 應依上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此規定係 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 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 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 始應予沒收,本院認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上開洗錢防 制法第18條所定應沒收之洗錢犯罪工具及產物,應限於行為 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
㈡、本件被告既已將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使用者及 密碼提供給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為「陳小春」之詐欺者使用 ,被告對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且被告提 供帳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並非洗錢犯罪 工具、產物,亦非犯罪所得,尚難認本件附表所示各告訴人 分別匯入被告上開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即為洗錢防制法第18 條所定被告犯洗錢罪之犯罪所得、工具及產物,亦難認仍屬 被告所有,自不應適用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此外,卷內亦無 證據證明被告將上開中信帳戶資料交付本件詐欺者使用,獲 有不法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偉、林佳慧、辛○○、劉恆嘉、張盈俊聲請移送併辦,檢察官賴心怡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案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111年度偵字第20057號 壬○○ 詐稱於萬達娛樂城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2日 18時12分 5萬元 2 111年度偵字第21009號 午○○(提告) 詐稱於DAXOR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3日 14時41分 18萬元 111年1月3日 14時42分 5萬元 111年1月3日 15時12分 5萬元 111年1月3日 17時18分 3萬元 3 111年度偵字第21041號 宙○○(提告) 詐稱於金鑫投顧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4日 12時48分 3萬元 4 111年度偵字第24006號 亥○○(提告) 詐稱於FINVINS網站上操作買賣外幣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4日 16時14分 9萬元 5 111年度偵字第26129號 黃○○(提告) 詐稱於金鑫投顧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3日 13時9分 6萬元 6 111年度偵字第27242號 申○○(提告) 詐稱於金鑫投顧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4日 12時48分 3萬元 7 111年度偵字第27715號 乙○○○(提告) 詐稱共同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12月30日 14時00分 10萬元 8 111年度偵字第27718號 F○○(提告) 詐稱於LBC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5日 14時27分 5萬元 111年1月5日 14時28分 2萬8,485元 111年1月5日 14時31分 5萬元 111年1月5日 14時38分 5萬元 9 111年度偵字第29154號 寅○○(提告) 詐稱於金鑫投顧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3日 12時49分 3萬元 10 111年度偵字第29223號 未○○(提告) 詐稱於GMP娛樂城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2日 17時49分 2萬2,000元 11 111年度偵字第29234號 酉○○(提告) 詐稱於賽車賽馬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2日 18時19分 3萬元 12 111年度偵字第33606號 戌○○(提告) 詐稱於EBPEX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2日 16時43分 2萬元 13 111年度偵字第33608號 丁○○(提告) 詐稱於Exness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12月31日 13時35分 3萬元 110年12月31日 13時37分 3萬元 110年12月31日 13時55分 4萬元 14 111年度偵字第35125號 卯○○(提告) 詐稱於金斯瑞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2日 17時36分 1萬元 15 C○○(提告) 詐稱可協助博弈代操並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3日 16時1分 1萬元 16 G○○(提告) 詐稱於博弈網站上儲值操作即可獲利云云。 110年12月31日 13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2月31日 13時28分 2萬元 17 玄○○(提告) 詐稱於FINECHK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5日 15時24分 1,000元 18 111年度偵字第38805號 宇○○(提告) 詐稱於jingtai.finbizw.cm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5日 15時8分 10萬元 19 111年度偵字第39102號 I○○(提告) 詐稱於FINVIZS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4日 14時34分 5萬元 111年1月4日 14時36分 5萬元 20 111年度偵字第46176號 巳○○(提告) 詐稱於征神國際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2日 16時31分許 3萬元 2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622號併辦 D○○ (提告) 詐稱按群組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 ①111年1月5 日12時54分許 ②同日12時54 分許 ③同日13時3分 許 ④同日13時4分許 5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2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號併辦 丑○○ (提告) 詐稱投資A.K.A娛樂城獲利可觀云云。 111年1月4日 13時57分許 43萬元 2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964號併辦 戊○○ (提告) 詐稱於霍凌投資網站上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①111年1月5日 13時57分許 ②111年1月5日 14時2分許 3萬元 7萬元 2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60號併辦 庚○○ (提告) 詐稱於Amcor、Progeny、DAXOR網站上投資可獲利云云。 ①111年1月2日 16時18分許 ②111年1月2日 16時20分許 5萬元 5萬元 2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688號併辦 A○○ (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A○○聯繫,佯稱可至「金鑫投顧」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月3日 13時13分許 3萬元 2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45號併辦 己○○ (提告) 佯稱可至「金鑫投顧」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月4日 12時47分許 3萬元 2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889號併辦 辰○○ (提告) 詐稱可至「全新金融趨勢」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①111年1月1日 13時13分許 ②111年1月4日 15時27分許 20萬元 5萬元 2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3號併辦 地○○ (提告) 佯稱可至「金鑫投顧」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月3日 14時12分許 10萬元 29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3號併辦 丙○○ 於110年12月30日19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丙○○聯繫,佯稱可依指示下單完成應徵作業員程序云云。 111年1月3日 14時56分許 2萬元 3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85號併辦 E○○ (提告) 詐稱其提供之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5日 15時31分許 10萬元 3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91號併辦 甲○○(提告) 詐稱甲○○操作網站步驟有誤,致該網站經營公司受有虧損云云。 111年1月5日 16時10分許 1萬元 3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89號併辦 癸○○ (提告) 於110年12月23日,在YOUTUBE看到LINE二維碼,是進行網路百家樂的網站,聲稱可以打字兼差賺錢,故加入後與LINE暱稱兼差雄班聯繫,某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入儲值,又稱可於GMP娛樂城網站下注賺取現金云云。 ①111年1月2日 17時51分許 ②111年1月2日 17時51分許  5萬元 4萬1000元 3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47號併辦 天○○ 於110年12月13日,於FB廣告訊息有一粉絲專業,天○○加入後,某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丸子向其詐稱依指示操作群組可領奬金,另一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若要提領需繳交稅金及保證金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 110年12月30日 13時37分許 2000元 3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8號併辦 子○○ (提告) 於110年11月11日4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GINO」與子○○聯繫,佯稱可依指示上BTK網站以開外掛跑數據之方式獲利,惟須繳付插隊費、保證金及納稅等費用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 110年12月31日 16時36分許 1萬8000元 3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55號併辦 B○○ (提告) 於110年12月14日時5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妃姊」與B○○聯繫,佯稱可依指示上「GMT娛樂城」博奕平台下注並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內。 111年1月2日 17時38分許 2萬元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