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各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 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涉犯洗錢防制法 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3 77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 訴字第1134號案件(謙股)審理中。又本案中信銀行帳戶雖與 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不同,惟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111年 度偵字第9872號案偵查中供稱:我當時是把中信銀行帳戶及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都一起給「黃金楷」,我給存摺、提款卡 、網銀、我的手機及身分證給他等語,足認被告係以一行為 交付上開2帳戶而幫助他人詐欺不同被害人,是被告以一交 付數個不同帳戶而幫助他人詐欺不同被害人,屬一行為侵害 數法益,是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係一行為 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起 訴效力所及,自應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立夫
檢 察 官 蔡沛螢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案號 1 林成發 109年6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聯繫林成發,佯以結婚為前提與林成發交往,向林誠發謊稱:因家中有母親要開刀,需要一筆資金,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 111年1月18日上午10時31分許 臨櫃匯款 3萬5,000元 中信銀行 帳戶 111偵10209 2 顧玉瑩 111年1月18日前某時,分別以LINE暱稱「老師助教(劉紫雲)」、「PLCG客服CoMi」、「王倚隆(老王)」,向顧玉瑩佯稱:加入PLCG國際現貨黃金投資平台下單可獲利,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 111年1月19日 上午10時38分許 網路轉帳 10萬元 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 111偵15265 3 姚誼嬬 110年10月間某日,分別以LINE暱稱「楊如鈞」、「PLCG客服CoMi」,向姚誼嬬佯稱:加入網路投資平台PLCG可獲利,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 111年1月17日 之某時 臨櫃匯款 3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偵16173 111年1月19日 上午10時55分許 臨櫃匯款 4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偵1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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