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併案理由:被告日明霏因提供一銀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 ,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801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達股以112年度 審原金簡字第30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本案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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